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凌寒 (Frédéric Constant) 教授演講「賭博與十九世紀中國的地方司法管理」紀要

 
講題: 賭博與十九世紀中國的地方司法管理
主講人: 梅凌寒 (Frédéric Constant) 教授(法國蔚藍海岸大學)
主持人: 張寧教授(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
時間: 2023 年 5 月 12 日(五)下午 3:00 至 5:00
地點: 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 檔案館第二會議室
撰寫人: 鍾家澤(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歷史學系碩士生)
 
梅凌寒 (Frédéric Constant) 教授演講「賭博與十九世紀中國的地方司法管理」紀要
 

  梅凌寒 (Frédéric Constant) 教授現任教於法國蔚藍海岸大學,研究領域為明清中國法律文化。本次演講旨在說明民眾如何策略性地運用法律規範,讓本屬於「戶婚田土錢債」、不為官府所重視的「賭博」類案件進入到官府的視野,達成原告策略性的目的;而地方官又是如何理解賭博這類罪行,以及涉及賭博的實際司法運作。梅教授將研究分為三個層面:一、成文法,即政府對賭博的態度和應對政策之構築;二、官箴書與地方法規,其所展示的乃法律在地方上的實際理解;三、地方檔案則透過個案展現司法運作的實況;此次演講以嘉慶至同治年間之巴縣與寶坻檔案為例。

  首先討論成文法。梅教授引《唐律疏議》:「諸博戲賭財物者,各杖一百;舉博為例,餘戲皆是。贓重者,各依己分,準盜論。輸者,亦依己分為從坐。【疏】議曰:共為博戲,而賭財物,不滿五疋以下,各杖一百。注云『舉博為例,餘戲皆是』,謂舉博為名,總為雜戲之例。」[長孫無忌,《唐律疏議》,(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3 年),頁 416。] 說明賭博在唐代被視為與盜竊、貪污同一類的犯罪,其處罰力度取決於貪贓的額度與情節的輕重程度。到了清代,清律特別懲罰營利性質的聚賭,而對逢年過節娛樂性的小賭,官府並不取締。針對營利性質的聚賭行為,如製造、銷售賭博設備或是引誘人賭博、開設財坊,則有相應條款加重處罰。

  不過,根據官箴書所見,地方官將賭博視為道德敗壞的源頭,最後導致治安敗壞、社會動盪。清律為了防止賭博,甚至會根據累犯而加重處罰,重可至一百杖以上,顯然遠超「細事」的範圍。地方官和當地頭人共同商議後,制定鄉約,禁止聚賭。如寶坻檔案中的「合庄公議聚賭告白」,即鼓勵鄉民檢舉聚賭,言明定將抓獲人犯送往官府懲治。除此之外,也會藉由立碑來傳播法律知識,勸戒百姓不要賭博。鄉約與碑刻內容通常係重申該地通行的地方法,而地方法又也是重申清律的內容,不過有時會明訂細則,並加上與清律不同的處罰方式,如罰款等,可見在量刑與取締規則二方面,皆有根據地方調整,以符合當地需求的情形出現。反過來說,地方法既然是為了管理需要而對清律做出微調,地方官便不必然按律判刑,以達止訟、避免上訴的效果,連帶降低被上級長官批駁公文的機率,藉此保存珍貴的行政資源。

  既然地方官對按律斷案有所遲疑,那麼,如何說服地方官認定某起賭博案確有嚴重的治安隱憂、地方官必須加以重視,便成了原告訴訟的重點。梅教授從呈狀訟文中發現四個反覆出現的特徵。第一,在寶坻縣檔案中與賭博相關的案件裡,告發某人開設賭局便成了普遍出現在控詞中的內容。除了開設賭局外,在巴縣檔案裡「輸騙」則是控詞中最常見的術語。「輸騙」並非法律用語,而是呈狀上常見的專業詞彙,意指被告者贏錢要拿、輸錢抵賴的騙局(贏要輸騙)。第二,除了「輸騙」,指控兩造間的財產轉讓與債務糾紛乃是因賭博而生亦屬常見,通常是陳述受害者之所以欠下債務,乃因遭到設局誘賭,遂被押騙簽字轉讓財物。梅教授發現,控訴年輕受害者遭輸騙的案件,多為老年人、寡婦;呈控人年齡多在五、六十歲上下,受害者則多為二、三十歲者。其中可能的原因,係清律對老年人、寡婦等弱勢者較為禮遇,藉由年齡、身分的優勢,告訴人勝訴可能性較大的緣故。第三,雖然呈狀會主張受害者的財產損失來自賭債,但案情經地方官調查後,並非總是如此。有案例表明,賭債的控訴乃屬誣告,呈控人必須執行原訂契據。第四,為了應對將兩造的糾紛陳述為來自賭博的策略,被告亦會對此類誣告的指控進行反指控,質疑提告方的動機,並提出另一種事實敘述。

  如此看來,賭博訴訟除了處理確因賭債引起的爭執以外,也成為清代民眾為了解決日常糾紛的手段之一。其目的無非是希望藉由官府威壓,逼迫對方庭外和解,甚至可說是敲詐的伎倆。儘管大多數案件的現存文獻不足以讓我們判斷該案原告的賭博指控是否屬實,亦無法確知地方官是否對案件作了裁決,我們仍可嘗試對案件進行分析。就巴縣檔案而言,涉及賭博的案件數量龐大,梅教授選取咸豐年間案件為分析樣本,總計一百三十七起賭博相關案件中,能確定案件結果者僅有三十二起。這三十二起中,庭外和解的有七起,誣告十七起,以賭博罪定罪的卻僅有八起。寶坻縣檔案中計有七十一件賭博相關案件,其中三十二件結果不明,其餘三十九起有結果的案件中,有三分之一的案件是以賭博或誣告而被調解或判刑做結。可見所有案件中,真正以賭博定罪的反居少數。至於審理後續不明的案件,其中一部分是因為檔案的不完整性,部分則是因為衙門表明傳喚不到當事人所致。

  至於以賭博論罪後,地方官會如何裁罰?即使清律明定賭博論罪者杖一百、枷一月,誣告者徒一年,但地方官並不一定會忠實執行。多數是採訓誡(掌責、責懲),某些情況則是將賭徒關監,關監是為了令當事人付出欠款,有時是為了防止罪犯逃跑。若控訴是出於另有隱情,地方官往往寬懷辦案,也不懲罰誣告。至於賭資則判充公或是歸慈善機構。

  最後,由於檔案中幾乎無法呈現地方官因何受理、如何審判涉及賭博案件的動機,梅教授亦通過統計數據分析,試圖找出地方官的判決與當事人之間的相關性。結果是社會各階層、地位的人,都出現於賭博案件,包括監生;唯一的相關性則是當案件有來自原告或被告之第三方的支持、介入時,才會影響地方官對案情的理解。

  演講結束後,中研院近史所賴惠敏教授表示,內務府檔案顯示宦官、宮女常聚賭,卻因身處宮中,執法較嚴,所以受懲治的多,選擇和解的反而少。而且,如果案件涉及宗教僧侶如喇嘛,則會透過「剝黃」的儀式,去除喇嘛的宗教身分,使其接受世俗法律的審判。此外,賴教授亦指出可使用順天府或內務府檔案,以擴大分析案例的數量。中研院近史所巫仁恕教授則從同治朝大城市竊盜案漸趨頻繁的現象出發,探問賭博案件是否也呈現出城鄉以及身分的差別?梅教授回應,礙於檔案中提供的案件數量太少,不能看出賭博在更多面向上,如職業、身分方面的關聯性。不過可以補充的是,案件顯現賭博糾紛多發生於親屬,或者同職業階層的人群之間,跨階層、跨群體的事件較罕見。中研院近史所張寧教授則指出,英文脈絡裡,賭博行為會隨著參與人數多寡、參與者的身分、賭博發生地點,以及其發生情境是私下或公開形式等要素,而有不同的指涉詞,例如 game、gambling、gambling game 等。因此張寧教授詢問梅教授關於東、西方對賭博的認識,是否存在著差異性?梅教授回應,天主教將賭博定義為僅限於純靠運氣來贏取錢財的遊戲。若是透過智取,則不屬賭博。相反地,中國係以不義之財的收益來論定賭博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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