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惠敏教授演講「庫倫商人對清朝經濟的貢獻」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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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研究員賴惠敏研究員本次就「庫倫商人對清朝經濟的貢獻」一題,發表最近的研究成果。一般研究清史的學者認為,清朝在蒙古的經營,支出費用多由清政府或蒙人供給;事實上,旅蒙商人亦有貢獻。賴教授根據蒙藏委員會藏蒙古國家檔案館檔案,發現位在喀爾喀的庫倫,雖鄰近中俄貿易口岸恰克圖,但清朝對俄羅斯的貿易稅關設在張家口,庫倫辦事大臣衙門(以下簡稱庫倫衙門)並未徵收關稅,其財源來自旅蒙商的雜稅,且名目多元。賴教授即據此發現,而開啟探討庫倫衙門長期的經費來源、徵收過程,以及在庫倫地方財政的意義。
乾隆二十八年 (1763),清朝派駐庫倫辦事大臣二人,一由在京滿洲蒙古大臣內簡放,一由喀爾喀扎薩克內特派。所屬庫倫本院司官二人,筆帖式二人,恰克圖本院司官一人,轄卡倫會哨之各扎薩克,以理邊務。庫倫辦事大臣有印房章京,員數約得二十人,合以蒙官繙譯等共得三十餘員筆帖式。另有分駐恰克圖辦事司員一人,管理邊務商業,以下設有筆帖式數人。清朝給予庫倫衙門的經費十分有限,主要是向商人徵收限票銀、地租銀、舖房銀、生息銀兩、商捐、查地陋規、金礦關稅等項。
向來內地商人到喀爾喀貿易,領取理藩院部票,到庫倫註銷。商人須住在庫倫的買賣城。庫倫衙門將商人編制成十二甲,各甲皆設甲首,若商人從庫倫前往蒙古部落,須向衙門繳納「限票銀」,領限票,限期 100 日或 200 日;進出庫倫欄柵,則須再繳規費。其次,商人從內地運載貨物至庫倫得找地點暫儲,商人得向蒙古王公、喇嘛租地,設置商舖、貨棧;庫倫衙門則開徵「地租銀」與「舖房銀」,管理商人與市井。清末國家財政困難,庫倫衙門又向商人徵收房捐銀、畝捐銀。
在生息銀兩方面,乾隆皇帝曾將內帑發商生息,但庫倫發商生息的數額不多。嘉慶以降,內地開始出現大量捐納,但庫倫商民至咸豐年間才開始「商捐」,例如咸豐四年 (1855),庫倫辦事大臣德勒克多爾濟並官員、商民共捐輸 7,776.4 兩。[1] 至同治年間,新疆回民騷擾喀爾喀蒙古,商捐數量增多。光緒二十四年 (1898) 商捐一千兩,在庫倫東營衝要地方修大小木橋三座。[2]
自乾隆二十年 (1755) 起,恰克圖貿易日益繁榮,內地商人的貨物在張家口繳稅後,到庫倫和恰克圖並不徵稅,卻有帳冊登記商人的貨物數量與價格。這些帳冊記載庫倫官員收取商人餽贈的金錢與日用物資,品項均屬「貿易陋規」。內地商人除在庫倫貿易外,亦有租地墾植的活動。例如光緒年間,林盛元在庫倫屬於一等商鋪,股東靳齊川、執事人徐廷榮,經營蒙古借貸約三十萬兩,也在吾爾溪河種地。[3] 庫倫官員向商舖索取「查地陋規」,補充衙門經費。
宣統元年 (1909),清朝督促地方籌辦新政。庫倫衙門除原來的滿蒙大臣衙門、章京衙門、印房、宣化防營、統捐、巡警、郵政、電報各局外,增設兵備處、巡防營、木捐總分局、衛生總分局、車駞捐局、憲政籌備處、交涉局、墾務局、商務調查局、實業調查局和男女小學堂。新設機構須籌措經費,庫倫衙門遂向商人開徵統捐銀、金礦稅、木捐銀、台站免役銀和巡防步隊餉銀等項。
清朝統治喀爾喀,向來交由蒙古會盟處理境內事務,沒有大量駐軍或百萬兩以上的軍餉,也未課徵人丁稅,財政規模很小。其次,商人雖受照票制度限制在蒙古的活動範圍;但稅收單位設在張家口,距庫倫五千里,商人的貿易、開墾、放牧或放債,都不用繳稅,商業活動超越清朝中央控制的範圍。於是,任職蒙古的官員了解制度的漏洞,設法鑽營取利。
庫倫衙門的財政支出,多由旅蒙商提供,如限票銀、地租銀、鋪戶銀,這些算是衙門正規收入。商人亦提供庫倫衙門和恰克圖章京的陋規銀,比正規費用高好幾倍。曾至蒙古考察的俄國人波茲耶涅夫曾說:「札爾古齊(章京)從中國政府只領到三百兩俸祿,但吸引許多鑽營者,因為它被看作大肥缺,在北京出賣這官職的價格,幾乎從來不低於五千兩銀子。」[4] 而且,從庫倫辦事大臣和恰克圖章京屢次被糾舉貪污案件,就知道這個職務是項肥缺。
清末實施新政,庫倫增設兵備處等機構;新機構的經費來源中,統捐算是較大宗的稅收,但比起蒙古王公、喇嘛,商捐的數量不多。對此,賴教授表示將來擬繼續探討蒙古對清代財政的貢獻。
[1]臺北蒙藏委員會藏蒙古國家檔案局檔案,編號 040-014,頁 0049-0051。
[2]〈連順咨報庫倫恰克圖商民各願捐釹在庫倫要地建修木橋以利行人俄商亦願捐事關交涉應先立約由〉,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藏總理事務衙門檔案,編號 01-17-055-01-003,光緒二十四年三月初六日。
[3]臺北蒙藏委員會藏蒙古國家檔案局檔案,編號 070-035,頁 0190-0191。
[4]〔俄〕阿.馬.波茲德涅耶夫著,劉漢明等譯,《蒙古及蒙古人》(呼和浩特市;內蒙古人民出版社,1983),卷 1,頁 1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