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威廷教授演講「就地正法與清代中國法律文化」紀要

 
講題: 就地正法與清代中國法律文化
主講人: 郭威廷 (Weiting GUO) 教授(加拿大西門菲沙大學歷史系)
主持人: 陳熙遠教授(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
時間: 2019 年 6 月 11 日(二)下午 3:00 至 4:30
地點: 國家圖書館文教區 301 會議室
撰寫人: 何幸真(國立臺灣大學歷史學系博士生)
 
郭威廷教授演講「就地正法與清代中國法律文化」紀要
 

  中國歷史上充斥著各種「亂」,這些「亂」不一定是現象,還可以是由人定義出來的標籤。所謂的「亂」與暴力,究竟在中國法律文化中扮演了何種角色?中國如何在經歷「亂世」期間維持、形塑其社會與法律秩序?「亂世」與「重典」在實際歷史發展過程中又是如何消長?此次國家圖書館漢學中心「寰宇漢學講座」主講人郭威廷教授,便嘗試以「就地正法」在清代法律文化中的角色為切入點,嘗試對上述問題進行探討。

  郭教授是臺大法學學士、碩士,於加拿大英屬哥倫比亞大學亞洲研究系攻讀博士時開始研究歷史,進而結合法律和歷史兩項所學領域,投入法律史的研究。其研究關懷主要聚焦於暴力、戰爭、法律在近現代中國的互動關係,及其所牽涉的問題。

  郭教授首先以《點石齋畫報》中的兩張圖片,說明「就地正法」的概念。地方在抓獲人犯後,由縣官上報至府,便可決定行刑,以「就地正法」章程處決之,而不需循正常程序一路報到中央。採取公開行刑,則是政府欲藉其殘忍、快速的過程,達到恐嚇效果。雖然一般認為死刑在明清時期是被慎重處置的,須由地方透過督撫,層層上報至中央乃至皇帝,但其實清代司法體制並非只有此種嚴密的金字塔結構,還包含其他機制,皇帝和地方大員也嘗試以各種方式突破制度侷限,增進刑罰實施的效率、彈性或額外效益。

  清代「就地正法」所涉及的第一個問題,是關於清初到清代中期的流放制度。郭教授表示,清帝國在十八世紀出現大量的立法行為,「就地正法」便是其中一類,並以不同的動機實施於帝國內的許多邊陲地區。郭教授對清初至清中葉的相關發展進行梳理,指出歷任皇帝對流犯處死的想法與態度,對當時的政治有著深刻的影響。

  順治以降,有更多死刑赦免者被納入邊疆流刑的處置範疇,卻造成更多逃亡流犯。對此,清代統治者除了彙整、吸收明代相關法律,將明代的「光棍」概念引進刑罰外,也採取了其他手段。如順治帝(1638-1661,1643-1661 在位)處罰監督不利的官員;康熙帝(1654-1722,1661-1722 在位)一方面對案件中的失職官員施以罰餉處分,一方面也表達對逃亡者的憐憫,但他更關心這些人犯能否成為可供役使的人力資源。後來隨著犯罪者漸多,亦開始研擬嚴厲的刑罰。從康熙、雍正到乾隆時期,許多法律在邊疆地區被延伸運用,統治者也會建構一些論述將之合理化,如康、雍時聲稱流犯經常犯罪,雍、乾時則有「流犯會廢壞滿洲風俗」的說法,並將之改放至西南各省。至 1760 年代,已出現地方官員或將領採用「請旨即行正法」方式處決人犯的案例。

  雍正時期另一個值得注意的現象,是對「光棍」定義的擴大及處置的加重。「光棍」的概念在明代形成之初就很模糊,但也因此有了廣泛的運用空間。不過縱使概念上的模糊性使官員濫用成為可能,「光棍」在明代仍罪不致死;而清代「光棍」指涉的範圍,亦即能以「光棍例」處置的對象不僅擴大,還加重刑罰,甚至可至死刑。雍正帝(1678-1735,1722-1735 在位)將光棍例適用範圍擴大,並將杖斃納入其刑罰,視同正法,甚至曾給予官員逕行杖斃、無須具題奏報的指示,以加快實施程序。類似發展也可見於乾隆帝(1711-1799,1735-1796 在位)對「刁民」的處置,這也是一個模糊且有許多操作空間的概念。

  乾隆年間,很多「就地正法」、「即行正法」、「正法」的案例都是透過奏摺呈報,而非正常程序所用的題本,皇帝甚至提出「一面具題,一面正法」的方式,嘗試加快案件處理。這也顯示在當時相關改革的構想中,死刑的加速處置有時未必需經「恭請王命」。另一方面,乾隆帝亦希望改革秋審處置,將緩決改以請旨方式解決,減少積案,加快處理。即使現有制度中已有「立決」機制,但皇帝仍嫌不夠,而欲採取「即行正法」的方式。這些改革被認為破壞了原本中央集權的司法體系,而招致不少官員的反對與爭論。

  「就地正法」一般認為是十九世紀的產物:道光年間已有許多司法上的實踐,太平天國期間就地正法幾乎成為毫無程序限制的鎮壓手段,咸豐、同治、光緒年間也先後就「舊例」與新設規定擴大原有「章程」的適用範圍。但郭教授認為,十八世紀已有不少立法,讓督撫等地方官員不需通過原有的正規程序,就能直接處決人犯,這些都成為十九世紀相關發展的重要基礎。隨著十九世紀地方軍事化現象越發顯著,督撫在司法軍事化過程中扮演的角色亦越發重要,地方社會上「匪」的逐漸增加,也使督撫在處置上必須有所因應,從而「就地正法」不僅成為一種可供運用的手段,同時也是督撫演變與地方軍事化過程當中的重要成分。

  郭教授以清帝國在十九世紀對「游勇」的處置措施,作為討論上述問題的一個層面。為了避免地方上一些游離、好鬥分子加入反抗勢力,地方官員或將領往往會將之吸收為團練或正規軍。但這些人也可能結成秘密組織,或與外面的匪徒聯繫,共同滋事甚至犯罪,成為部隊內的隱患。對此,地方將領傾向以「就地正法」的手段因應,一方面達到威嚇的效果,一方面亦涉及經濟上的考量,因為他們未必有足夠經費供養這些人。在戰事告終之際解散此類群體,使之成為散兵游勇,一旦犯罪即予以逮捕並正法,甚至被兵部官員或地方將領視為節省經費的可行手段。而鄉勇的犯罪案例,乃至於「兵」、「匪」在晚清時期充滿模糊性的情況,也都成為官員正當化相關手段的依據。

  「就地正法」章程原以太平天國戰事而擴大使用,本來僅是暫時性的規制,卻被清政府與官員以「土匪層出不窮」為由不斷沿用。但在名義上,此種權宜機制又必須只是暫時的。1882 年章程對「就地正法」的適用群體做出歸納,當中提及的「土匪」、「馬賊」、「會匪」其實皆非精確的概念,不過是為了替「就地正法」提供法律依據。當然,「散兵游勇」在此之前就已經納入「就地正法」的適用對象。郭教授提出「刑罰的經濟」概念,來概括上述現象。此一概念脫胎自 David Robinson 的「暴力的經濟」(economy of violence) 概念,如同 Robinson 認為暴力本身就是一個廣泛的網絡,不同行動者皆可從中擷取所需的資源,郭教授亦將刑罰視為能讓不同行動者(包括政府與非政府群體)從中借用資源的管道,而他們也透過各種論述與依據,來達成刑罰的實施。

  郭教授總結,透過「就地正法」的例子,或可重新反思近代中國法律演變轉折的歷史分期。一般會將轉折點定於十九世紀末到二十世紀初,但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引進了西方法,「就地正法」的現象在近代中國依然存在,甚至被一些知識分子或官員呼籲延續,這顯示相關發展所肇始的十八世紀,也可能是一個重要的轉折時期。事實上,當時中國司法體系有許多轉變,對後來的法律頗有影響,「就地正法」只是其中之一。郭教授還引述康豹 (Paul R. Katz) 教授的論點:「中國法律文化裡有很多正式與非正式的手段,能讓不同行動者達到正當化的目的。」並予以延伸,認為除了正式與非正式手段,還有所謂的「法外」手段,即使可能涉及非法層面,但仍可成為法律文化中重要的正當化依據。

  在演講結束後,不少與會學者對相關議題提出補充性的想法。如中研院臺史所曾文亮教授認為,十八世紀以「請旨即行正法」等方式授權地方,以加快司法效率的情況,或已與十九世紀制訂「就地正法章程」的背景有所不同,特別在地方軍事化之後,制定章程可能更多是為了訂立一套標準來約束地方大員。曾教授也提出,乾隆年間的改革,可能也反映清帝國隨著版圖擴大而面臨的中央集權體制的侷限,並認為若考量士紳、頭人在清末籌組地方團練時扮演的角色,或許官方不見得要以「就地正法」作為解決游勇問題的手段。史語所李仁淵教授認為,十八世紀「請旨即行正法」等機制的提出,亦可能涉及人口大量增加,司法機構無法處理過多人犯而必須加快死刑程序,由於「光棍」問題始自明代,加上明代中晚期亦是人口遽增的時期,故建議考察明代相關狀況,並與清代進行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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