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文凱教授演講「早期現代國家正當性與民眾的政治參與:英國、日本與中國的比較研究」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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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早期國家 (early modern state) 如何獲得統治權力的正當性,是和文凱教授本場演講的主旨。和教授以近代早期的英國 (1533-1780)、日本德川幕府 (1640-1895) 以及清代中國 (1684-1911) 為例,分析執政者如何以維護「公共利益」的宣示與行動,建立國家權力的正當性,並為國家與社會兩造之間,提供了雙方共同接受的平台,彼此進行雙向的協商與合作,進而達到所謂「善治」的目的。
在中國明清史的研究中,尤其在政治經濟、社會發展等領域,或多或少都會試圖與西方歷史、日本歷史的研究進行比較。雖然英、日、中三國,政治權力的組成基礎難以同日而語,但若能直接關注其實際歷史進程、相互比較,再進一步與社會科學理論進行對話,會更有助於理解中國與其他國家在歷史發展上的相似與差異。
和教授認為,執政者維護民生福祉的公共利益 (public interest),在英格蘭、日本和中國的歷史傳統裡,都具備道德上的正面意義。而在施行治理的實際過程中,又必須將其展現在各種具體民生問題的解決,譬如道路交通、水利設施、糾紛仲裁、災荒賑濟等等。在宣稱維護民生福祉義務的話語下,國家與社會的關係並非全然對立,一般民眾也能獨立談論和判斷自身利益與公共利益的關聯。這也意味著,執政者提供公共服務的「治績正當性」 (performance-based legitimacy),是形塑國家統治權力「正當性」的關鍵因素。因此,執政者與民眾能夠在公共利益的話語下進行合作與反饋,產生一種雙向的互動,促使執政者可以不倚靠強制性政策,譬如戰爭或其他具掠奪性或壓迫性的手段,便能維持政權穩定發展。這樣的思考路徑,不同於將國家與社會的關係理解為對抗性的西方社會科學主流理論,如 Charles Tilly 關於國家形成的理論典範,即過分強調戰爭對於國家形成的影響;若干制度經濟學領域,亦多視近代早期國家為掠奪性與壓迫性政體。
若以善治的研究架構檢視近代早期的英國 (1533-1640)、德川日本 (1640-1853) 與盛清中國 (1684-1840) 的歷史,便能發現她們的共通性。
首先,英、日、中三國內部都具備成熟且明確的政治秩序,民眾有服從統治者的責任,同時執政者也有維護百姓民生福祉的義務。譬如在英國,參與糧食騷亂的民眾,會援引《濟貧法》(Poor Laws) 施壓糧商,將其行動界定在維護公共利益的正當性之中。在德川幕府的日本,農民在進行諸如「一揆」集體抗議時,會攜帶農具,旨在提醒執政者有維護小民生計的義務。清代中國的城市居民也會透過集體行動對公權力或法令執行的不公允表達憤怒。和教授認為,這些抗爭活動並不意味著他們拒絕國家權威和統治,而是主動利用了「正當性權力必須維護民生福祉」的話語,來明確表達自身的利益訴求。這是一種民眾主張「被動權利」(the passive rights of subjects) 的政治參與形式,要求執政者履行維護公共利益的責任。
再者,在跨地域性的利益糾紛大規模請願運動中,也能看到三國的民眾各自的積極能動性。譬如 1620 年代,英國西部的製衣商人因出口蕭條影響而蒙受損失,便大幅削減織布工人的員額與薪資,導致無以維生的工人們,集體向樞密院請願,要求國家保護其民生福祉。樞密院則以維護「公共利益」為理由進行干涉,除了訂立救濟失業的政策外,還向製衣商施壓,要求在沒有出口獲利的情況下,亦應保全織布工人的生計。
德川日本在 18 世紀末興起的「國訴運動」,也有類似的情況。當時的畿内地區有上千個村落農民推選代表,共同商議起草請願書,抗議商人出售的魚肥價格上漲幅度過高,或者商人對豆籽的收購價過低,影響他們的民生福祉。幕府官員收到請願書後,做出平衡不同階層、不同群體福祉的仲裁,包括如何兼顧了農村生產者與都市消費者的利益。
而清代中國的案例,則大量出現在水資源糾紛、水利工程是否確實保護整體利益等議題上。譬如嘉慶年間山東省牛頭河的疏濬糾紛,執政當局收到居民呈請後,派出專責官員與地方官進行實地勘查,接著衡量各方得失後,以維護公共利益為名,以害少利多的原則令爭執方折服。
上述這些案例中,我們可以發現,雖然英、日、中三國原則上在禁止越訴、並對針對官員或政府的組織集會、對抗官府等行為設有嚴苛法令,但實際上卻能夠容忍要求國家政權公正仲裁不同地域、不同階層之間利益衝突的大規模集體請願。從大量個案來看,似乎在經濟發展較繁榮的地方,也較容易出現跨區域、跨階層的請願行動。請願行動中,認為自身利益受到損害的民眾會自動地推舉代表,並捐集資金資助代表,將請願書遞送到中央政府,請求執政者傾聽民意,並期待公正的裁決。總體來說,和教授認為,執政者若未能適當地滿足民生福祉,民眾便會以各種集體行動表達不滿,執政者則會與其折衝協商,提供了民眾參與政治的空間,最後再透過正式或非正式的合作機制,完成公共利益的維護。而請願問題解決後,國家的正當性仍然存續,民眾也不會進一步要求政治制度的變革。
不過,當執政者無法承擔維護公共利益的基本責任,其權力正當性的崩潰也隨之出現。像是 1640 年前後,英國內部發生宗教矛盾,進而引發了之後的內戰 (English Civil War);這即是英國君王無法維護「英國國教」這個非物質性的公共利益所致。日本德川幕府在 1853 年與西方列強簽訂不平等條約,加上 1858 年開港帶來的劇烈通貨膨脹,成為反幕府勢力批判幕府政權沒有盡職保護日本公共利益的兩大藉口,即非物質性的日本國尊嚴與物質性的民生福祉,開啟了要求大政奉還的倒幕運動。清代中國則是在 1820-1860 年之間發生白銀大量外流的經濟危機,以致於國內長期通貨緊縮、民生凋蔽,清政府難以再滿足廣大黎民的需求,終導致以太平天國為首的大型叛亂。
和教授認為,內戰和叛亂與前述的請願行動在意義上完全不同。內戰和叛亂意味著民眾完全拒絕執政者所建立的國家正當性。不過,這些事件也萌發了往後近代的「政治大分流」。
英國在 1688 年光榮革命以後,國內因工商業的發展,導致不同區域、不同階層的利益衝突越趨擴大,集體請願活動也越趨頻繁。同時,執政者長期對外的軍事行動,讓賦稅和國債的規模急遽上升,而國會議員卻怠忽監督政府的職能,導致軍費開支貪腐叢生。公共利益的國際戰爭和國內民生福祉兩個不同維度之間,產生嚴重衝突,破壞「權力正當性必須維護民生福祉」的核心價值。在此情形下,1760 年代興起的議會改革請願運動,民眾要求執政者英國國王,改革議會選舉制度,以更好地保護全國的公共利益,以體現國家權力的正當性。
類似的在保護公共利益基礎上要求政治制度變革的民眾請願,也出現在明治日本。1882 年當執政者進行對外軍備擴張政策時,影響了國內公共物品的提供,因而出現公共利益的國際和國內兩個維度的矛盾。在這個時期,跨地域、階層的民眾呼籲開設國會的請願逐漸展開,這是因為民眾認為國會這一新的政治制度,才能讓天皇的政府更有效地維護包括民生福祉在內的公共利益。
在 1860-1895 年間的清代中國,執政者仍然以提供國內公共物品,尋求與民眾進行協商與合作,形塑其正當性;對民眾請願行動的態度,就 1893 年長春商人抗議釐金徵收的例子來看,似乎與 1840 年前差異不大。這一時期清代中國的公共利益,仍然以國內民生福祉為主。
綜合上述,和教授認為,英國與日本,在非物質公共利益、對外關係的緊迫性新的維度與國內民生福祉維度產生嚴重衝突時,民眾在同樣的「被動權利」基礎上,展開跨地區、跨階層的大規模的國會請願運動,在接受國家統治權力「正當性」的前提下,要求根本性的政治制度變革。相對來說,若執政者提供公共物品停留在維護國內民生福祉的層次,同時又沒有非物質公共利益、對外關係等其他層次的挑戰時,雖然能夠擴大民眾參與政治的空間,卻難以引發政治制度的變革。從這個角度來看,近代早期國家的政治性質,與當代非民主國家的治績正當性似乎有些相似,這是相當值得與當代社會科學不同學科,進一步延展的議題。
演講結束後,與會學者的討論十分熱烈。首先是關於研究課題的變換,主持人巫仁恕教授請教和教授為何從研究財政制度轉換到國家正當性的課題?和教授表示,前一個課題關心國家如何「收入」,而現在的課題則是思考「支出」。執政者關注國內民生福祉,在近代早期國家應該相當普遍,且又與統治的正當性息息相關。而在研究的過程中,也受到巫教授對城市集體行動、日本學界對國訴運動等研究課題的啟發,故有了這個長達 10 年的研究。巫教授也回應自己的觀察,認為 17 世紀以後,明清識字階層的擴大與生員階層對地方政治參與程度,似乎深刻地影響了群眾運動的活力。
朱瑪瓏教授則詢問馬克思主義所謂的「資產階級打倒專制王權」是否具有特殊性,故在日本、中國無法見到。和教授則表示,若單從歷史事件來看,18-19 世紀的英國執政者,應該主要是力圖平衡無產階級與資產階級的矛盾。
孫慧敏教授則從英、日、中三國在 20 世紀歷史發展道路的相異性提出疑惑:近代早期國家正當性的構成如此相似的三個國家,為何唯獨中國走向群眾全面性的革命,其革命力量又如何凝聚;而英、日卻在政治體制上相對地出現了內部的調整?和教授表示,革命意味著嚴正拒絕國家的正當性,像是執政者沒有維護民生福祉;抑或是執政者與民眾對非物質公共利益目的的分歧,譬如宗教教義的紛爭,導致即使滿足了民生福祉,民眾也選擇叛亂或革命的行動回應。而自己的研究,的確沒有處理「革命」是如何形成並引發政治體制變革。
其他學者接續請教關於「仁政」、「善政」等詞彙的界定,以及執政者維護民生福祉行動,最末卻反而危害長期公共利益等情況;還有「公共利益」是否可以被計算或犧牲,與中國傳統「群體」的思想框架是否有關等提問。和教授回應,這些思考正好體現出執政者與民眾所理解的公共利益範疇,細究起來仍有其落差。維護公共利益的行動,也可能存在著中央與地方層級的差異。但不過,對於執政者而言,避免失去「正當性」作為目的,應該是一致的,未來的社會史或政治史研究,似乎可以多留心國家與社會在國家權力正當性這一規範性平台上的各種互動,包括如何解決衝突,而不再將國家與社會視為對立的兩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