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婷教授演講「商業出版與清代法律知識的傳播」紀要

 
講題: 商業出版與清代法律知識的傳播
主講人: 張婷教授(美國馬里蘭大學歷史系)
主持人: 李仁淵教授(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
與談人: 邱澎生教授(上海交通大學歷史學系)
時間: 2022 年 6 月 29 日(三)下午 8:30 至 10:50
地點: 視訊會議
撰寫人: 黃品欣(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歷史學系碩士生)
 
張婷教授演講「商業出版與清代法律知識的傳播」紀要
 

  本場演講是「2022 年清代法律、制度與社會系列演講」的第一場,由中研院史語所制度與社會研究室主辦。主持人李仁淵教授首先說明,此一系列演講源自近期諸多關於清代法律、制度新出版的研究成果。同時,亦有許多年輕學者正在進行相關研究的寫作計畫,其主題皆十分值得討論、並介紹給華語世界。本系列演講共規劃六場,希冀透過不同面向探討清代社會中的法律制度。

  第一場演講由張婷教授主講。張教授為約翰.霍普金斯大學博士,現為美國馬里蘭大學副教授,研究領域為清代出版史、清代法制史。張教授的新著 Circulating the Code: Print Media and Legal Knowledge in Qing China 在 2020 年出版,中文版《法律與書商:商業出版與清代法律知識的傳播》於 2022 年問世,係英文世界第一本結合中國書籍史與法律史的著作,引起高度迴響。

  張教授首先分享此研究緣起於她的碩士論文主題:乾隆朝議罪銀研究。乾隆朝時官員若有行政上的疏失,往往會遭罰繳相當數額的銀兩,在此背景下,官員如何知悉、理解與其相關的法律制度,引起張教授的好奇。攻讀博士時,接觸到「杜懷亮案」,即杜懷亮謀殺自己的妻子與情婦陳李氏的丈夫之後,謊稱此二人通姦,欲為自己脫罪。從杜懷亮的口供,可知其對「殺死奸夫、奸婦」無罪的律例十分清楚。身為一介山東農民,杜懷亮卻對此條法律有非常清楚的認識,甚至憑藉這項法律知識構思他的謀殺計畫,此案吸引了張教授的注意,進而興起研究清代法律知識傳播的念頭。過往的西文研究通常認為清代的法律知識比較模糊,非司法官員對專業法律知識也不甚瞭解,然而在張教授進一步分梳後,開始有了新的理解。本次演講即以新書的幾個章節為題,從商業印刷出版的角度談清代法律知識的傳播。

  有清以前,歷朝政權對法律典籍的流通所設下的規範較嚴。如宋代嚴格控制法律書籍的印刷,僅允許自備紙張於刑部印刷,不得自行印賣,多數法律書籍都是由國家印製出版。明代放寬了對法律書籍的控制,沒有明確禁止商人印刷法律書籍。在明末商業出版革命後,大量書坊與出版品出現,絕大多數涉及法律知識的書籍多集中在通俗著作,如訟師秘本、公案小說等。律典及律註雖有少數坊本流傳,大多數仍由各級官員編纂、地方政府出版,商業出版的法律書籍並未佔據主流地位。

  總體而言,清以前的法律書籍皆受到官府控制,相對準確的法律知識大多僅於官僚機構內部流通。清代則稍有不同,首先,清代立法較為迅速。清代的修律工作主要針對例文,順治三年 (1646) 所附條例 449 條,至同治七年 (1868) 已增加至 1892 條,這些新增與刪減的結果說明清代法律更新快速。其次,《大清律例》「斷罪依新頒律」規範律例與罪刑間明確的關係,斷罪須以新例為依據。此外,清代執行審轉覆核制度以後,嚴格控管官員在判案時是否確實援引合適的律例。此一情況導致官員在審案時更加小心,須謹慎參照《大清律例》,以免遭受行政處分。然而,中央並不經常出版《大清律例》或《大清律例集解附例》。在張教授所見的 131 種不同版本的律例全書中,刑部或武英殿在不同年份出版了 8 部、地方政府出版 3 部,但民間書坊則出版 120 部,官方與商業出版的數量差距十分懸殊。又因清代法律更新較為頻繁,常有不同條例的修正,乾隆五年 (1740) 以後確立每五年修訂一次律例。然而五年一修的律例通常不會出版成律例全書,而是以《大清律續纂例》、《大清律纂修條例》等單行本的形式問世,亦即內容僅收錄修訂後的新例文。單行本的優點是印刷成本低廉,可以較快印刷完畢後發送給各級官員,但清代司法官員卻反映單行本缺乏系統性,反而難以閱讀、運用。

  再者,欽定《大清律例》的流通十分有限。由於書籍卷帙浩繁,武英殿本僅頒發給京城部院與地方省級官員,難以發放至省級以下的官員。此外,從現存《武英殿通行書籍目錄清冊》觀之,武英殿售賣的書籍雖有《大清律例》,但購者寥寥,可見官方版本通行十分有限。乾隆五年的乾隆律出版後,律例總裁官提及各省得自行重印、頒發,以減輕武英殿負擔。然而,張教授在研究過程中尚未發現任何地方政府的重印本,顯示此項命令可能窒礙難行。上述現象說明殿本流通非常有限,只有高級官員能夠取得,且其內容並非即時更新,故效力有限。再者,武英殿的印刷作業耗時、過程繁瑣,乾隆朝前期約花三年可完成出版,而乾隆朝後期的印刷速度更趨緩慢,殿本的品質也迅速下降。

  在殿本不能滿足閱讀需求且品質堪慮的情況下,坊本律例全書便應運而生。坊本律例的出版並未模仿殿本的內容及形式,在康熙朝以後出現了許多變化,如康熙朝改以單欄或雙欄印刷,乾隆朝中期改為雙欄印刷,另加入許多註釋;乾隆朝後期 (1790) 以後均改成三欄印刷,即下欄是欽定律例原文及官方解釋,中欄呈現大量的註釋、案例、上諭或則例等,上欄是交叉索引,引導讀者參考相似的律條。諸民間坊本中,以《大清律例統纂集成》最為有名,清中葉以後大部分坊本皆仿造此書格式出版,內容也十分相似,反映出商業出版形成了自己的規則與模式,如三欄結構、新增未獲官方批准的註釋與案例,皆與殿本不同。不僅各級幕友多使用《大清律例統纂集成》,晚清各省官書局出版的律例書籍甚至都以其為模板,顯示商業版本的權威性已獲得官方認可。

  多欄套印原先運用在通俗的出版品,而後在清代許多的正式文類也開始使用。三欄印刷成為主流後,運用在律例書籍上可以方便對注釋及案例加以解釋、補充或更新,交叉索引則可供查找不同章節中的相似律例。此種編纂方式不僅提供司法官員審判上的便利,書中所收錄看似權威的案例與解讀,亦影響著官員的審判。張教授指出,坊本律例全書的編纂者以江南地區的幕友為主,且書籍常獲高級司法官員背書(例如高官撰寫序言支持坊本律例的出版)。此一現象說明坊本的可靠性及權威性,同時表示坊本已獲高級官員認可。自乾隆朝後期開始,杭州成為最重要的出版中心,出版了許多高品質的坊本律例,其次則是北京與上海。

  最後張教授總結商業版本的律例全書,其意義在於打破官府對於律典印刷及法律知識、法律解釋的壟斷,並取代殿本成為清代律例主要的流通媒介。自乾隆朝中後期起,幾乎所有坊本律例皆採用三欄印刷設計,重新定義了律典內容與印刷形式,殿本的單欄印刷遂被市場摒棄。這些變化拓展了法律知識的傳播範圍,提升私家注釋和成案的權威,擴大其在司法實踐中的運用。而幕友在出版過程中重新定義律典形式,此舉提高了他們的文化資本 (cultural capital) 和地位。張教授補充本次演講著重律例的傳播,但也必須提醒除了律典之外,清代法律知識的傳播亦透過他類文本,乃至於口頭的方式來流傳。他類文本包含律例註解、案例集等專業法律書籍,或各種訟師秘本、公案小說等通俗法律書籍,以及普遍可見的各種涵括律例內容、告誡人民不要犯罪的文告或公告;口頭媒介則是將聖諭宣講中的讀律部分用較白話的方式,或者透過戲曲、故事等手法呈現。綜上所述,清代法律知識透過各種方式傳播,使清代人民具有一定程度的法律知識。

  演講結束後,與會學者展開熱烈討論。與談人邱澎生教授提出幾點商業出版與法律知識傳播的問題。首先,朱元璋提倡講讀律例的精神是否影響明清法律的知識傳播?其次,晚明商業出版的蓬勃發展是否造成法律知識爆炸性的成長?張教授在書中並未討論律例注釋與成案彙編此二現象的發展。若從法律知識的角度出發,晚明到清初的成案彙編在數量上有大規模的增長。清代是否即是將幾種不同的法律知識,如成案、註釋書等之精華體現在律例書中,反映出法律知識累積至十八世紀後開始進行摘要與彙整?再者,坊刻律例書籍的出版有如時文,背後蘊含書商的企劃能力,必須尋找特定編者以推出符合讀者需求的內容;行銷書籍的方式,如高官的序言即有推銷、廣告書籍的作用。接著,邱教授提出官方是否有意「壟斷」法律知識是值得商榷的問題,因為此行為涉及清代法律知識及國家權力之間的關係。邱教授比較傾向於認為官方對法律知識採放任態度、並未有壟斷意圖。最後,關於文本與口頭法律知識的區別,這涉及法律知識如何構成社會政治權力的問題。晚明以前,法律知識的傳承多以家學為主,之後則經由商業出版,出現了一批以閱讀、研究、判斷法律知識為職業的群體。這些群體如何運用法律知識影響自身的社會權力關係,值得加以探討。

  張教授感謝邱教授精彩的評論,並說明在書寫時並未詳細考慮明清政府對法律知識是否有意壟斷的問題,清朝應該未有壟斷出版律例全書的意圖,僅對於「訟師秘本」這類商業性質的法律書籍和各部則例等曾頒布相關禁令。張教授認為雖然沒有直接的證據證明,但是在清代中期,國家還是希望社會使用官定版本以維護國家的權威性,不過能否稱之為「壟斷」仍須考慮。禁令亦給商業出版帶來壓力,例如順治朝至康熙朝前期,所有坊本律例均未標明出版商與編者資訊,書商小心翼翼地避免顯露身分,也沒有更動律例,反映書商認為此舉有風險。康熙朝中期以後才開始標明編者及出版商資訊,說明當時已能確認此舉不會招致麻煩。後來書商對出版律例書籍越發自信,認為可以帶來好處,故身分詳載於書中的編纂者、推薦者越來越多。此外,邱教授所提及明末清初的法律知識在量的方面產生爆炸性的成長,是另一個有趣的議題,此一現象無疑影響了坊本律例的出版,其意義即為總結、提煉出眾多法律書籍的精華,並在諸多情況下,這些非官方出版的法律知識得到專家群體的認可,也更頻繁地應用在司法審判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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