王飛仙教授演講「盜版商與出版人:『版權』在近代中國的社會史」紀要

 
講題: 盜版商與出版人:『版權』在近代中國的社會史
主講人: 王飛仙教授(美國印地安那大學歷史暨東亞學系)
主持人: 賴毓芝教授(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
時間: 2020 年 1 月 6 日(一)上午 10:00 至下午 12:00
地點: 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 檔案館第三會議室
撰寫人: 黃寶雯(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歷史系碩士生)
 
王飛仙教授演講「盜版商與出版人:『版權』在近代中國的社會史」紀要
 

  王飛仙教授現為美國印地安那大學歷史及東亞系助理教授,研究領域為十九世紀下半二十世紀初期東亞的出版業,過去曾研究商務印書館以及五四新文化運動的互動。王教授於 2019 年 10 月出版 Pirates and Publishers: A Social History of Copyright in Modern China 一書,本次演講即與大家分享該書的研究成果。

  王教授表示,今日我們通常認為中國是「盜版天堂」,所以中國政府與人民沒有版權的概念。當她表示要進行中國版權史研究時,往往因此備受質疑。許多人認為中國到現在都沒有版權觀,怎麼會有版權的歷史可以研究呢?然而王教授想挑戰這樣的通說;,她認為中國並非沒有版權的歷史,且中國的盜版與中國是否有版權觀亦無必然的因果關係。

  過去對中國版權較著名的研究有九零年代哈佛法學院安守廉 (William Alford) 的《竊書為雅罪:中華文化中的知識產權法》(To Steal a Book Is an Elegant Offense: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in Chinese Civilization)。該書從法學的角度出發,認為中國在文化與政治的傳統上,並不鼓勵私有財產權及知識的創新,從而阻礙了土生土長版權觀出現的可能,唯有接受西方的衝擊才會使中國出現現代智慧財產權的概念。但晚清以來西方列強或鼓勵、或威逼,使得中國移植西方版權概念的體制並不成功,而自由市場及私有財產權是智慧財產權誕生的先決條件;因此,他認為中國改革開放後,就有機會理解智慧財產權的重要性。然而中國有一群學者持反對意見,他們認為印刷術是版權觀發展的先決條件,所以中國才是最早有版權觀的國家。對這些學者而言,中國一直以來都有土生土長的版權觀,儘管薄弱但確實存在,晚清所承受的外來壓力,反而干擾了這一類有中國特色的著作權法的發展。這種說法除了帶有濃厚的民族主義色彩外,也與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當局對其自身歷史的論述吻合。

  王教授指出,儘管這兩派學者有過幾次辯論,但一直糾結在中國有無版權觀的問題上;倘若有的話,是怎麼樣的版權觀?若沒有的話其原因為何?雙方的辯論存在著共同的盲點。首先,雙方皆用當代智慧財產權法律原則,作為抽象的標準衡量中國過去的表現。但當代版權並非穩定的概念,也不是一開始就有,而是在十八世紀以降西歐的印刷文化與書籍產業中發展出來的產物。其次,這兩派學者多為法學者,因此研究的是「版權法」的歷史。他們相信國家為法律的唯一權威,因而重視法條發展以及法院資訊。然而自晚清開始至 1950 年代,中國的國家權威相對薄弱,在這種情況下,以國家是否有能力並有效的執行法律,來衡量是否具有版權概念的標準,有其侷限性。因此,王教授將目光從法律制定者(國家),轉向法律使用者(書商跟作者)。晚清有著發達的商業社會,並有法律外 (extra legal) 處理糾紛的傳統,像是舊慣、宗族法規等,國家法律並非唯一途徑。要理解書商及作者選擇何種方式保護自己的權利,必須顧及他們的經濟考量,以及當時所能選擇的法律手段。比起談論少數著名知識分子對版權的想法,王教授更關注人民對版權的實踐,並由此反思 “copyright” 一詞被翻譯為版權,是如何被了解、被論述,又如何被實踐。因此,她使用了過去較少被使用的史料,例如:報紙廣告、小說的版權頁、版權憑摺、學部官報、盜版書等,雖非傳統法律史的研究史料,但透過這些材料可以從日常的實踐來了解版權。

  王教授以「著作權」與「版權」這兩個詞彙在晚清民初的流行程度,進一步指出單看國家作為之不足。中國使用「著作權」一詞,源自 1910 年頒布的大清著作權律,該法律雖承襲當代著作權的觀念,但隨著幾次政權變動,其落實程度有待商榷。「版權」一詞則從日本引入,在 1898 年於中國首見,1902 年漸趨流行。「版權所有,翻印必究」也在當時蔚為流行,成為出版界的日常用語,包括契約、書信、廣告、日記以及告示,然而「版權」卻沒有法源依據,因為法律中所用的是「著作權」。不過晚清至 1950 年代大部分的人在談到翻版或 copyright 等詞彙時,用的並非「著作權」,而是「版權」。於是,在中國社會中對於 copyright 的概念便隱然分為兩條路線,一方面是政府制定但成效不彰的著作權法,另一方面則是文化界對版權一詞嫻熟地運用。王教授關注的便是雖無法律效益卻受民眾廣泛使用的「版權」。

  中國及日本各自擁有長久的印刷歷史,西方的版權概念進入亞洲時,不可避免地受到晚清中國及江戶日本書業的影響。其中最主要的差異在於西方保障的是人們的「創作」,並非一個實體的東西。而中國則將版權視為擁有書籍的印刷刻板以及文稿的所有權。王教授舉了兩個西方版權概念受到亞洲傳統慣習影響的例子。其一,福澤諭吉將藏版印與版權印兩個不同概念的印章蓋在同一個地方,證明福澤諭吉將兩者視為同樣的意思。之後也發展出靠蓋印章來證明書籍是否為正版。這些管理書籍的方式也影響了中國。其二,原來在清初於蘇州成立的崇德公所,在清末民初的上海轉型成為保護版權的「準法律組織」。該公所原為同業互助解決商業糾紛的傳統行會組織,因江南出版業重心轉移,在上海復興再度成立。在 1905 年應商部鼓勵註冊商會重整時,因書業翻版問題嚴重,而將保護版權視為其首要任務。公所靠會費維持,書商會員可向公所註冊自己出版的書籍,藉此保護自身利益。不過該公所的版權指的是印刷書籍用的「版」,是具體的生產工具,並非我們今日所理解的版權。如果有會員發現自己的書被盜版,可向公所反應,一經公所查明後證實該書的版權註冊在案,便會受理,並要求盜版者道歉賠罪並賠償損失,而盜版書籍則送到文昌廟前公開燒毀。由此可知,西方法律知識傳入中國後,受到明清傳統慣習的影響而不自知。

  「版權」二字在 1900 年前後開始迅速流行,其原因與科舉改制對書業造成的結構性衝擊密切相關。1898 年以降的教育改革,打擊了傳統科考用書的市場,對新學需求的暴增,也使出版新學書籍成為高獲利的行當。書商改變了營運模式,更樂於投資新學書籍的出版與翻譯,這使得譯者及作者得以透過生產和編譯新學書籍維生,以版權為名來要求稿酬或版稅。不准翻印的概念開始流行,版權成為了書商在宣稱自己的所有權及獨占利益時的重要依據。文稿被作者和譯者視為自己的所有物,藉此向出版商要求抽版稅;以嚴復為例,他會在自己每本發行的書上蓋上版權印,確保書商並未瞞著他販賣書藉此少付版稅。然而,這些作品是嚴復通過翻譯產出,並非他自己的原創,因此無法使用歐美的版權概念,但他透過強調翻譯書籍的「勞心」,來爭取自己的版權。

  在 1910 年大清著作權律頒布後,國家法律的執行力仍舊受到懷疑。此時已改名為上海書業公所的崇德公所,一方面表示遵守國家制定的著作權法,但另一方面又因了解國家侷限,仍舊在地方上執行公所的版權規範,僅認可在自己公所註冊的書籍。自此分出兩個路線,首先是國家頒布、以作者為中心保護無形創作的著作權法,需向政府註冊獲得有限期的保護,是全國性且正式的,但無法被有效執行。在地方則有書商自立的版權規範,以出版商為中心,註冊的是有形的生產工具,向公所註冊的版權沒有期限,雖無法律基礎但有效力,因為它運用同行之間的自我約束以及社群壓力來迫使大家接受規範。1930 年代,已改名為上海書業同業公會的上海書業公所,成立了查究偽版委員會,以私人的力量來打擊盜版。查究偽版委員會是由一群前任的警察、憲兵及軍人所組成的私人反盜版的組織。他們依循線報,搜集證據,協同警察去突襲盜版商。獲得確切證據後,便會提起法律訴訟,其目的不是要將盜版商送入監牢,而是藉此施壓達到和解,獲取賠償,並要求盜版商銷毀盜版書籍。

  進入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權時代後,中國成功移植了專利法,但版權法並未成功,因為版權被視為資產階級的法律概念。然而中共政府又認為,應該設法將中國導向社會主義經濟,為了進行更有效的文化資訊的控制,必須全面改造書業。他們認為,書的生產不該是為了利潤,而是為了提供人民有用的精神糧食,商業競爭導致盜版書業的成長,只要沒有商業競爭,就不會有盜版產生,所以書業應收歸國有。同時,嚴復的「勞心」成為了問題:為何坐在椅子上生產知識寫一本書,可以比在外勞動獲得更多報酬?中共政府於是統一稿酬,確保每一位不同類型的創作者獲得國家認為相應的物質報酬。由此可知,中共政府要做的是建立一種新的價值,書的價值取決它對社會、人民的貢獻,而非取決於它的商業價值。1950 到 1960 年代,「版權」便因集體化管理以及重整,逐漸消失在人們的視野之中。

  王教授認為,中國的版權並不是一個失敗的法律移植故事,而是一個外來法律原則如何在當地的情境脈絡下,被挪用、實踐以及轉化的過程。這同時也是文化人如何組織管理自己經濟活動的故事,也是國家、作者、出版人以及讀者,如何互相利用、合作,來達成自己目的的故事。

  演講結束後,與會學者皆踴躍發問。其中,中研院近史所賴惠敏教授針對「版權」的權力性提出疑問。由於王教授提到中國傳統對「版權」的理解為實際的生產工具,她好奇究竟公所認定的「版」是什麼,以及到何種程度算是盜版。王教授回應,當時的公所認為不同形式、不同形狀的版就是不同的東西,像是不同頁數、不同大小,即為不同。例如若擁有的是木板版,但使用石印翻印,那麼還是盜版。師大歷史系李峙皞教授則想更深入了解當時的盜版方式,並指出盜版技術是否有可能影響了版權的認定方式。王教授對此表示認同,她指出技術扮演很重要的角色,當時最主要的翻印方式為石印,可任意縮放並大規模印刷,成本低,流行於 1930 年代。確實因石印流行的緣故,使得翻版變得更加容易。這也牽涉到 1905 年科考書籍市場的崩盤,當時許多科考書籍以石印大量翻印,但由於科考廢止,為了回本,書商只好轉而大量翻印新學書籍,從而在技術層面上也助長了盜版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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