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仁恕教授演講「日常犯罪的歷史分析:清代同治朝巴縣竊盜案件之研究」紀要

 
講題: 日常犯罪的歷史分析:清代同治朝巴縣竊盜案件之研究
主講人: 巫仁恕教授(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
評論人: 伍躍教授(日本大阪經濟法科大學)
時間: 2022 年 3 月 10 日(四)上午 10:00 至下午 12:00
地點: 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 檔案館第一會議室
撰寫人: 吳彥儒(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歷史學系博士)
 
巫仁恕教授演講「日常犯罪的歷史分析:清代同治朝巴縣竊盜案件之研究」紀要
 

  竊盜是人類社會中歷史最悠久也最常見的犯罪,在任何時節、地點都有竊盜案件發生,深切影響市井小民的生活,以及地方官府的社會秩序維護能力。然而受制於史料存佚與內容侷限的影響,史學家鮮少深入研究竊盜類的議題,以致較難窺見竊盜影響日常生活的全貌。四川省《巴縣檔案》是清代地方司法史料中,載述時間跨距大,涵蓋乾隆到宣統共七朝,民、刑案件分類詳盡的官方檔案。近年來《巴縣檔案》陸續整理出版,令學界得以從中逐步揭開清代百姓生活形態的神秘面紗。今日講題是巫仁恕教授與吳景傑博士合著的新書成果概要,書中大量徵引同治朝的《巴縣檔案》,對各類竊盜案進行統計與分析。在演講之初,巫教授特別感謝日本京都大學夫馬進教授,無私、慷慨借閱《巴縣檔案》微卷以利研究進行。

  在前人學者以《巴縣檔案》進行研究的基礎上,巫教授嘗試運用歷史犯罪學、物質與消費文化、都市社會學與城市史的多元視角,更深入剖析清代地方社會生活。例如,夫馬進、吳佩林的研究中,呈現民眾提起訴訟的數量逐年增加,形成「訴訟社會」的特徵,並指出訴訟的時間與金錢成本非常高。傳統社會在儒家文化下反對「健訟」,一般百姓也難以負擔訴訟的相關規費,訴訟案件理應不高,然而實際上訴訟案件數量卻隨著時代不斷提升。這類社會風氣的形成現象,無法透過以往研究著重的「命盜重案」或「戶婚田土」這兩類案件來解釋。反之,經由「竊盜」的訴狀、審案過程,可發現箇中原由。

  「歷史犯罪學」(Historical Criminology) 是結合歷史學與犯罪學的新意分析視角,注重個人能動性與整體結構的問題。例如,犯罪行為是高度的「理性抉擇論」(Rational Choice Theory),因為考量自我需求(通常是金錢)與情境因素後評估成本及效益,最後效益高於成本,導致犯罪的行為發生。同時,學者亦提出「日常活動理論」(Routine Activity Theory),指出「犯罪者」、「遏止犯罪者不在場」、「合適犯罪標的物」這三項因素是促成犯罪的情境。相對而言,另有「情境犯罪預防理論」(Situational Crime Prevention),認為加強控管犯罪的環境、時空、條件等因素,能夠降低犯罪機會,甚至達到預防的效果。

  「物質與消費文化」是透過人類使用的物品與消費模式,來觀察社會的經濟狀態,如是否有奢侈風氣、人民生活水平、物質生產能力等。在史料限制下,早期無論是中國與西方的相關研究,多侷限於社會上層階級,如宮廷、高級官員或大商人等,一般百姓的消費狀況難有歷史紀錄。而《巴縣檔案》的竊盜案中,詳載被害者提供失竊物品名稱與數量的「失單」,以及捕獲竊賊後取得的口供與贓物品項。透過這些線索,可以逐步還原當時百姓的消費能力。以贓物品項為例,乾隆朝多為農產品、一般服飾、農作工具、牲畜等;到了同治朝則是貴金屬、精緻飾品,甚至洋貨的比例增多。更特別的是,持有者的職業與社會地位並非都是達官貴人,像是兵勇、佃農、雇工都能持有奢侈品,顯示中國的消費社會持續成長。

  從竊盜案的內容,還可以反映城市與鄉村的生活水準,以及城市化的社會變遷跡象。從《巴縣檔案》可見十八至十九世紀中葉,發生在重慶城的竊案數量顯著上升,而且集中於商業區與行政中心。從失竊物的類別來分析,可見城市比鄉村擁有更多高單價的物品,如玉器、眼鏡、骨董字畫等,說明重慶的城市化加速,人口增長與商業活動激增,百姓生活水平持續提高,本地人也習於外地人進出頻繁,於是有價標的物之可見性與可接觸性更高,導致竊盜犯罪的頻仍。

  犯罪行為的發生,不可忽略軍事、經濟、社會等時代背景的關聯性。同治朝的重慶市,經歷太平天國殘部的擾動、教案的騷亂、糧價陡升、快速城市化的四大背景,造成竊案數量攀升。這與十九世紀末期的法國社會學家涂爾幹 (Émile Durkheim) 提出的「迷亂理論」(Anomie Theory) 十分貼近。這提醒我們遭遇突發的社會變遷與重大事件時,傳統社會規範不再能約束人的行為,便導致迷亂與犯罪的發生。

  然而日常犯罪的發生不一定與時代背景或社會變遷有關,從犯罪心理學的角度出發,可更微觀地分析犯罪者的身分與動機。如最常見的經濟因素——貧窮、群聚的社會心理效應、標的物附近無人看守,都會讓人萌發歹念而行竊。從《巴縣檔案》整理出的竊盜統計來看,犯罪者身分比例最高的,仍是社會底層的「下力活生」者;但讓人意外的是,居其次者卻是受雇者,再次則是工商業主,後二者並非真正的窮人。此外,亦常見子偷父產、雇工行竊雇主家、鄰居行竊等,犯罪者的多元動機說明竊盜犯罪不能與經濟因素畫上等號。

  分析竊盜案件的過程,可以知道哪些情境有利於犯罪發生。一些特殊節日因為人潮眾多,有利犯罪者渾水摸魚,如士子考期、市場開市、廟會節慶與婚宴。竊賊的標的物就是有價性、易攜帶、易於銷售的物品。竊賊取得贓物後鮮少自用,大多目的是要變現,銷贓場所就會是竊賊與捕役常見的交手處,如當鋪、市場、窩家。從被竊事主的身分來看,他們多是「中人之產」或「中人之家」,即社會的中間階層,僅有少數是富豪或官紳。這是因為官紳家中防備較嚴,除家人外更有許多家丁,鮮少無人在家的情況,致使行竊難度與風險更高。

  此外,實際竊案數量應高於檔案所見,即存在所謂的「犯罪黑數」。事主之所以不報官,常見的因素如「贓微」,即被竊物品價格不高,訴訟的金錢與時間等成本遠高於被竊物;其次是時節,如「歲暮」是官府封篆不接受報案的時期;還有鄉村的被竊事主必須渡河進入縣城報案,除路途不便外,更有交通意外的可能。因此,鄉村被竊事主在比較取回失物與意外風險的情況下,會傾向不報官,導致實際竊案多於官方記載的狀況。

  論及清代官民對犯罪嚇阻的機制與效果,從官方的律例刑罰、縣衙捕役、柵欄,到民間的保甲、團練等機制,能否有效嚇阻犯罪?犯罪學有「嚇阻理論」(Deterrence Theory),認為懲罰(刑罰)必須具備嚴厲性、迅速性與確定性,始可有效避免犯罪發生。從同治朝巴縣的竊盜案例中,清代律例時常更動與增修,對犯案次數越多、取得贓物價值越高者,其刑責越重,甚至可以絞監候,符合嚴厲性。但實際執行上有許多困難,如人證、物證、贓物其中之一未齊而無法開庭,或是失主不願久候,導致訴訟延宕而沒有下文。尤其城市中充斥著流動人口,當犯罪者離開城市後,跨越省縣轄區的追捕變得十分渺茫與耗時。就迅速性與確定性來看,難以符合嚇阻理論另兩項標準。

  綜合而言,同治朝面臨太平天國由盛轉衰的階段,社會秩序依舊混亂,同時因戰亂導致米價、物價騰貴,產生眾多失業人口,造就犯罪者成長的環境。但從巴縣的案例中可知,官方與民間的治安機制並非完全崩潰,而是社會變遷過於迅速導致力有未逮,故為避免牽連無辜,以審理條件齊全的案件為優先,並透過更多行政措施來預防犯罪。全書希望透過對日常犯罪的探討,開拓史學研究的新領域,更加重視民間社會的結構變化。

  巫教授演講結束後,由評論人伍躍教授發表讀後感。伍教授先是指出日本學界在面對同樣課題時亦有史料缺乏的遺憾,並引用陳寅恪「取外來之觀念與固有之材料相互參證」之言,肯定此書研究成果的創新與不易。其次提出兩個問題,一是如何分類事主與竊賊的身分,憑據的標準是什麼?如「學徒」與「下力活生」、「基層組織領袖」與「士人」,他們之間生活形態十分接近。同時,「士人階層」、「監生」又可能有多重身分,其兼具「商人」、「公務人員」、「工業」、「運輸業」、「服務娛樂」、「基層領袖」等,皆有例可循,顯示傳統中國社會成員在身分上的多樣性與交叉疊合。二是從同治朝《巴縣檔案》中能否看出統治機能的強弱變化,或某一官員的審案能力?伍教授以同治朝巴縣團練負責人何輝山向知縣提交的團規為例,顯示官府與團練對地方治安維持能力的博弈經過。何輝山所擬的團規原文之一,對嫌犯的處理要求「憑團公罰」,被官府改為「指名稟究」,其它項目更有增列「必須報官」。顯示團練鄉紳熟知官員的需求與難處,藉此獲得更多自治權力,而官員必須借助團練等地方勢力維持治安,但要避免奸民挾制官府,故以明文規範為最低限度來維持官方高度。

  巫教授感謝伍教授的提點,並回覆提問。如在身分判別上,事主可能有多重身分,身分的分類係根據狀紙上的自稱為先,至於竊賊的身分則較為單純。但如同伍教授所言,「學徒」與「下力活生」仍存在區別,「學徒」擁有專業技能,甚至有同業工會組織,「下力活生」則主要以無技術性勞力付出的個體。巫教授同意縣官與地方勢力的博弈問題十分值得探討,認為以英文的協商 (negotiate) 來形容,十分適合呈現雙方爭奪維持治安主導權的過程。從訴狀內容的演進來看更為明顯,十八世紀的狀文十分樸素、格式化,而十九世紀則文采洋溢,顯示民眾爭取自身權益的觀念不斷提升,此導致訴訟案整體的時間拉長,呈現好訟的社會現象。

  最後,開放現場與線上學者提問,中研院近史所賴惠敏、張寧、孫慧敏、廖小菁、馬騰、謝歆哲等教授皆陸續提出建議與疑問。例如關於犯罪現場的類別,或可再進行統計分析,尤其碼頭這類人員複雜與貨物流動龐大的場所,碼頭工人應是竊賊大宗。另外,案件審理過程耗時,嫌犯在牢裡死亡的機率高嗎?從物質與消費文化的角度來看,商家或個人有無帳冊可供對比分析?可拿其他城市的檔案來對比犯罪與社會型態。犯罪者有無幼童?重慶市為移民城市,外來人口眾多,是否有本地人把罪名推給外地人或移民的現象?

  巫教授回應,碼頭確實是可深入研究的場域,但在研究過程中,已知的碼頭水手、腳伕反而鮮少偷竊,因其有一定的派系跟組織,在職業規範下不會有群體甘冒破壞商譽的風險。案件審理規範中,必須抓拿全部竊賊同夥始可釐清案情,而牢獄的生活環境惡劣,嫌犯在一個月餘就死亡的情況不少,這也是破案率低的因素之一。清代的帳冊、帳簿雖可提供分析,但現存數量甚少,僅能呈現個案分析,不如《巴縣檔案》可做大範圍統計的運用。巫教授感謝與會者提供的建議與分享,最後由於時間因素,無法一一細部回應與說明。最後總結,日常犯罪是值得持續開發的研究領域,希冀藉此書喚起學界對犯罪史的重視,並透過司法檔案來探析社會結構的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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