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文良教授講演「契約、土地控制與地方歷史:作為清代臺灣史課題的契約文書論」紀要

 
主講人: 李文良教授(國立臺灣大學歷史學系教授)
主持人: 謝國興所長(中央研究院臺灣史研究所所長)
時間: 2012 年 11 月 6 日(二),上午 11:00 至下午 1:00
地點: 中央研究院臺灣史研究所 802 室
撰寫人: 邱芊樺(中央研究院臺灣史研究所兼任助理)
 
李文良教授講演「契約、土地控制與地方歷史:作為清代臺灣史課題的契約文書論」紀要
 

  2012 年 11 月 6 日,中央研究院臺灣史研究所與明清推動委員會邀請臺灣大學歷史學系李文良教授到院,分享其在近代臺灣契約文書的研究心得。本次演講以「契約」為中心,討論契約在國家行政管理及土地開發等層面上的功能及歷史意義,藉之窺探清代臺灣的歷史與社會發展。李教授說明,他的想法是試圖將「契約」當成一個總體的歷史現象來把握,希望可以超越以往執著在契約內容之細緻解讀的研究傾向。

「清代的」臺灣契約文書

  李教授認為,「契約文書」非常有可能是十七世紀晚期清領之後才普遍被臺灣社會用來作為土地交易之證明文件。目前,一般之所以常會認為契約是臺灣一進入文字時代即已開始使用,主要是因為一提到契約,我們便經常和一種特別的文書——「新港文書」作聯想。該文書內容為帶有羅馬拼音的原住民語文,故有時也被稱為「番仔契」或「番語文書」;有番語單獨使用的,也有漢文和番語對照的雙語文書。因為羅馬拼音的原住民語文是荷蘭東印度公司時代所創始,因此往往將契約的書寫溯源到荷蘭東印度公司統治的時代。不過,正因為契約上已有漢字,這代表文書其實是出現在清代。

  李壬癸先生最近出版的力作《新港文書研究》為我們整體認識新港文書做出了具體的貢獻。現存最早的新港文書是一份標示製作於康熙二十二年二月的麻豆社契約。儘管該份文書中明白使用了「康熙」的年號,但施琅在當年六月份才從華南沿海出發,領兵攻打明鄭,故臺灣當時應該還在明鄭的控制之下。那麼,文書中為什麼會寫「康熙二十二年」的清朝年號呢?李教授提出兩個推論:一是該契約為後人偽造,另一則是清領之後針對明鄭時期的交易紀錄再寫過的契約。重要的是,無論結果為何,都反映出新港文書其實是清領以後才有的事。

  目前關於雙語文書的研究有一似是而非的說法:原住民透過契約文書中書寫番語,來保障自己的權利。問題是,清代契約的書寫慣習和現在買賣雙方都會在文書中署名不同,通常只由賣方簽名,然後交給買方收存。這意味著,書寫契約的行為特別強調賣方必須對交昜的標的負起全責。由於現存新港文書大都是原住民典賣土地給漢人的交易記錄,而非原住民向漢人買土地,因此契約中特別書寫番語的目的,有可能並不是在保障賣土地的番,而是在保障買土地的漢人。雙語文書中的拼音文字,大概是要確認番也理解其意,出事時不能因為文書中只有漢字,作為賣方的原住民不懂,以致於損害了買主的權益。

  再看康熙三十年清廷領臺之後所簽、關於今天高雄旗後的一份契約。細讀這張文書,會發現此非官發的「墾照」,而是民間的一般合約,也就是私約,與官府沒有關係。內容所述像是住在船上的居民(蛋民)上陸並定居的歷史。契約中寫明他們在明鄭時期就到了旗後,此時他們並沒有任何文件,到了康熙三十年以後寫定契約,動機是為了釐清土地權利。這或許表示,明鄭時期契約的重要性不大,但清代則非如此。這項觀察也顯示出契約作為清代史料的意義,因為契約必然跟政府的行政管理有關,立約動機乃是意識到國家權力,即有紛爭的時候,能以之作為憑據,請官府介入,因此寫契約並非單純的民間行為。

  被認定為現存最早的一份「墾照」寫於康熙二十四年,其內容雖與今嘉義縣鹿草鄉的開發有關,卻並非「墾照」而是「稟文」,為明代著名文人沈光文長子沈紹宏寫信請知縣應允他前往鹿草一帶開墾之文書。如果我們把這張文書當作墾照,那麼文件最後的一段文字——「墾荒,現奉上令,准速給照,以便招佃及時料理;候墾耕成熟之後,照例起科。照」,——就無法理解。但若將此文書當作稟文,最後一段就可以被理解為縣官的批示。目前學界大都據此文書認為,此地雖在明鄭時代已為地方駐軍所開發,但在政權轉換期間荒廢,而由沈紹宏在清初依據墾荒法規向知縣請准開墾,重新召集佃農前來墾成莊園。但從政權轉換初期的地權爭奪看來,這張契約的存在也有可能是反映了縣官和沈家合作,而與攻臺武官競爭營盤田的歷史。根據該份契約,土地依據請墾法規墾成之後就可以從「營盤田」轉換成為「民業」,而不能確定土地是否真的在政權轉換期間荒廢。

  臺灣各地方的歷史常被認為始自清代,李教授認為,這樣的認知差距,是因為過去研究中忽略了從明鄭過渡到清代的歷史變化,因此研究者必須再思量臺灣從明鄭到清的政權轉移過程、請墾制度、契約習慣以及官府的土地管理制度。

明鄭到清:「官田」到「民業」

  巡臺御使黃叔璥的《臺海使槎錄》中提到荷蘭、明鄭時期的土地制度。書中所述荷蘭時期的土地制度,類似於中國中古時候的授田制,由政府掌握土地將土地授予人民,並在死後收回,亦即土地並非百姓可以世襲自由轉賣的民業。明鄭之後,荷蘭時代開發的土地(文獻所謂的「王田」)被歸成一類來接收管理,名之為「官田」,屬官府資產。「官田」之外,明鄭時期另有一種田稱作「文武官田」;此外還有地方駐軍為了自給自足而墾耕的「營盤田」,由於不繳稅,並沒有登記在政府帳冊上。清代以後,原來的官田都變成了民業,這個變化過程是過去研究中較少被提到的。清朝政府將這些田地轉為民業的原因,可能跟明鄭投降之後的地權爭奪有關,由於棄留爭議持續許久,使得領兵攻臺的武官有充分的時間取得土地、控制產權。

  在季麒光的《東寧政事集》中也可以看到類似的過程。他提到當時在臺任官施政面臨的最大難題,就是攻臺武官佔有大批土地。其中營盤田因未登記在帳冊上,所以易被佔有。另一部分則是武官將民田指為營盤田,以擴張佔領的區域。李教授推測,清朝領有臺灣的時候,為什麼不繼續沿用明鄭的辦法,將已墾土地當作官田來管理,很可能是經過激烈的地權爭奪之後,已無從處理。從現存為數不多的文獻我們還是可以看出,此時主要的土地變化特徵就是「官田」變成了「民業」。就是因為已經普遍成了「民業」,民間可以透過契約文書進行各式的土地交易,這是清代普遍使用契約文書的主要由來。另一方面,契約習慣的形成,若從大小租問題來看,「業」可以分化成大小租業,各自進行買賣。

  季麒光解決清初臺灣土地大量為武官私佔導致稅額短缺的辦法,是引進朝廷鼓勵開墾之法令,使在明清政權轉換時期中荒廢的土地盡快復原過來。此法規中明白表示,墾成的土地「永准為業」。這個法條的好處是讓縣官得以透過核發墾照控制未墾地的開發權利,而且一旦荒地開墾成功,就可以登記在戶部帳冊,成為民有的「業」,不易為他人所私佔。因此,此一開墾制度在清領之後快速被引入臺灣,普遍施行,是故清代的臺灣歷史討論開墾問題的篇幅不少。地方的歷史也往往被追溯到某位有力的墾戶,其向官府請准墾照,召集佃農從事開發,將無人的荒野化為村落和社會。

「合法的」地方開墾史

  自明鄭轉換到清代的過程中,社會保有土地控制的辦法其實多種多樣。除了將土地投獻武官外,還可以在耕作的土地上加上墾照、繳稅紀錄以控制土地。有了這樣的想法後,我們再回過頭來看現存的契約文書,其歷史感受就大不相同。

  最後李教授提到,清代臺灣地方的歷史常常就是一部以墾照為發端的土地開發史。一般對墾照歷史的認識,乃是當地墾戶經由合法的程序向政府申請墾照,召集佃農開墾,形成社會。但那可能不是真正發生過的歷史,而只是一個「合法」的歷史。進一步來看,這個歷史概念的形成可能還跟日本時代的土地調查有關。由於臺灣總督府並沒有從清朝官府那裡接收完整的土地帳冊,只好從民間留存的契約來重建土地所有關係,確認地權。這些日本統治時代為了進行土地調查而寫作的龐大文獻,常成為我們今日建構清代地方歷史的主要資料來源。上述的諸多例子也警惕著我們,必須重新反思瞭解臺灣歷史的方法。臺灣西南內海水域留下來的歷史資料非常少,我們大概不能據此而認為那裡沒有人或歷史,而是他們跟官府的關係和陸地的住民不太一樣。我們應該跳脫史料的限制,重新「發現」臺灣的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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