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韻如教授演講「刁婦/民、頑吏與法律的距離:淡新檔案的姦拐故事與敘事者」紀要

 
講題: 刁婦/民、頑吏與法律的距離:淡新檔案的姦拐故事與敘事者
主講人: 陳韻如教授(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系)
主持人: 李仁淵教授(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
與談人: 蘇成捷 (Matthew Sommer) 教授(美國史丹佛大學歷史學系)
臧東升教授(美國華盛頓大學法學院)
時間: 2022 年 8 月 10 日(三)上午 10:00 至下午 12:00
地點: 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 文物陳列館五樓會議室/視訊會議
撰寫人: 黃品欣(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歷史學系碩士生)
 
陳韻如教授演講「刁婦/民、頑吏與法律的距離:淡新檔案的姦拐故事與敘事者」紀要
 

  本場為「2022 年清代法律、制度與社會系列演講」第四場,由陳韻如教授主講。陳教授為哈佛大學法學博士,現任臺灣大學法律學院副教授,研究領域為法律史(東亞/美國)、批判法學、法律全球化與家庭法。主持人李仁淵教授在開場時,首先介紹陳教授是系列演講中第一位法律系背景的講者,因其研究範疇跨足法學與史學兩個領域,在撰寫文章時法律與歷史的分量應如何平衡,實屬不易。陳教授在碩士階段開始關注《淡新檔案》,本場演講即為其研究《淡新檔案》後發表的二篇文章〈「刁婦/民」的傳統中國「(非)法」秩序:預測論、潛規則與淡新檔案中的姦拐故事〉、〈《淡新檔案》中姦拐案件:法律傳統的重新檢視〉之集結。

  演講伊始,陳教授講述其作為法律系大學部的學生時,對生涯規劃的模糊想像是參與社會改革的律師,沒想到修習臺灣法律史等相關課程後,興趣轉向為「偷窺」《淡新檔案》等史料中,百餘年前的人們如臺灣霹靂火般的愛恨情仇之歷史研究者。那些積極參與訴訟、遞出訴狀的原被告們,不僅彼此故事針鋒相對,就算是己方的說詞也經常前後不一,「聳聽」也司空見慣。前一張訴狀還指稱對方為惡霸並請求縣官為身為弱者的草民申冤,過沒幾天又呈狀說是誤會一場,兩方和息了事。被縣官批斥為「刁婦」或「刁民」,也是家常便飯。不過檔案中被罵的不是只有草民,在差役的查案回覆報告中,也常見縣官責備效率不彰、敷衍了事的差役「疲玩」。更有甚者,就連貴為青天大老爺的縣官,也可能是上級官員口中「疲玩」的下級官員。不管是涉訟民眾、差役、縣官或上級官員,其實都是在進行涉訟、當差乃至為官策略的敘事者 (narrators)。

  陳教授表示,除了「多重宇宙」般的敘事外,作為法律史的研究者,另一個使用底層訴訟檔案所會遭遇到的困難,則是法律/律例的存在感「稀薄」。不僅大清律例等成文法很少出現,就算被縣官提及律例(以訓斥當事人)的情形,也多半是「法外開恩」,很少依照律例加以處罰,而不了了之的案件所在多有(詳後述)。如果這些檔案中真真假假的敘事、稀薄的法律,就是我們探討帝國制度末梢的底層法律運作之憑藉,那麼該如何從訴訟檔案中探討清治臺灣/清代的法秩序呢?

  美國法學家 Oliver Wendell Holmes (1841-1935) 所提出的「預測論」,對陳教授深具啟發。Holmes 當年在對法學院學生的演講中表示,法律的學習並非學習教科書上的法律原則或案例條文,而是學會對實際結果的「預測」。這樣的「預測論」又稱「壞人理論」。為了演講的效果,Holmes 語出驚人地表示:如果想要真正的理解法律,甚至必須要從不關心倫理道德、只考慮實際後果的「壞人」的角度,去觀察他如何預測成本、利益與惡害(例如是否真的會受到法律制裁),以及據此行動時所考慮的規範運作方式,這才是人們願意付錢雇用法律人所希望得到的專業建議。借用 Holmes 的比喻,若要理解清治臺灣的法律情境,或許可以進行這樣的換位思考:當我們穿越成為在清治臺灣地方衙門走跳的訟師或師爺,要提供給我們的「刁婦/民」與「頑吏」什麼樣廣義的 legal advice?

  陳教授以此連結到清代臺灣的「訟師」(當事人)如何打官司?「師爺」(地方官)又有何審案策略?由此再進一步思考循例、章程、成案等狹義的法律知識,在地方衙門的訴訟與辦案策略(即廣義的法律知識)中,又扮演何種角色。陳教授具體地以姦拐案件為例,《大清律例》存在相關規定,如通姦要杖、姦拐要徒,另有「私和姦事」一條,即不允許私下和解犯姦事件。然而這些規定如何執行?在人們的敘事與行動中扮演何種角色?又如何構成人們的行為框架?這其實很大程度上取決於案件被紀錄在地方或中央的哪一個層級。作為中央刑部檔案的刑科題本之敘事,對於案件過程、審判、法律細節的運用,書寫十分詳盡,層次井然。若只看刑科題本所載錄的通姦案件,可能會有這樣的印象:人犯大多在官民合作下確實逮捕、遭受懲罰,而地方官就算同情苦命鴛鴦,但礙於考核制度無法私了結案,必須嚴格選擇適用律例,擬罪後往上審轉呈報。換言之,地方官並無彈性處理的法定權限與實際空間,制度控制其必須依法審判。

  然而相較於刑科題本,《淡新檔案》則呈現多重的邊緣性,其涵蓋時間為清中葉以後並集中在光緒朝,事發地點乃地理上孤懸海外的臺灣島。更重要的是,產生《淡新檔案》的淡水廳新竹縣亦是帝國官僚的邊緣末梢,而檔案性質為地方衙門的內部文件底稿,諸多原始文件呈現混亂、紛雜的「野生」狀態。在帝國官僚機關的末稍,法律的存在感甚為稀薄,例如違反「私和姦事」的情形頻繁發生,卻未見處罰(詳後述)。換言之,中央檔案與地方檔案呈現相當不同的法律秩序。

  接著,陳教授進入《淡新檔案》奸拐案件的分析,並以編號 32410 的陳彭氏案 (1874) 破題:五十餘歲的婦人陳彭氏,由兒子陳能為她「抱告」,將林番奸拐媳婦許姦之事告上衙門。縣官批示陳彭氏應自行管束,且情節有諸多仍待查明的可疑之處。隨後被告許氏亦反控陳彭氏捏造事實,並指出陳能早已過繼給名為呂熊之人,因此陳彭氏並非其真正的婆婆。案件急轉直下,由告發通姦轉為爭奪呂熊遺產,姦拐控訴便不了了之。陳彭氏之案並非特例,陳教授將《淡新檔案》中三十件與通姦拐逃有關的案件,與冊報文書交叉比對,發現均未結案或審轉,當事人受到懲處的案件僅有一例,但也僅從輕發落而未依照循例或成案處理,說明絕大部分進入衙門的姦拐案件都未有結果。

  如此一來,該如何解釋這些「不了了之」的案件呢?陳教授依照「姦情消逝」的原因,將這些沒有結果的姦拐控訴大致分為四類。第一種類型涉及打擊涉訟女性形象,常見於家產案件中,女性多被指控通姦、與外人來往,詆毀其女性形象。然指稱姦情之人多未提出證據,也沒有積極要求縣官查明真相,最後往往與其他事件混雜不清。第二種類型牽涉到賣妻後的「找價」行為,通常為丈夫賣妻後認為賣價太低,想獲取更多錢財而誣告後夫姦拐其妻,目的僅是擴大事態以獲得錢財,並非真要使二人獲罪。嫻熟世情的地方官面對上述兩種類型的案件,通常態度消極、任由雙方和解。第三種類型為地方衙門對姦拐案件的訴追效率不彰,差役多「任催任延」,不積極辦案。第四種類型為「大事化小」,地方官不將姦拐案件依法處置,亦不往上審轉報告,少數抓到人犯的案件也是由當事人自行捕獲,此現象與刑科題本中記載的姦拐案件落差甚大。換言之,姦拐相關條文執行的實效性 (efficacy) 低落,乃是官民個人行動與整體制度交織共構的結果。

  陳教授再以 1886 年的黃阿清案為例,回應地方官是否有彈性處理實際空間的論題。黃阿清案乃案情較嚴重的人命案件,隨著案情發展,光是原告黃阿清本人就提出了四個不同版本的案情:一開始 (1) 黃阿清稱其妻黃詹氏被賴達成擄走;接下來黃阿清改口 (2) 黃詹氏並未被擄,實為誤會一場,兩造和息。過幾天黃阿清復遞狀稱 (3) 黃詹氏的確有被擄、兩造大事化小,私下協議送回卻被賴達成餵毒而死。

  最後第 (4) 版本的故事的形塑過程,可以看到地方官的積極介入。當黃阿清提出第 (3) 版本的故事,縣官便加以駁斥,並指出難保不是夫妻吵架造成黃詹氏自殺身死後「借屍訛詐」,並威脅黃阿清若有誣告會「加等治罪」。在潛在的刑罰威嚇下,我們看到黃阿清在口供提出 (4) 黃詹氏實為誤食「毒藤草」身死,而黃阿清情急誤控。此故事也成為縣官往上級陳報的敘事基礎:黃阿清在妻子死後情急誤控,本應「照例究誣」,姑念吐實故從寬完案。在此案中我們可觀察到即便在人命重案中,縣官仍有形塑案情、大事化小的實際空間。

  最後,陳教授提出三個結論。首先,經由分析姦拐案件,可以看到複數、重層的清代中國法律傳統。美國當代的法社會研究中,強調所謂「書本上的法」與「行動中的法」(law in books vs. law in action) 之間的落差。經過篩選、層層上報、精細定罪論刑的刑科題本的案件,固然也是法律實踐傳統,但《淡新檔案》中對於姦拐案件的實踐,可能比較接近大多數人們日常所經歷「行動中的法」。以通姦罪為例,若要探究婦女的法律地位,除了對律例、成案與刑科題本的分析,也要從較底層的地方檔案著手,觀察法律在地方的實踐傳統為何,才能完整地了解女性的法律處境。另外,陳教授附帶補充,日治時期的刑法通姦罪條文(書本上的法律)雖與大清律例相似,但執行的實效性(行動中的法律)卻增強許多——姦拐案件的定罪數量也更多,日治臺灣監獄中女性囚犯不少乃因通姦罪而服刑。這顯示出前近代至近代(清代至日治)國家力量的增強,但也呈現了丈夫可以藉由官方的力量控制妻子,或許可說是法律近代化的一個面向。

  其次,法律史的研究向來關心地方衙門依法審判的問題。陳教授則建議我們可以從全有全無的 “rule of law”(是否依法審判/行政) 概念轉向,重新從 “role of law”(法律的角色) 的角度,來思考清代中國∕臺灣法律的敘事脈絡中的實際作用,此即前述「預測論」∕「壞人理論」的指引下所能真正理解法律的視角。例如從《淡新檔案》可以看到地方官選擇性的提及、引用律例,卻不一定執行的狀況。地方官援引律法時,有時是提示背後的刑罰,以威脅「刁婦」、「刁民」們各退一步、和解銷案;而對於層出不窮的「捏控」,地方官雖常斥責這樣的誣告行為,最後卻往往從寬處置。司法檔案中常見的「本應⋯⋯姑念⋯⋯」句型,以依法追究為原則,法外施恩是本案特殊情況的例外處置,呈現出提出法律但不執行的現象。然實際執行上的原則與例外是恰恰相反的——只要是有經驗的參與者都能「預測」「不依法追究」才是實踐上的原則。

  最後,陳教授分析既有論述中關於地方官的「彈性執法」是合法抑或瀆職的兩種論點,並提出替代的詮釋論點。一為權衡論∕授權論,主張地方官「彈性執法」為合法,因「不依法審判」是傳統中國法內建的模式,希望細事由縣官依照情理法判斷,而非機械性地使用官方法。陳教授認為彈性處理的確是當時重要的價值,依法審判容易過於嚴苛而窒礙難行,但地方官其實並未正式獲得官方授權得不依律審判,且在清代臺灣,仍有傳統中國脈絡下依律審案、擬罪的制度要求。二為混亂失序論,主張不依律審判僅是清末國家資源不足、官方控制力薄弱導致的混亂現象。陳教授則認為不依律判案的作為實際有一套運作模式,而非無法預測的混亂狀態。作為替代的觀點,陳教授提出此種官員審判不依律的現象,可以理解為被默許的非法行為。上級將與現實有相當差距、甚至難以執行的規定加以保留不改革,然卻默許下級官員從寬解釋,可以彈性執法、創造例外,也因此發展出「上下交相賊」的灰色地帶,在合法與非法之間存在著許多「潛規則」,故也可預測有一定的法秩序存在其中。

  演講結束後,與談人蘇成捷教授指出,陳教授多以晚清臺灣的案件為例,自有其特殊性,然是否都能呼應傳統中國法及傳統中國文化?而較輕微的案件多由地方官彈性處理的情況相當普遍,很難說是非法,應該如何理解這種現象的意義?陳教授回應,如前所述《淡新檔案》確實有其特殊性與邊緣性,若要探討清帝國統治遺留下的法律傳統,晚清的《淡新檔案》有其優點,也很適合與接續的《日治法院檔案》進行法律運作的轉折比較。但若是要回應較為整體的清代中國法問題,確實要更加謹慎,取材上若能包含巴縣等縣級檔案會更加全面。不過,關於「代表性」的問題,或許聚焦具體議題上較容易釐清。就「彈性執法」的議題而言,今天的報告與其他運用縣級檔案的既有研究,幾乎都肯定此現象的存在,因此觀點之新穎便在於對於這種現象的詮釋。至於地方官彈性處理的普遍存在,陳教授認為此現象與「陋規」(官員收取正式制度上並未給予其權限收取的費用)的存在,在本質上十分相似。陋規是官僚體系中被默許的普遍性存在,然而並不代表此事合法或被正式肯認,甚至在某些特殊狀況仍有可能被追究。

  另一位與談人臧東升教授首先感謝陳教授精彩的演講,並表示相較於重大案件,透過《淡新檔案》中諸多沒有結果的法律案件,或許更能如實反映底層人民如何面對法律,也更能看見案件審理的細節,如縣官並沒有足夠權威派遣差役、傳召證人,都會使案件未果的機率上升,而誣告也頻繁發生的情況。此與現在中國面臨的情況十分相似,囿於底層縣官沒有判定案件事實的能力,發展成人民須討價還價、將事情鬧大後,官僚體制才會更認真的面對人民的問題。這些法律層面上的技術因素,如程序設計、技術規則等,都會影響當事人(即身在其中的縣官、差役、人民)之行為。因此臧教授認為,在考察案件「不了了之」、「和解」的現象時,可以將這種法律技術性的因素納入探討,或許能更全面地解釋底層社會的法律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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