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凌寒教授演講「中國傳統法律在東亞的流傳:以十八世紀朝鮮法為例」紀要

 
講題: 中國傳統法律在東亞的流傳:以十八世紀朝鮮法為例
主講人: 梅凌寒 (Frédéric Constant) 教授(法國巴黎第十大學副教授)
主持人: 柯蘭 (Paola Calanca) 教授(法國遠東學院臺北中心主任)
陳熙遠教授(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副研究員)
時間: 2015 年 3 月 9 日(一)下午 2:00 至 4:00
地點: 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研究大樓 701 會議室
撰寫人: 鹿智鈞(國立臺灣大學歷史學系博士生)
 
梅凌寒教授演講「中國傳統法律在東亞的流傳:以十八世紀朝鮮法為例」紀要
 

  梅凌寒教授為法國巴黎第十大學法學博士,現任法國巴黎第十大學副教授,研究專長主要為法律史。梅教授長期關注明清中國的法律議題,其中特別聚焦於清朝的「法律多元主義」。本次演講的主題,主要探討明清時期的中國法律流傳至朝鮮後,發生了哪些影響及其背後的特殊意義。

  朝鮮國 (1392-1897) 自李朝太祖後,開始實施與中國相同的法律制度,頒布於 1485 年的《經國大典》,明顯地將《大明律》視為主要參考法源。不過為了因應社會情況的諸多變化,朝鮮隨後如同中國一般出現「以例補律」的現象。這些條例大多來自國王諭旨,或是中央司法機構的判決。

  關於法律流傳的相關問題,很早即受到西方法學家的重視,例如沃爾森 (Alan Watson) 曾將一個國家對於同時代其他國家法律制度的吸收和借鑑,稱之為「法律移植」(legal transplant),並認為該現象是解釋法律演變的重要原因。近年來「法律移植」概念雖然受到一些檢討,仍具有很大的影響力。當朝鮮自願接受中國法律及其核心精神之儒家文化時,朝鮮法律便成為一個理解「法律移植」的典型案例。

  中國法律在朝鮮的流傳,主要有以下兩項特點。其一,當漢字成為朝鮮的官方語言時,中、朝雙方得以使用相同的文字來表達法律文化,此舉恰能強化彼此法律間的密切關係。其二,對於中國儒家文化與律學傳統的掌握,有助於朝鮮士人深入理解中國法律的根源與精神。在眾多司法案件中,受到官方高度關注的死刑案件,存留下來的資料較為豐富。本演講即以殺人案件為中心,探討朝鮮司法機構如何運用與解釋涉及殺人罪的法律規範。

  「恤刑」、「慎殺」等原則自古以來對於中國刑罰政策的執行影響甚深。為了展現皇帝的「仁政」,中國司法審判制度中特別設有複審制度。朝鮮受到這些概念的影響,亦效法中國設置了複審制度。在朝鮮司法體系中,針對死刑案件或是疑案都有專門的複審制度,在國王與官員的監控下,這類案件會被反覆審理,以避免冤案的發生。朝鮮君臣在討論殺人案件的過程中,殺人者的生死並非唯一受關注的問題,被害者與對犯人執行死刑的相對痛苦,也常被列入衡量重點之一。例如國王批語中常考慮犯人若逃過一死,是否會導致死者靈魂難以安息等問題。

  在中國傳統法律中,殺人行為不構成獨立的法律分類。唐律至少包含六種殺人情況,除了行為人與受害者之間具有親屬關係外,刑罰乃根據「害心」程度,即行為是否有殺人之心而決定。在唐代「害心」對於行為人的懲罰,通常具有決定性的影響,不過這些原則到了後代逐漸發生變化。首先,關於「六殺」的死刑執行與否,失去與「害心」間的密切關係,過失殺人成為唯一免死的殺人行為。其次,法律對於因受害者的過錯而殺人者,給予更為寬容的刑事責任。根據薛允升的考證,上述變化應來自於元朝法律的影響。

  殺人案件在朝鮮的複審案件中占大宗,主要是因為相較於唐律,明律對於殺人行為的懲罰原則過重。朝鮮國王與官員不願輕易將無「害心」的殺人犯判處死刑,於是在複審時儘量以減少犯人刑事責任為目標。除此之外,很多殺人案件本身確有疑義,加上「害心」、「殺心」的判斷相當主觀,大幅增加君臣間的討論空間。在衡情酌理時,許多方面的因素都必須納入考慮,犯人償命與否常是國王關心的主要問題。國王一方面必須考慮死刑的過度執行,可能會對政權產生負面影響;另一方面也要思考如何安慰冤魂,顧及被害者的痛苦。為了實施「寬仁」政策,國王有時不得不採取「曲法」手段,豁免部分殺人犯的死刑。

  透過一些為父母「復仇」的案件,更能理解「償命」原則與被害者行為間的微妙關係。深受儒家文化影響的復仇行為與國法權威間的矛盾,始終是中國法律的重要課題。相較於唐律的規定,元律對於子孫擅自復仇的處罰較為寬容,《大明律》亦繼承了元代情形,直到清代才發生變化。清律對於擅報殺父之仇者的處分較元、明兩朝來得嚴重,尤其當國法已將殺人者繩之以法時,執意私自復仇者會遭受國家嚴厲的懲罰。朝鮮如同清朝一般更定相關規範,原本的杖刑以流刑取而代之,復仇行為的刑罰代價更甚以往。不過也因為如此,復仇竟成為一個減免殺人刑事責任的重要因素。朝鮮法定復仇的範圍比中國廣大得多,有些基於孝心而產生的殺人行為,亦有可能被納入復仇的範圍內。

  清朝與朝鮮都繼承了明律,但他們在執行與殺人罪相關的條文時,常展現不同的解釋與調整方式。朝鮮相較於清朝更常去改動律文,而且中央對於地方基層司法工作的監控也比較寬鬆,除非判決已涉及犯人的生死問題。此外,有別於清朝日益嚴重的律文、條例間的矛盾問題,朝鮮並未發生類似新例膨脹的窘境。然而即使清朝與朝鮮法律制度的演變存有上述差異,兩者內涵大體而言仍趨於一致,部分唐代以降逐漸定型的法律原則,雙方法官均視為解釋法律的參考工具。

  演講結束後的討論時間,印第安納大學內陸歐亞學系蔡偉傑博士首先提問,元代法律的「燒埋銀」制度是否被朝鮮所繼承?梅教授表示可能此舉與朝鮮的習慣不相符合,朝鮮並未執行這項元代規定。中研院近史所訪問學人鄭硯秋博士則提問,朝鮮地方官員是否如同中國一般,持有「息訟」觀並常面對訟師挑戰?梅教授答覆,受限於朝鮮地方檔案資料的缺乏,我們大多只能關注中央層級的法律見解,不易深入探討地方官員的相關作為。

  中研院史語所副研究員陳熙遠教授指出,朝鮮官員使用的中國法律觀念,似乎沒有侷限於明代的法律知識,部分前朝的法律見解或是用語亦常出現於朝鮮官書中;此外,朝鮮在執行法律時,也有可能受到清朝的影響。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陳惠馨教授認為,這場演講有助於反思沃爾森提出的「法律移植」概念。「法律移植」雖然是「法律變遷」的重要因素,卻未必是唯一因素,從朝鮮吸收中國法律的情形即可窺知一二。深受中國影響的朝鮮法律,仍有自己專屬的發展脈絡。每個具備獨特生命力的法文化,如何在移植而來的法律基礎上進一步發展,或許才是探討「法律移植」的重要面向。陳惠馨教授亦表示,除了懲治殺人罪這類「典型」的刑事規範外,傳統中國法律內其他層面(例如經濟制度)的各種規範,是否也在東亞地區發揮類似的影響力,值得學界繼續深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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