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秀芬教授演講「瘋狂、日常與犯罪:大清帝國刑案中的瘋人」紀要

 
講題: 瘋狂、日常與犯罪:大清帝國刑案中的瘋人
主講人: 陳秀芬教授(國立政治大學歷史學系)
主持人: 林玉茹教授(中央研究院臺灣史研究所)
時間: 2020 年 12 月 10 日(四)下午 2:00 至 4:00
地點: 中央研究院臺灣史研究所 817 會議室
撰寫人: 王莛(天主教輔仁大學中國文學系博士生)
 
陳秀芬教授演講「瘋狂、日常與犯罪:大清帝國刑案中的瘋人」紀要
 

  陳秀芬教授,倫敦大學亞非學院歷史系博士,現任國立政治大學歷史學系教授兼系主任,研究專長為明清史、醫療史、身體史、情緒史及文化史,著有《養生與修身:晚明文人的身體書寫與攝生技術》,探討晚明時期文人修身與養生文化之間的關係,提供關於日常生活史的側面書寫。本次演講陳教授以「瘋狂、日常與犯罪:大清帝國刑案中的瘋人」為題,以法律文本為主軸,分享其目前進行中的研究計畫。

  談及瘋狂史,常人多會想到傅柯 (Michel Foucault) 《瘋顛與文明》(Madness and Civilization, 1964) 一書,其中闡述十六世紀末至十九世紀初,瘋顛與理性相互依存的現象。影響所及,當今學者書寫瘋狂史時,多少都有與傅柯對話的用意,然其視野卻更為多元,涵蓋歷史、法律、社會、文化、宗教、文學、心理學、精神醫學等面向。

  回顧過往研究,陳教授指出中國癲狂與醫學史具代表性的著作有:李梅曉 (Martha Li Chiu) “Mind, Body, and Illness in a Chinese Medical Tradition”,以《黃帝內經》作為主要文本,探究中國古代身心界線模糊之特點,並將癲、狂視為疾病概念;伍慧英 (Vivien W. Ng) Madness in Late Imperial China: From Illness to Deviance,藉由《古今圖書集成醫部全錄》及《刑案匯覽》,從醫學與法律兩個面向,主張清代對瘋人的定義由疾病轉向行為偏差,且對瘋人的管控愈趨嚴格;史安梅 (Angelika C. Messner) Medizinische Diskurse zu Irresein in China (1600-1930),則利用《古今圖書集成》、《讀律存疑》等文獻,探討清代的癲狂從傳統醫論轉入傳教醫學、精神醫學興起的過程。而陳教授自身的中國醫學史研究,則從更早時期的馬王堆漢墓出土醫書開始追溯,聚焦於癲狂/癇、風疾、情志、邪祟、夢與鬼交還有心疾等議題。

  在法律方面,中村茂夫 (Nakamura Shigeo)、卜德 (Derk Bodde)、李梅曉 (Martha Li Chiu)、安守廉 (William P. Alford) 與吳建昌 (Chien-Chang Wu)、陸康 (Luca Gabbiani) 都有相關論述,他們考察「因瘋犯罪」之刑責,指出《唐律》以下至清之前的法律把癲狂視為篤疾,在判刑時會予以減刑或不究責,寬嚴程度則依照犯罪的嚴重性而定。直至《清律》時規定漸嚴,到後期尤為明顯。另外,席燦文 (Fabien Simonis) “Mad Act, Mad Speech, and Mad People in Late Imperial Chinese Law and Medicine” 一文,則由《讀例存疑》與《刑科題本》等材料,分析由宋至清對於癲狂的論述,以及金元醫者(如朱丹溪)的痰火論,探討「因瘋」殺人的律例及判案;亦從文字獄檔案中爬梳瘋言謀逆的案例。

  關於「瘋病」的定義,先秦至唐宋時期,「風疾」一直是重要的疾病範疇。風為百病之長,為外感六淫之首;風與其他邪氣相結合,便衍生出不同的疾病,如風濕、風寒、風熱等。直至晚明才有較多「瘋疾」的記載,然多指痲瘋、羊癲瘋等,可造成肢體麻木、癱瘓的症狀。在清代政治法律脈絡下,「瘋」仍有可能指涉「痲瘋」,然更多時候卻是指瘋病、瘋疾、瘋痰等,使人出現情志失衡、言行失常的狀況。不過醫書少用「瘋病」一詞,多半仍是沿用之前的「癲狂」字眼。

  接著,陳教授說明,本次演講範圍為清初至清後期,重點則放在乾隆朝;材料以《內閣大庫》、《刑科題本》為主,「宮中檔」、「軍機處檔」、《刑案匯覽》則待補。目前整理出二百一十九例,側重「瘋人的社會生活史」及「統治者眼中的瘋人」兩個面向。陳教授指出,刑案紀錄可彌補醫案材料的不足,從中探究瘋人生活的實況,有助於勾勒瘋狂—日常—犯行之間的關係;從官方留下的史料,則可得知統治者眼中如何定義瘋病,以及其應對之政策。

  陳教授統計,從順治七年 (1650) 至同治五年 (1866) 間,屬乾隆朝案例最多,共計一百二十九例,遠高於康熙年間的三例。陳教授推測造成此現象之原因,除了人口漸增可能提高了瘋人的比例,當也與乾隆皇帝對瘋人犯行的管控漸趨嚴格有關。另外,康熙時期刑案書寫尚未格式化,而乾隆朝《刑科題本》的內容則鉅細靡遺、十分詳盡。至於道光朝之後案例驟減,主因是臺灣圖書館尚未購入相關材料,因此僅能呈現現行資料庫蒐羅之成果。

  接著,陳教授統計瘋人的身分、職業、性別、年齡、族群、病史等,發現瘋人犯罪者以漢人居多,符合漢人為人口主力的現實面;而男性的比例遠多於女性,可能與其擔任公職(含文官、武職),較常出現在公領域,能見度較高相關。至於病史,可區分為久病與突發性病症,而其病因又細分為生病(如傷寒、痰症)與情志過極(如過度思念、悲傷、憤怒、挫折等)兩類。陳教授舉例,小說中范進中舉便是痰症引發癲狂之代表,而情志過極導致的發瘋更屬常見、不分地域。

  在當時,釐清病史對案情推斷與刑責考量有重要的意義,有助於判斷犯案動機與犯罪時的心智狀態。瘋人的罪行主要出於失常之行為,輕則如官員因瘋擅離職守、自縊,抑或是言語錯亂、瘋言瘋語、無故逃家、發狂奔跑或不省人事等;重則包括因瘋病而對他人行使肢體暴力、造成傷害或殺害等行為。這些事件多半發生在家中或工作場域,受害者以瘋人的親屬首當其衝,其他關係人如鄰居、同僚等次之。陳教授談及幾件民間社會的特殊案例,有突發瘋病連殺五命、四人同時集體發瘋、因罹患瘋疾試圖謀反,甚至還有因瘋病而被親人殺害的案例。

  官員罹患瘋病時,為避免影響勤務,病人有責任就醫,若失職會被迫辭官,僅乾隆時期有獲准痊癒後再度就任的案例。然陳教授也指出,其實有許多官員是因為工作壓力過大導致焦慮成瘋,即使就醫仍無法根治,最後甚至有死於任內的情形。值得注意的是,官員犯瘋時雖有就醫之責,但倘若於執行公務期間未經核可便擅離職守,仍會被究責;且若犯下重罪,刑罰未必會因瘋病而受到寬宥。至於謊稱瘋病試圖躲避刑責者,則會加重處刑。而當囚犯在獄中發瘋時,官府為確保其健康狀況,仍會派獄醫診治,並將醫者及處方詳細記錄;即使病故,也會驗屍,確認囚犯是否因受凌虐而死。

  伍慧英曾指出,大清刑部審訊瘋人時很少徵詢醫者的意見,這或許與前現代中國並未出現精神醫學的概念,以及傳統醫者治療瘋病與其他疾病的方法並無不同有關。然陳教授並不認同此說法。席燦文則提出,大清衙門配置的醫生時常參與「因瘋殺人」案的審訊,協助官府辨識犯人瘋病的真偽;其時醫者只憑脈診判別,十九世紀最後數十年間,「六脈洪大,犯瘋屬實」幾乎出現在所有醫學供詞中。有趣的是,醫者在醫論與醫案中通常相信瘋病可癒,然官員則持懷疑態度,更關注瘋人危險、威脅社會的面向,因此醫者的見解並不常見於法律文書。不同於前兩位學者,陳教授強調大清醫學與法律文本敘述的角度與格式雖然有別,但無須過度誇大兩者間的差異,甚至想像醫者純為法律服務而欠缺自主性。在審訊過程中,患者、病家與執法者都需要醫生協助——或醫治「因瘋殺傷人」之罪犯,或幫助確認其心智狀態。在審視瘋病患者時,醫者不僅透過脈診,亦有望診,能清楚診斷病因、描述症狀;其審視瘋病的語言實與官員有共通之處,只是側重面向不同,故不可低估醫者的能動性及主動性。

  至於瘋病患者該如何進行照護?陳教授舉例說明,家屬是當然照護者,但當瘋人沒有親屬照顧時,則可能交寺廟由僧人列管照顧。值得注意的是,寺廟收容患者究竟是出於宗教慈善抑或是宗教療癒的考量?陳教授目前尚不能確定。此現象顯示當時法律與宗教接榫的可能,是未來可再深入研究的議題。而關於看守瘋人的舉措,不少案例均提及瘋人犯案之前不曾「報官鎖錮」。此法律得配合當時的保甲制度,相關規定至雍正九年 (1731) 之後漸趨嚴格,明定若親屬、族長等人有看守不當或隱匿不報的情形,致使病人自殺或殺害他人,親屬與族長也會一同治罪。乾隆五年 (1740) 修成《大清律例》,規定連地方官員都同具監護之責。等到乾隆三十二年 (1767) 之後,犯瘋之人若曾經殺人者,雖痊癒亦不准釋放,須永遠禁錮並派人嚴加看管。可知乾隆朝後期立法者、執法者立意以監禁作為懲罰瘋人犯罪者之手段。

  然上有政策、下有對策,官府雖規定嚴厲,但「報官」之舉實際上效果不彰。陳教授歸納過往學者的說法,如李梅曉及伍慧英便提出,既然家庭被明令為瘋人的主要照護與監禁場域,那麼只要將瘋病患者居家監禁即可,無須向「外人」張揚,且儒家倫理亦不允許晚輩將家中犯瘋病的長輩監禁鎖錮,因此產生「傳統中國對於國家權力擴張的文化抵抗」(the cultural resistance to the extension of state power in traditional China),使得來自中央政府的政策、法令窒礙難行。席燦文則認為此現象有四種可能:一、家人能區分瘋病為暫時、間歇或素有瘋疾,二、相信其病或可癒,三、家人同情其狀況,四、不希望失去家庭經濟支柱。在此議題上,陳教授則認為情感因素恐怕仍是瘋病親屬「不作為」的背後主因,除了不名譽及嫌麻煩的心態以外,自認情況尚可掌握,對於照護至親的「家務」自有因應對策,導致人情、人性之考量往往凌駕於「法」的思量。

  陳教授總結,帝制中國晚期瘋人的身心照護、其所置身的社會政治網絡,以及大清統治者對於社會秩序潛在威脅所展現的「治理之術」(governance),可凸顯疾病、醫療、法律、制度與社會的交互關係。演講所舉的這些案例說明癲狂的不確定性,且多與家庭因素有關,因此對於清廷而言,瘋人的就地監控十分重要。陳教授額外提出一個方法論的反思,指出現今能得知的案例僅有過往刑案發生的紀錄,然而在這些刑案之外,究竟有多少瘋人曾經基於各種理由而受到監禁、鎖錮?目前尚沒有足夠的資料足以釋疑。最後,從親屬、家族、鄉約、保甲制度乃至宗教慈善等面向,來理解加諸瘋人的社會規範與政治控制,是未來可以繼續深掘的方向。

  演講結束後,在場學者討論踴躍。中研院臺史所林文凱教授首先詢問,瘋病患者是被鎖錮在家,因此是否在法律上規定需先報官?另外,清代法律文書中,中國傳統民間社會遇到瘋病,在探詢致瘋的病由時,是否會先尋求宗教信仰的幫助而非醫療?是否有相關文獻資料顯示法律、醫療、宗教之間的關係?

  陳教授回應,清代官府的確有相關制度,明確規定瘋病患者應在犯案前通報,此為預防性政策。至於第二個問題,陳教授表示宗教文本中相關資料很少,原因可能在於他們將瘋病視同如其他業障,因此並未獨立出一類,論及瘋病的處理方式。且刑案書寫的格式與體例會限制內容,將某部分訊息過濾不記,因此法律供詞中並不會看到此類紀錄,僅凸顯出統治階層的想法。恐怕只有瘋人的「神判」資料,才能管窺法律與宗教的關係。主持人林玉茹教授補充,若欲知民間如何看待瘋病,可參考地方檔案,如巴縣檔案、淡新檔案等材料,從民間風俗觀點出發,可看出不同階層如何解釋致瘋的原因及其處理方式。

  另外,有學者好奇檔案中是否有區分瘋病與狂病?陳教授說明,現今有將精神疾病獨立的專有名詞,但明代以前的法律僅以篤疾稱之。直到明朝才有「瘋病」、「瘋疾」這類語詞,然常見於非醫學的通俗文本之中,不同於醫書多以「癲狂」、「心疾」名之。清代法律文本援引過去的疾病概念,重新賦予「瘋」新的意義,但依舊不用「狂病」一詞。

  還有學者提問,關於家屬不堪負荷照護壓力而殺害瘋病患者的案例中,是否會因長期照護而減刑?另外,看案例的判決,就算犯人被確定為瘋病,然而判決卻未因此而減輕,是否顯示瘋病到後期特殊性下降,不再成為減刑考慮的依據?陳教授回應,初步看來,清代後期的法律似乎更注重犯案的後果與影響,而不單考慮犯案動機,因此相關案例沒有減刑的情況。再者,陳教授同意犯罪者不再因其瘋病而在判決上獲得寬宥,除了彰顯統治者對於遏止社會混亂的決心,卻也反映了在其嚴刑峻法之下社會秩序的動搖。由此恰可觀察出,乾隆朝的確是大清帝國由盛轉衰的關鍵時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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