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im Hanbark博士演講「清初贖刑的縮小與實刑主義」紀要

 
講題: 清初贖刑的縮小與實刑主義
主講人: Kim Hanbark 博士(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博士後研究人員)
主持人: 李仁淵教授(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
與談人: 吳豔紅教授(Bryn Mawr College 東亞學系)
鹿智鈞博士(國立臺灣大學歷史學系博士)
時間: 2022 年 8 月 24 日(三)上午 9:00 至 11:30
地點: 視訊會議
撰寫人: 黃品欣(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歷史學系碩士生)
 
Kim Hanbark博士演講「清初贖刑的縮小與實刑主義」紀要
 

  本場演講為「2022年清代法律、制度與社會系列演講」第五場,由 Kim Hanbark 博士主講。金博士為韓國延世大學碩士、日本京都大學博士,現任中研院近史所博士後研究人員,研究領域為清代刑罰史。本場演講以金博士由博士論文修改後所出版《配流刑の時代:清朝と刑罰》(流放刑的時代:清朝與刑罰)一書為基礎,在配流刑的實施問題上再行延伸。

  金博士首先介紹《配流刑の時代:清朝と刑罰》一書。書中分成兩部分,第一部分討論清代配流刑(充軍、徒刑、流刑)如何制度化;第二部分探討內地配流刑實施造成的問題,以及清朝的因應方式。金博士表示,新清史研究蔚為風潮後,清代法制史研究領域多關注滿洲、蒙古、新疆等地,然而內地司法也有許多清朝特色,如省例的編纂、以實刑為中心的刑罰運作、監禁刑的開始及配流刑的大量使用。唐代以後,五刑制度成為前近代中國刑罰制度的基準,然實際施用五刑的時代不多,五刑遂成為一種量刑工具,如明朝以贖刑代替五刑,後因應實刑的必要,開始實施充軍。清代除了充軍以外另有發遣,即將罪犯送到駐防或新疆地區。根據光緒朝《大清會典》,發遣、充軍、流刑、徒刑這四種配流刑的使用已接近 50%,且死刑減免又會以發遣、充軍、流刑擇一替代,故配流刑在清代刑罰中實佔有重要地位。金博士指出,清代作為配流刑的時代有三個意義,其一為配流刑作為實刑的廣泛執行;其二是泛用配流刑的過程中,內地一般州縣成為大多數犯人的配所;其三乃管理配留犯而衍生出的各種問題,為了解決這些問題,導致五刑制度的改革,及配流刑的廢止。

  最初配流刑的出現是為了代替死刑,因皇帝「不忍刑殺,流之遠方」,故將罪犯流放至皇帝支配範圍中的遠方,從唐代至明代,所有流放犯都被送往邊境或軍隊。清代因衛所幾乎全部撤廢,只好將充軍犯送至內地的一般州縣,此現象即是清代充軍的「流刑化」。充軍流刑化以後,二種刑罰合稱為「軍流」,流刑亦受到充軍制度影響,導入「道里表」。乾隆八年 (1743) 制定道里表後,開始按照距離流放罪犯,另從嘉慶年間的道里表可見,內地大部分州縣皆可作為配所。金博士指出,清代的配流刑並非把罪犯從一般社會中排除,而是讓他們與社會共存,但這種執行方式給地方官帶來管理上的負擔,進而衍生出新的問題。

  除了充軍、流刑以外,徒刑亦經歷制度化的過程。徒刑原指有期勞役刑,共有五等,從徒一年至徒三年。乾隆五十一年 (1786),雲南巡撫譚尚忠奏請按照軍流犯條例流放徒犯獲准,刑部乃制定了新的條例,規定不拘有無驛站,核計道里遠近、酌量人數多寡後,均勻分派徒犯,交與各州縣嚴加管束。新條例並未提到不能役使的徒犯應如何處置,只寫明應如何配置徒犯,顯示徒刑作為勞役刑的本意逐漸淡化。另由日本法務省圖書館所藏《山東五徒道里表》可見,道光朝以前將徒刑以里程遠近劃分為五等,執行方式幾乎已與配流刑相同。金博士表示,因各個刑罰固有的處罰要素不能運作,配留距離成為刑罰間的差等要素,如徒刑為省內配流,流刑為三千里以下的配流,充軍則為四千里以下。

  隨著配流刑大量使用,清朝面臨兩個問題,一為配所裡的配流犯過剩,二是配流犯引發的治安問題。配流犯過剩的原因有三,其一是除了徒刑,流刑、充軍及發遣都是無期刑;其二為原先被送往驛站、軍隊的徒犯與軍犯都被送到州縣;其三是死刑減等時,會改為充軍、流刑、發遣其中之一,配流犯的人數又隨之增加。雖然配流犯實際上反亂事例不多,但再犯、逃走的事件卻很頻繁。為了改善問題,首先強化再犯、逃走時的處罰以為威嚇。再者,罪犯的生計不穩定亦是容易滋事的原因,故雍正九年 (1731) 議定,將六十歲以上的配流犯收容於養濟院,由朝廷支付糧食;乾隆九年 (1744) 起,朝廷支付糧食給沒有工作、財產的配流犯及其家人。縱使有種種措施,乾隆朝以後仍會見到配流犯的管理問題。透過巴縣檔案,可見配流犯在配所中沒有官方雜役,需要自給自足,未能穩定營生的罪犯往往容易再犯或逃走。為了管理配流犯,巴縣發展出指定一名配流犯為「軍犯頭」的方式,讓他管理其他配流犯;浙江也存在類似的事例,由「流犯頭」負責管理罪犯。金博士認為,清朝對罪人的配置十分關注,因此使用道里表等方式加以制度化,但對到達配所的罪犯卻僅委任地方政府管理,對於地方政府來說,配流犯是皇帝不殺的罪人,不能任其死亡,然又必須防止配流犯犯罪,以免危害到一般民眾。

  乾隆朝前期開始有官員提議釋放配所中自新的罪犯,以解決配流犯過剩的問題。為了調節配所的罪犯數量,清廷開始有條件的釋放配流犯,如乾隆十一年 (1746) 釋放流放十年以上、別無他犯的軍流犯人,乾隆四十三年 (1778) 的恩赦亦將配所罪犯納入其中。此後,配流犯的釋放逐漸一般化,使其不再是無限期的罪犯。金博士透過巴縣的清冊統計配流犯的最短受刑時間,乾隆朝平均為 12.6 年、嘉慶朝 4.7 年、道光朝 6.4 年,隨著恩赦增加,刑期明顯變短。雖然配流刑仍不是有期刑,卻也不再是終身刑,赦免與否決定了實際的受刑時間,罪犯無須到死都生活在配所。

  另一個清代新生的配流刑為發遣,與原先需要自給自足的配流犯不同,明文規定發遣的罪犯需要當差、為奴、種地。最初發遣以東北為配所,後日漸擴大,乾隆朝以後常將發遣犯送至新疆,惟歷時不長,未有完備、統一的規定。學界普遍認為發遣擴大是充軍流刑化造成的結果,金博士則認為發遣擴大應是征服新疆後才產生的現象,因透過統計可見,僅有發遣新疆的人數暴增。乾隆皇帝 (1711-1799) 亦表示犯人發遣新疆有兩個效果,一方面對直省生計有益,另一方面可使罪人改過自新。將犯人發遣至新疆的一大目的,便是為了減輕內地州縣安置犯人的壓力。

  清末進行法制改革時,沈家本 (1840-1913) 嘗言「流刑廢止,實無可疑」,視配流刑的廢除為理所當然。如此具有代表性、且廣泛使用的刑罰,為何輕易就被廢止?金博士認為,清朝對配流犯問題的因應,即導致了配流刑時代解體。如委任地方政府管理罪犯,許多地方便將犯人安置在衙門或收容所中,這種處置方式不免讓人疑問配流犯人是否有其必要?再者,為了解消流放犯過剩問題,常透過赦免縮短刑期,使配流刑似乎難再被稱為降死一等的重刑。而頻繁將罪犯發遣至新疆,利用空間上的分散以解消內地州縣收容過剩的問題,是否又破壞了里程配流的原則?乾隆朝以降配流刑所帶來的問題,如地方治安惡化、行政負擔、配流費用、兵役受累等狀況,都導致配流刑時代的終結。

  最後金博士指出,就算配流刑造成許多問題與負擔,清朝仍然重視配流刑,原因即是清朝始終堅持實刑主義。現代用法上,實刑是與緩刑對比的概念;而清代有「換刑」,罪行會依據犯罪者的身分有所調整,對特定犯罪的判刑亦有差別。故實刑可分為狹義與廣義,狹義實刑為不經過換刑,按照原本的量刑處罰;廣義實刑則是不可贖,以身體刑或自由刑處罰。而清朝即使放棄狹義實刑,亦未放棄廣義實刑,此即是清朝司法的主要特徵。相較明代贖刑盛行,清初贖刑的縮小則有兩種可能性,其一為對明代贖刑產生疑問,如不同贖銀額數造成缺乏公平性、過度贖刑以收受贖銀等問題;其二為維護清朝正統性,清朝嚴格執行五刑,延續唐朝以來的刑罰模式,以獲得統治上的正統性。清朝因排除贖刑、實施實刑主義,增加了司法系統的負擔,在國力充裕的乾、嘉時期較無問題,然晚清以後司法系統逐漸不堪負荷,故積極導入換刑,如地方要求自理、以其他形式執行刑罰等方式,但儘管如此,清朝的實刑主義基本上並未動搖。

  演講結束後,與談人吳豔紅教授肯定金博士以配流刑切入,探討清朝內地司法特色的意義,另提出幾點問題與金博士商榷。首先吳教授提問「配流刑的時代」之核心意義為何?實刑是否為其他朝代也有的特色,並非清代獨有?再者,金博士將明代贖刑的實施與清代配流刑進行對照,探討清代實刑主義的發展,是很有意思的切入角度,然而贖刑的實施與明初時代背景相關,後續又有修正及變化,因此贖刑的縮小未必是造成實刑擴大的原因,即贖刑與實刑並非完全對立,在論述二者的關係上仍須仔細斟酌。

  另一與談人鹿智鈞博士讚賞金博士選題眼光精準,清朝為非漢族群所建立的王朝,何以將配流刑實施的最為徹底,是很值得探討的問題,而金博士的討論乃將清代法制史著重非漢民族如何「參漢酌金」的研究成果又更向上提升,為法制史研究開拓出新的領域。鹿博士繼而就清朝為強調自身正統性而上溯至唐律提出疑問。鹿博士指出,正統性是一籠統的概念,很容易成為政治說詞。如清世祖 (1638-1661) 對明太祖 (1328-1398) 的評價極高,卻為何清朝不承襲明律而要上溯唐律?此問題仍須再行探討。接著,鹿博士提供自己的研究經驗與金博士參考。其就乾隆朝以前配流刑的實施,呼應金博士所討論乾隆朝以後的實施狀況。乾隆朝以前,配流刑仍是就遠、就邊,主要將罪犯流放到東北地區,原因有二,其一為東北地區有人力需求,其二是為維持東北旗人生計,顯示清朝將罪犯流放至東北有其實際考量。後來配流刑的改變則與東北地區的體系變化有關,清朝皇帝欲塑造滿洲認同與滿洲特性,進而促成將族群的淳樸與地方的淳樸連結起來的想法,使罪犯不再發往東北,在征服新疆之前皆改為流放到直省地區。鹿博士指出,清朝皇帝身為非漢族群的統治者,對邊疆的態度有別於其他漢人王朝,這種歷史的偶然性造成配流刑反而在清代徹底執行,東北邊疆自此不再是發遣地,這也是清朝與其他朝代最為不同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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