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振滿教授講演「明清福建的鄉族自治傳統」活動紀要

 
講題: 明清福建的鄉族自治傳統
主講人: 鄭振滿教授(廈門大學歷史學系教授)
主持人: 王鴻泰教授(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副研究員)
時間: 2012 年 7 月 23 日(一)下午 3:00 至 5:00
地點: 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研究大樓七樓 703 室
撰寫人: 李佩蓁(國立臺灣大學歷史學系博士生)
 
鄭振滿教授講演「明清福建的鄉族自治傳統」活動紀要
 

  2012 年 7 月 23 日下午,本院歷史語言研究所暨明清研究推動委員會邀請鄭振滿教授分享他在福建進行的地方社會研究。鄭振滿教授任職於廈門大學歷史系,曾多次來臺,從事訪問、研究工作,著有《鄉族與國家——多元視野中的閩臺傳統社會》及《明清福建家族組織與社會變遷》兩部專書,後者並於 2001 年被英譯為 Family Lineage Organization and Social Change in Ming and Qing Fujian 出版。[1]


  鄭振滿教授指出,明清以來福建地方發展的核心即「自治化」。此時期國家初步從地方社會領域隱退,成為象徵性的存在,而地方社會走向自治,這一趨勢可從賦役制度改革和明代政府職能轉型說起。明初雖然設有里甲戶籍制度,並有三年調整、十年造冊的做法,但因國家無法掌握人口流動和土地買賣的實際狀況,到了宣德時期已趨於解體。例如成化、弘治年間,福建安溪縣移民康福成兄弟與永春縣六七都的里長陳貴訂立合同,由康福成兄弟頂絕甲的陳佛成戶籍,康氏兄弟可得到陳佛成的戶籍、田產,但也必須承擔相應的賦役負擔。這就反映了人口流動,以及當時的賦役實際上是由里長、甲首逐層承包,即地方自己管理、協調如何分派稅賦勞役。另一方面,國家的財政改革從一條鞭法到攤丁入地,逐漸限縮地方政府的財政自主權,加上中央為了軍費或大興土木之故,不斷加重地方政府負擔,地方政府為了應付各種加派,連正常的地方財政支出都難以維持,導致地方行政職能萎縮。如此一來,就促成基層社會自治化的傾向。

  地方管理工作開始交由地方自治組織負責。首先以「家族」為單位,來進行戶口管理、土地稅收等工作,最顯著的例子就是康熙年間實行的「糧戶歸宗」政策,即由宗族自行管理戶籍土地,徵派里甲賦役。「糧戶歸宗」也因此創造了不少異姓聯宗的合同式宗族。例如,福建東山島的軍戶在明代隸屬於衛所,清代撤廢衛所後,原軍戶沒有戶口可登記土地、納稅,更不能參加科舉,他們便用關帝廟報戶口,模仿宗族組織的形式,戶名「關永茂」,下分七房,每一房其實各有原姓。而泉州永寧衛福全所的居民,原亦是「零星軍戶」,康熙五十三年 (1714) 自立門戶,「以地為姓」,即姓「全」,更建立「全氏宗祠」,編修《全氏族譜》,但又以小字註明原姓為何。


  之後,為了處理超越家族範圍的事務,進一步形成以廟宇為中心的社區性組織。廟宇組織由明代的里社制度演變而來,明初規定民間設立「里社」,定期舉行社祭儀式,意圖將民間的社祭活動正式納入官方制度。里社和里甲制度都是官方控制社會的手段,但是在里甲制度解體後,里社組織遂演變成社區性祭祀組織,明中葉的「毀淫祠」風潮就反映了當時民眾多不依循官方里社規定祭祀的狀況。廟宇祭祀組織舉辦神明慶典、繞境、捐款、選爐主頭家,又於廟中討論公共事務,其實就是一種地方行政系統,其有效性遠遠超過官方的鄉約保甲系統。可以說,研究廟宇儀式系統,就是研究一種可稱之為「地方行政儀式化」的地方行政系統。另外一個值得注意的現象是出現各樣的社團,如各種「會」、「社」、「堂」,主要是自發性的結社,從事公益性事業,如清代以來的「善堂」組織。在有些地區,這類社團相當發達,甚至也成為社區性組織,並掌握地方發展的主導權;這類社團也是地方自治的一種形式。

  鄉族自治具有多層意義。從宋代理學家的理想,到明太祖朱元璋推行「聖諭六條」,就已含有自治理念。而要研究一個地方社會,最基本的出發點,就是要看地方的公共事務究竟由誰承擔,如何處理。接著便是行為規範的問題,日本學者寺田浩明對於鄉規民約就有相當細緻的研究。然而鄉族勢力擴張也帶來地方割據的後果,由於各鄉族本位地追求自己利益、爭奪資源,導致鄉族械鬥迭起。


  鄭教授演講一小時後,開始和與會學者進行交流。

  與會者首先提到清代臺灣頻繁發生漳泉械鬥的現象,與福建地區鄉族械鬥是同異何在?鄭教授表示,臺灣歷史有其特殊因素,即移民社會在最初階段尚未建立秩序規範,故完全須以實力來爭奪資源。短期來看雖然付出相當的社會代價,長期觀察下,卻也創造出新的社會體制,由於強調勢力的聯盟,對於社會進步是一種突破。在此過程中,移民社會試著將熟人社會的規矩放到陌生人的社會中運轉,在學習和陌生人打交道的過程中,便產生新的生存策略。

  臺史所林文凱老師詢問,以臺灣或東南亞華人社會來看,鄉族自治傳統對於移民在新的地域、社會建立秩序有何意義?鄭老師認為,在長達兩百多年的鄉族自治訓練下,百姓更有能力往外移動、開疆拓土,能適應新的環境,發展新的傳統。就如猶太人的離散社群 (diaspora),在異文化中,即依靠原鄉傳統,以此凝聚眾人,在異地安身立命。東南亞華人社會也是如此,他們維繫鄉土傳統,更進一步將其轉換為商業網絡,靠同鄉、同業關係發展商業。

  史語所李孝悌老師則提問,關於「社」、「社團」等地方性組織究竟如何組成、成員主要為哪些人,以及如何動員?鄭老師指出,社的來源是多元的,村社由明代「里社」演變而來,有特定的空間範圍,並有複雜的分化過程,這方面的資料可見於葉向高 (1559-1627) 的文集《蒼霞草》。但是契約文書中的「社」是社團,通常是在廟宇中組織祭祀活動的結社。又如徽州的社是由家族組成,類似祠堂。而明清時代「社」的內涵,與現今翻譯西文而用的「社會」概念有所差異。


  陳啟鐘博士提問:福建地區人口外移的現象是否一如傳統所說的「山多田少,人多地少」所致?鄭老師指出,所謂人多地少的說法,是假設當時的人有「安土重遷」的心態,但從福建的實際狀況看來,當地人原就習於遷徙。從明代以來,福建人多以海上貿易為生財之道,因商業的收益遠勝於經營土地,故人口外移的主因並非土地不足或人口過於密集。明朝朱紈就觀察到,福建從事海上貿易者多是地主豪強,可見向海外發展不完全是因為缺乏土地或生活不濟才勉強為之。陳啟鐘博士又以自己研究的閩北地區為例進一步說明,他認為閩北地區的家族或鄉族組織並不明確,「社」也未扮演重要角色,特別在清代前期,主要是乾隆朝,國家力量在閩北十分顯著,似無明顯的地方自治特徵,在閩北主要是由士紳主導當地事務。鄭老師認為,不同的地域可能需要做各別細緻的研究才能有定論,但「如果沒有鄉族自治,又是什麼替代它」?且在鄭老師的概念中,士紳也包含在鄉族之內。

  另有與會者提到鄭老師在演講中指出,一條鞭法限制地方政府的財政自主權,但以清代的「加耗」為例,可看到地方政府還是能用各種方式突破一條鞭法的限制。鄭老師說明,已發表〈清代福建地方財政與政府職能的演變——《福建省例》研究〉一文專門探討此問題。簡言之,加耗是為了解決地方財政不足的問題,但「耗羨歸公」後,耗羨就轉化成「養廉銀」,也就是地方官員的特支費,用以彌補地方官的公務開支。此後地方各種額外公務便以屬員的養廉銀支出,就是「就廉攤捐」,到了清代後期,地方多事,甚至養廉銀全部支完還不足用,因而地方財政問題仍無法解決。

  還有與會者就明清鼎革之際對鄉族自治的影響,以及鄉族與商業發展的關係,請教鄭老師的看法。鄭老師表示,明清交替時期,特別是福建沿海地區,因實行遷界令而受到極大破壞,許多廟宇遭拆毀,復界後才重建。在此過程中,因人口的流動使得地方廟宇祭祀的主導者有所更替,不過祭祀組織自明代中後期即已成形,經歷改朝換代還是延續下來。至於鄉族與商業活動的關係,過去研究者多認為鄉族阻礙商業發展。但從海外華人社會觀之,家族其實有益於商業網絡的建構;家族企業發展蓬勃,與市場制度有極好的接合,這為鄉族與商業的課題帶來新的視角,值得進一步研究。

[1] Zhenman Zheng, Family Lineage Organization and Social Change in Ming and Qing Fujian, trans. Michael Szonyi (Honolulu: University of Hawai’i Press,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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