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約翰教授演講 「清代乾隆時期的法律軍事化:以逃兵案為討論中心 」紀要

 
講題: 清代乾隆時期的法律軍事化:以逃兵案為討論中心 (The Eighteenth Century Militarization of Qing Law: the Case of Deserting Soldiers)
主講人: 葛約翰教授 (E. John Gregory, PhD Candidate, Georgetown University)
主持人: 邱仲麟教授(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研究員)
時間: 2014 年 5 月 16 日(五)下午 12:00 至 2:00
地點: 中研院史語所研究大樓 701 室
撰寫人: 曾美芳(長庚大學通識教育中心專案講師)
 
葛約翰教授演講 「清代乾隆時期的法律軍事化:以逃兵案為討論中心 」紀要
 

  本次歷史語言研究所文化思想史研究室「新力初聲」系列演講,邀請訪問學人喬治城大學博士候選人葛約翰教授演講,題目為「清代乾隆時期的法律軍事化:以逃兵案為討論中心」。葛教授為美國陸軍中校,曾任法務官,現任教於美國西點軍校 (The United States Military Academy)。由於過去工作曾為美國逃兵辯護,因此對於英美普通法體系與清代中國法律制度下,對逃兵處理之異同產生興趣。本次演講中,他透過《大清律例》之研究,輔以大量題本、奏摺及會典則例中之案件整理,分析法律與案件之間的連接性,探討清代逃兵案件處理的實際情況。

  「逃兵」是清代的說法,明代多稱「逃軍」;但「逃軍」在清代,則專指犯法充軍而逃走者。明清法律關於逃兵的規定,主要有〈從征守禦官軍逃〉及〈從征違期〉等條,此為明清處理逃兵問題的法源依據。但在明清時期有關軍事的犯罪(包括逃兵案件),另一種不經正式法律審判程序而作出的處罰,稱之為「軍法」。「軍法」,有時指辦理軍事案件專用的法典,如大清律例中〈兵律〉相關律條;有時皇帝用「以軍法從事」的說法來威脅大臣,實際上是指:如果不遵指示便要就地正法的意思。而法律上「以軍法從事」,則如明代律學家王明德《讀律佩觿》所提到的,是指與三法司系統不同的法律處理程序來解決法律案件。

  從法律判決結果來看,清代雖然有很多死刑的判決,但在非軍事性的案件中,最後真正被處死的較少,而以徒、流居多。相反地,在軍事性案件中,幾乎審判為死刑即會被執刑,而且經常是即行正法。

  執行「軍法」的權力,來自中國統治制度中操人生死的皇權。如王陽明提督南贛時,便因「欽給旗牌八面,悉聽便宜」,而「得以軍法從事」。清代亦有「非令旗令牌,不足以信軍法而明號令」、「王命旗牌所以奏天威而行軍法」等說法。可以說,「王命旗牌」(八面旗牌)等象徵皇權的信物,是軍法形態的代表。

  在葛教授所蒐集近六百件的一般軍事犯罪及逃兵案件中,早期以軍法從事(包括「恭請王命」)案,多以請皇帝同意用「王命牌」為主;但乾隆時期「恭請王命」案件,則多半已執刑。此一發展,顯然與目前所知清中期法律成熟發展的情況背道而馳,而這正是本次演講主題中欲闡明的「法律軍事化」現象。

  衛周安 (Joanna Waley Cohen) 教授在《中國的戰爭文化:帝國與清朝軍事》(The Culture of War in China: Empire and the Military under the Qing Dynasty. New York: I.B. Tauris, 2006) 一書中提出「文化軍事化」的概念,認為清中期以前的皇帝逐漸改變了傳統中國重文輕武的觀念,到了乾隆時期,已轉向以武功及軍事價值為重。乾隆自稱十全老人,以及表彰十全武功等,便展現了此一新價值觀的轉變。葛教授則認為,除了「文化軍事化」外,當時也出現了「法律軍事化」的情況。

  為了分析此一「法律軍事化」的現象,葛教授借用孔飛力 (Philip A.Kuhn) 1970 年在《中華帝國晚期的叛亂及其敵人:
1796-1864 年的軍事化與社會結構》(Rebellion and Its Enemies in Late Imperial China: Militarization and Social Structure, 1796-
1864
. Cambridg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70) 一書中「連續體」的概念,分析清代軍事犯罪及逃兵案件,發現順治、康熙時期,其審判傾向連續體的藍色端;到了乾隆時期,關於逃兵案件的審判,則傾向連續體的紅色端。

  當時的軍事犯罪如果是以軍法從事的方式來解決,或許仍須經過請旨。如順治二年 (1645) 六月揚州事變後,薙髮令有「儻有不從,以軍法從事」的命令似乎仍須請旨,始得正法。如果將領擅自正法,可能會受到皇帝要求調查是為「正法」或係「擅殺」。在康熙時期曾有幾則罕見的「擬即行正法處死」的案件,康熙皇帝硃批多為應「交部議奏」。至於逃兵事件,清代早期傾向以正常司法程序來解決逃兵問題,因此,會透過三法司制度,奏請皇帝處理。

  雍正時期,在地方官未先請旨而即行正法的案件中,皇帝的態度是比較寬容的。例如雍正二年 (1724) 七月,在兩廣總督孔毓珣奏報拿獲海盜梁亞月等審明正法的奏疏中,雍正帝便批有:「爾初到任,如此振作一、二事猶可,不可為常。即便正法,亦當補其所以情由。一者,人命所關重大,以內外斟酌;二者,恐人議論你將大事滅口,以為小事。」認為人命關天,不可稍有差池。在正法奏聞疏中,雍正帝屢次對於官員為何選擇正法提出疑問。雍正十一年 (1702),修訂「官軍從征私逃」相關規定,對於悔悟逃兵,給予免治罪或減等的處分。同時,在雍正十二年 (1703) 以前的逃兵案件中,仍不乏引用逃兵律的案件,但到了乾隆年間,卻極少引用相關律條。

  乾隆皇帝對於逃兵問題的態度嚴厲,認為「兵丁中途逃脫,情罪可惡,務應拏獲正法,以肅軍行。」乾隆十九年
(1784),並下令派往西北兩路進剿兵丁,如有攜軍器及衣服銀兩潛逃者,「獲日,以軍法從事,即行正法」。乾隆二十四年 (1759) 以後,逃兵一旦被拿獲,不再如過去先「奏請」皇上,而是由州縣武職官進行簡單調查,押解按察司審明後,即正法,事後「奏聞」皇上。甚至有多年後投首而遭正法者,亦是直接上奏皇帝,不經過三法司。葛教授認為,這是極端軍法形態的表現。

  葛教授最後提醒,清前期逃兵處理由非軍法形態審判走向極端軍法形態審判,是否為滿州法之影響,或為滿清統治的特色,有待進一步討論。但應注意到,清代作為皇帝與地方官員直接溝通管道的奏摺制度及軍機處,儼然已成為第二個司法管道,對於軍法審判案件的影響不容小覷。另外,在漢文檔案中,少有滿、蒙八旗逃兵案件,但第一歷史檔案館中的滿文檔案,則有較多滿州逃兵案件。特別是由北京移防新疆時,曾發生不少滿洲兵丁脫逃的情況,可見漢文檔案之所以少有滿蒙兵丁逃兵案件,乃與清代法律訴訟程序有關,而並不非乾隆帝所認為滿蒙兵丁較漢籍兵丁更不畏戰。不過,由於就地正法的裁決,主要發生在戰爭時期,在一般移防的情況下逃脫的滿蒙兵丁,實際上僅會被取消旗籍,不會正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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