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國棟教授演講「道光八年澳門外海喋血案─一樁「繪聲繪影」的審判」紀要

 
講題: 道光八年澳門外海喋血案——一樁「繪聲繪影」的審判
主講人: 陳國棟教授(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
主持人: 李尚仁教授(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
時間: 2019 年 1 月 21 日(一)上午 10:00 至下午 12:00
地點: 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 文物陳列館五樓會議室
撰寫人: 蔡思雲(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歷史學系碩士生)
 
陳國棟教授演講「道光八年澳門外海喋血案─一樁「繪聲繪影」的審判」紀要
 

  道光八年 (1828) 澳門外海喋血案「源榮號事件」,也可稱為「航海家號 (the Navigateur) 事件」,發生於廈門帆船「源榮號」上,遇害者為法國船舶「航海家號」船員。過去,中外學者對此案僅稍微提及,在探討「治外法權」(extraterritoriality) 起源問題時也未曾提及此事件,可見此案之歷史能見度不高。然而,此樁轟動一時的喋血案,留下「繪聲」與「繪影」兩類栩栩如生的歷史材料,且被多次轉載、展示,甚至數位化;陳教授以這些彷彿讓人如臨現場的文字、圖像記載,重建「源榮號事件」精彩的歷史過程,以期透過此個案豐富海洋史之研究內容。

  所謂「繪影」,為美國麻薩諸塞州沙崙 (Salem) 小鎮 Peabody-Essex Museum (PEM) 珍藏名為 Trial of the Pirates at the Consoo House(意為「洋行公所舉行的海盜審判」)之紙本膠彩畫 (gouache on paper),所描繪的正是「航海家號事件」於廣州十三行之外洋行公所審判的場景。此畫被 Carl L. Crossman 收錄圖冊刊行出版,濮德培 (Peter C. Perdue) 亦將此圖像數位化並上傳於網頁,但此畫作者眾說紛紜,Crossman 認為是史貝霖 (Spoilum) 的追隨者,而濮德培則認為是廣州人 Tinqua。

  至於「繪聲」,即口供證詞與報導等文字敘述,包括清朝官方檔案、當代英文報刊、法國高等法院公報、出席審判日之相關人士回憶錄與二十世紀初研究論述。《廣州紀事報》(或《廣州紀錄報》,The Canton Register) 最先報導此案,《亞洲紀事月報》(The Asiatic Journal) 於 1829 年有兩次詳細且完整地轉載,而 1832 年創刊之《中華叢報》(或《中國叢報》,The Chinese Repository) 在此案發生三、四年後仍有後續追蹤與報導。清朝處理此案留下的檔案,有兩廣總督李鴻賓與閩浙總督孫爾準等官員奏摺與道光皇帝上諭,皆收錄於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之《明清時期澳門問題檔案文獻匯編》。此案在廣州審判期間,英籍牧師馬禮遜 (Robert Morrison, 1782-1834) 曾親臨現場,還協助一名無辜的中國人洗清冤屈,在其回憶錄可見對此案之觀察報導。法國高等法院交付出版之公報,則刊載了「航海家號」的業主與投資人,在事件過後處理保險索賠的訴訟文件。到了 1830 至 1850 年代,法國海軍指揮官 Cyrille Pierre Théodere Laplace (1793-1875)、英國旅行家 James Holman (1786-1857) 與美國旗昌洋行職員 William C. Hunter (1812-1891),三人各自在航海記中追述此案,惟篇幅長短不一。而在二十世紀初學術研究中,有法國漢學家戈迪艾 (Henri Cordier, 1849-1925) 與中英關係史學者馬士 (H.B. Morse, 1855-1934) 在著作中提及此案。

  喋血案發生在福建廈門名為「源榮號」之船舶,船主為劉自盛,原來船名為「賀安瀾」,登記船名則為「源榮號」。喋血案始作俑者為吳滾、李意,兩人負責管理、指揮航行,受害者則為法國「航海家號」之船長山多羅崩 (Saint Arroman)、船員與一名原船搭客,共十四人。其中水手意典 (Etinne) 雖試圖跳海逃生,但最終失血過多死於海中,惟有法郎西士古 (Francisco Mangipané) 僥倖獲救,其餘十二人則當場慘死。

  「航海家號」出海前,投資代表人 Fieffé 與 Contineau 已於 1827 年 3、4 月間為船隻與其中貨物、人員投保,1827 年 5 月,由船長山多羅崩領航出海,預訂前往馬尼拉,但經過巽他海峽後,在巴拉望群島南部離島附近,數次撞上岩礁,船隻最終毀壞擱淺。10 月,船長改變航道,前往越南沱灢灣(Tourane,峴港)修理船隻;然修船過程不順利,船長在 1828 年 3 月決定將船隻售予越南政府,並與十二名船員與一名不明搭客,連同現金與四百多件商品一同登上在越南漂泊的「源榮號」。同年 8 月 4 日,「源榮號」船員吳滾等人因覬覦財物,對「航海家號」船員謀財害命。死裡逃生的法郎西士古〔實際名為魯多維古 (Ludovico Mangiapan),中外文獻將其名記錯成法郎西士古〕在水中載浮載沉兩個小時,才被凌晨路過的漁夫送至澳門岸上,後由一位葡萄牙人將他送至法官 (dezembargador) 宅邸,並在該處錄了口供。

  得逞後的吳滾等人,返回母港廈門途中,在東碇島一帶遭風沉沒,雖然全體船員皆被救起,然他們殺人打劫的事蹟已走漏風聲。署廈門同知黃宅中接獲此案,轉交給新任澳門同知許原請合作,迅速逮捕了李意、傅拱、林志中、陳迎、劉旦、黃媽洸、吳旺、張夏、尤對司、施誤、林响等人,並取獲番銀三千三百餘圓與洋衣等物。此時,閩浙總督孫爾準、福建巡撫韓克均通知廣州官員,並隨即逮捕吳滾等人。

  孫爾準與韓克均原主張讓法郎西士古前往福建與罪犯對質,但道光皇帝認為讓被劫法郎西士古長途前往審訊頗不合理,因此免其遠赴福建,由李鴻賓將「源榮號」罪犯押至廣州進行審訊。閩浙、兩廣督撫在 1828 年 10 月、11 月期間才接獲硃批、上諭,加上犯人移送需要一個多月,至 1829 年 1 月 23、24 日才舉行審訊。審判原於 1 月 23 日舉行,但逢廣州府知府胡方朔母親大壽,而臨時延至次日展開。從上述提及「繪影」之 Trial of the Pirates at the Consoo House 畫作可知,1829 年 1 月 29 日的審判在廣東十三行的外洋行公所舉行,而非城內的官屬衙門,因當時外國人無法進入城內,而位於城外的洋行公所是為理想地點。

  《廣州紀事報》詳細報導了由胡方朔主持的審判過程。犯人們被裝在僅三尺長、兩尺寬、三尺高的竹籠裡,身子捲曲著,而脖、手、足都繞上鎖鏈,籠子上註明犯人之姓名與罪名,在上午十一至十二時被抬入公堂,以三、五人為一組,帶到公案前與法郎西士古對質,並由一位葡萄牙人為法郎西士古翻譯,罪犯多當庭認罪。由於開放旁聽審訊,吸引了中外各階層人士前來,馬禮遜牧師乃是其中一員。其中一位名為蔡拱照的福建籍犯人,為了找尋兒子而在越南登上「源榮號」,案發時睡在船艙前方,而打鬥發生在後方,他也確實未參與劫殺。被關押在籠子時,蔡拱照聲稱自己是無辜的,但其口操閩南語,廣州公堂上沒有人聽得懂,經馬禮遜向公堂官員解釋後,蔡拱照先是還押,真相查清後才被釋放。之後馬禮遜牧師與歐美商人還為蔡拱照募捐款額,幫助他儘早與家人團聚;蔡拱照回家前,還從廣州到澳門向幫助他的人們道謝,因此外國人也留下不少關於蔡拱照的報導。

  胡方朔審理結束後,兩廣總督李鴻賓與按察使再提審一次,確認審訊內容後具奏,將吳滾判以凌遲處死,並依「臺灣等處商船圖財害命之案,均照苗人圖財害命例,擬斬立決梟示」之例辦理,另外十六人則被判以斬首梟示,審判結束後第六天,在倉前直街鹹蝦欄長兩百公尺、寬三十公尺的院子執行死刑,場面血腥殘忍,《廣州紀事報》等均有報導。至於受害者家屬的補償問題,《中華叢報》曾譯錄李鴻賓奏摺,提及李鴻賓已將「航海家號」部分財產轉交法國領事謝爾納,而兇犯家產入官變價可得 15,945 元,在六年後才有下文,謝爾納期間屢次詢問僅得客套回答,最後得到的款額還不足中方原先承諾的數字。

  值得思考的是,本案既與臺灣無關,涉案者也並非苗人,為何李鴻賓依據臺灣判例做出判刑?據目前可知線索,「臺灣等處商船圖財害命之案,均照苗人圖財害命例,擬斬立決梟示」一例,明顯是在援引「苗人有圖財害命之案均照強盜殺人斬決梟示例辦理」這條舊例建立的。「苗人有圖謀財害命」一例,來由為乾隆二十九年 (1764) 貴州巡撫圖爾炳阿審理苗人對民人謀財害命一案,薛允升曾在其《讀例存疑》一書中,質疑此例使用之地區範圍,以及苗、民間是否互用。而「臺灣等處商船圖財害命之案」的來由,在《清實錄》有記載,即乾隆五十一年 (1786),皇帝認為徐嗣曾對殺害十七人之多的施九九等海盜判刑過輕並下令加重;可能就是在此案後經三法司定案時,援引苗人殺民人一例建為新例。

  演講結束後,與會學者紛紛提問:一、關於審判法條,為何苗人強盜殺人與臺灣海盜殺人會被歸類在同例,其中是否體現了有清帝國族群政治的意義?陳教授對此補充,《清實錄》中也有其他海上殺人事件,但並未引用「臺灣等處商船圖財害命」一例,其中原因一時無法釐清,有待法制史學者進一步探究。二、為何外國人對此案如此感興趣?當記載此案的文字與圖像形成後,他們又以什麼觀點理解此案的意義?陳教授認為,廣州生活平淡無奇,喋血案必然成為媒體報導的焦點,而公堂審判於洋行舉行,非常有之事,必然吸引不少外國人旁聽參與。三、「繪影」部分畫作,畫家到底是誰?畫作是畫者在公審現場寫生,還是事後參考其他資料畫成的?報刊在事後才報導,內容是否比較完整?陳教授回應,畫作是事後才畫的,畫家可能也有參考文獻或出席公審,在事後短時間內畫成;至於畫家是誰,則要透過畫作比對才能確認;至於報刊在事後報導,事關受害者補償款額問題,由於遲遲未兌現賠款承諾,呈現出法國領事謝爾納為索賠鍥而不捨的精神,與中方官員辦事拖延遲緩的效率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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