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im Hanbark博士《流放刑的時代:清朝與刑罰》新書發表會紀要

 
講題: 《流放刑的時代:清朝與刑罰》新書發表會
主講人: Kim Hanbark 博士(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博士後研究人員)
主持人: 巫仁恕教授(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
與談人: 賴惠敏教授(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
時間: 2022 年 6 月 2 日(四)下午 2:30 至 3:40
地點: 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 檔案館第一會議室/視訊會議
撰寫人: 黃品欣(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歷史學系碩士生)
 
Kim Hanbark博士《流放刑的時代:清朝與刑罰》新書發表會紀要
 

  Kim Hanbark 博士(以下稱金博士)為韓國延世大學碩士、日本京都大學博士,現為中研院近史所博士後研究人員,研究領域為清代刑罰史。金博士甫將其博士論文修改、出版為專書《配流刑の時代:清朝と刑罰》(京都:京都大學學術出版會,2022),本次新書發表會即以流放刑為中心,探討清朝的刑罰制度。

  主持人巫仁恕教授以日本學界在中國法制史領域優異的研究成果進行開場介紹,略述京都大學作為中國法制史、明清史研究重鎮,金博士攻讀博士時期亦在此受到非常完整的中國史及法制史訓練。《流放刑的時代:清朝與刑罰》一書以清朝法制史為題,充分討論了清朝刑罰,並且將刑罰的變遷與朝代統治變化、清代社會狀況互相結合,讓讀者不僅看見制度本身的變化,亦看見清帝國的變化。另外,金博士在討論犯罪行為、流放刑的具體實施方面時,運用了清代四川巴縣衙門檔案,將巴縣檔案發揮得淋漓盡致,具體地描繪出流放、犯罪及恩赦的過程。

  金博士首先解釋其書旨在以「流放刑的時代」一詞,嘗試說明清代的刑罰制度。在日文書名中所使用「配流刑」的含意,與中文「流放刑」不同,因為他需要一個名詞指涉罪犯由原籍地送到他處的刑罰,諸如流刑、充軍等,中文裡一般使用「流放刑」。金博士認為「放」係指放逐,有從文明中心放逐至邊境的意思,然而清代被流放的罪人可能會被送至繁華的江南地區,或是一省的省會等中心區域,因此在這類情況下使用「放」字並不那麼貼切,日文書名才會以「配流刑」稱之。

  在序章〈在中國史上清代流放刑的意義〉中,金博士提出現今清代法制史研究多著重在邊疆地區或特殊領域,如新疆流放、旗人的司法特權,以及《理藩院則例》下的藩部司法,內地的情況反而較少被提及。其實內地的司法也有許多清朝特徵,諸如省例的編纂、以實刑為中心的刑罰運作、監禁刑的開始及流放刑的大量使用等,均為金博士所欲探討的面向。五刑係指「死、流、徒、杖、笞」,而清代最主要的刑罰是發遣及充軍,發遣、充軍、流刑、徒刑皆屬於流放刑,從光緒朝《大清會典》觀之,這四種刑罰使用的比率已接近百分之五十,且若死刑減免,必以發遣、充軍、流刑擇一代替,可知流放刑應占有更重要的地位。

  清代作為「流放刑的時代」有三個意義:一、流放刑以實刑廣泛執行;二、實行流放刑出現的問題導致五刑制度改革、流放刑的終結;三、內地州縣容納了大多數的流放犯。因此,金博士書中第一部分談及「清代內地流放的制度化」,旨在考察清代流放泛用的背景,特別是徒刑和充軍的演變;第二部分講述「內地流放的問題與清朝的回應」,探討流放刑的實際執行狀況,以及由此衍生的問題和清朝的應對方式;最後再由「流放刑的時代」此一視角理解清朝司法制度的面貌。

  接著,金博士簡介《流放刑的時代:清朝與刑罰》一書的章節內容。首章〈充軍的流刑化與內地流放的發展〉討論清朝流放與傳統流放刑的差異。傳統流放刑乃「不忍刑殺,流之遠方」,將罪犯流放至皇帝支配範圍的遠方,在隋唐時代流放里程有其級距,然而實際上此種距離等差僅是名目,所有流放犯一般都被送往邊境或軍隊中;清代則有所不同,是把罪人送到內地的一般州縣,而此差異歸因於充軍的變化。在明代因有軍戶的設置使得充軍能有效執行,然而在清朝的軍制裡軍戶任務縮減、衛所幾乎廢除,故少數殘存的衛所裡被判以充軍的罪人過剩,只好把軍犯送到一般州縣,此即是充軍的「流刑化」。此後兩種刑罰合一稱為「軍流」,流刑也受到影響而導入充軍的要素,並制定道里表。道里表是按照罪人的原籍地與法定流放距離決定配所地點的規定書,本來只用於執行充軍,後流刑也於乾隆八年 (1743) 開始採用道里表(「三流道里表」)。道里表最重要的概念是不考慮地方特徵(邊境與否),只考慮從原籍到發配地點的距離,如此一來,充軍和流刑皆會按照道里表把罪人送往內地州縣。根據嘉慶年間的道里表,內地大部分州縣皆可作為配所。因此,清朝的流刑是讓罪人與社會共存的刑罰,與過往將罪人從一般社會中排除的流放刑大不相同。

  第二章〈五軍道里表所見里程流放的構造〉分析清代的里程流放與傳統邊境流放之差異。清代以全國為配所並讓全民管理流放犯,係因流放犯並非由官方專責集中管理,而是委任各地保甲,即將管理流放犯的責任加諸在人民身上。再者,清代按里程流放罪人,道里表的另一個功能便是以里程為基準,強制內地大部分州縣收容流放犯。

  第三章〈徒刑的變質和里程的導入〉討論在徒刑裡怎麼導入里程流放的要素。徒刑原指有期勞役刑,從徒一年到徒三年分為五等。晚清時在中國的西方人將徒刑一詞英譯為 temporary banishment, intra-provincial exile,字詞皆與勞役無關,可知當時人認為徒刑是種流放刑。雍正三年 (1725) 律指出,「徒五等,發本省驛遞」,徒犯的配所為驛站;而乾隆五十一年 (1786),雲南巡撫譚尚忠上奏稟明少量驛站集中過多徒犯致使驛站難以管理,請照流犯例流放徒犯。此奏獲得刑部認可而發布新條例,有趣的是,新條例並未提到勞役,只寫明如何配置徒犯,如「不拘有無驛站」、「核計道里遠近」,均說明徒刑在當時人的理解中是一種流放刑。在充軍、徒刑、流刑等原本固有的處罰要素無法運作的情況下,流放距離的遠近演變為刑罰之間的等差要素,徒刑為省內流放,流刑為三千里以下流放,充軍則是四千里以下流放。

  隨著流放刑大量使用,清朝面臨兩個問題:一是配所裡流放犯過剩,二是流放犯引發的治安問題。第四章〈流放犯的實際情況與地方的管理對策〉即聚焦於流放犯在配所的生活情況,並考察政府的流放犯管理政策。流放犯成為地方不安要素的原因,乃流刑、充軍、發遣均是無期刑,導致配所的罪人日漸過剩,而保甲作為管理主體,說明一般民眾與流放犯的生活距離非常接近而可能引發治安問題。當時的官僚認為流放犯原為犯降死一等的重罪人,本性大多不好,為了防止配所流放犯再犯或逃走,乃採取兩個應對措施:一為對再犯之舉強化處罰,以達威嚇效果;再者,罪人沒有工作、生計不安定亦是容易滋事的原因,政府為了補助罪人的生活,一年間對罪人及其家屬支給食糧。透過巴縣檔案,即可見到罪人在配所中有些有營生、有些無生理,在沒有官方雜役的情況下,流放犯必須自給自足,此即清朝流放犯的重要特徵。在巴縣檔案中另可見到為了管理方便會讓流放犯自行管理,指定流放犯中的一人為「軍犯頭」並管理其他犯人,又浙江也存在類似事例。金博士指出,從地方上衍生的問題可見清朝雖然制定了道里表等完善的施行方式且十分重視罪人流放的細節,然而並不關注到達配所的流放犯,而是委任地方政府管理。對地方政府而言,流放犯是棘手的存在,因為流放犯乃皇帝故意不殺的罪人,故不能放任其死亡,但又必須保護一般民眾不受干擾。

  為了解決流放犯過剩的問題,清朝開始考慮釋放流放犯或將其發遣,第五章〈流放犯的釋放和自新的援用〉即討論釋放罪人的施行狀況。金博士指出前近代中國的刑罰目的不是為了教化,赦免罪行才是「令之自新」,刑罰反而讓罪人無法自新。乾隆七年 (1742) 開始有官員主張若流放罪人無過,或可請旨釋放,此意是為流放犯設定刑期,將流放刑變成一種有期刑。乾隆皇帝則選擇不設定刑期而是在恩赦時釋放流放犯,使得乾隆年以後透過恩赦釋放的流放犯越來越多。金博士透過巴縣檔案統計流放犯的受刑時間,乾隆年間平均為 12.6 年、嘉慶年間 4.7 年、道光年間 6.4 年,可見隨著恩赦增加,刑期明顯變短,因此流放刑雖仍舊沒有確切的刑期,但已非終身刑,罪犯無須到死都生活在配所。而皇帝與地方官釋放流放犯時常用「自新」一詞,以自新作為一種條件,將無期囚犯的釋放正當化。

  相較第五章討論如何釋放流放犯以解決犯人過剩的問題,第六章〈流放刑的時代中的發遣〉則透過空間解決此問題。發遣 (unggimbi) 在滿文中有兩個意思:其一為「送」,其二是「刑罰的名字」,二者之間有擴張關係。發遣係清代新生的流放刑,與原先自給自足的流放犯不同,必須當差、為奴、種地。最初發遣以東北為配所,後日漸擴大,乾隆朝以後最常將發遣犯送至新疆,惟歷時不長且沒有統一的規定。學界普遍認為發遣擴大是充軍流刑化所造成的現象,但金博士認為並非如此,發遣的擴大應是隨著征服新疆而產生,經過統計,僅有發遣新疆的人數暴增。乾隆皇帝曾言發遣至新疆有兩個效果,一方面對直省生計有益,另一方面又可令罪人改過自新,實為一舉兩得,可見發遣新疆的目的是為減輕內地安置流放犯的壓力。

  終章〈流放刑的時代的終焉〉討論流放刑的終結。清末開始改革法制、編纂「大清新刑律」,流放刑的廢止亦是法制改革的一部分。沈家本曾說「流刑廢止,實無可疑」,流放刑的廢止被視為理所當然。然而如此具有代表性的刑罰,何以輕易被廢止?金博士表示清朝對流放犯問題的應對導致了流放刑時代解體,如委任地方政府管理流放犯,許多地方開始將流放犯安置在衙門裡,或建造收容所,這種處置方式不免讓人思考流放是否有其必要?再者,為了消解流放犯過剩的問題,清朝常透過赦免縮短罪犯刑期,如此一來流放刑似乎又難以被稱為降死一等的重刑。而頻繁將罪犯發遣至新疆,利用空間上的分散消解內地州縣過剩收容的情況,是否又破壞了里程流放的原則。且自乾隆朝以來,流放刑帶來的問題一直存在,如地方治安惡化、行政負擔、流放費用、兵役受累等,都未能完全解決,此皆是導致流放刑終結的因素。

  最後,金博士指出流放刑是清朝所繼承中國歷史上的經驗與矛盾,因清朝並未考慮廢止或以其他方式替代流放刑,因此為了執行流放刑,只得做最小的修正,如換配所、釋放罪人、委任地方管理等,只有清末大改革後才告別了傳統的刑罰制度。因此透過「流放刑的時代」這一角度理解清朝,可知清朝制度建立在明朝所代表的中國傳統刑罰制度上。

  演講結束後,與會學者展開熱烈討論。與談人中研院近史所賴惠敏教授首先肯定金博士繼承京都學派扎實的治學風格,書中引用多種日文、中文,甚至韓文、英文之著作,並運用了上百種史料,內容十分豐富。賴教授指出,本書中可見發遣是十分費力、費時的刑罰,將罪犯送至配所需要很多交通成本,送到當地後又需要人力管理,這些是過往刑罰研究較少注意的問題,金博士此書探討的不僅僅是法制史的問題,也是社會史的問題,如書中揭示流放犯過往不為人熟知的生活面向,即對賴教授帶來很大的啟發。另外,賴教授肯定金博士對清朝盛世建立的論述,以及其不偏重邊疆轉而關注中央司法改革的貢獻,因為司法改革實是開發邊疆地區的基礎,不應忽視。賴教授也建議金博士日後可以多使用檔案材料豐富犯罪研究,金博士書中多使用《東華錄》等典籍,若能加上黑圖檔、內閣大庫檔等檔案,應會使書中的統計數據更為豐富,此外,也可以關注旗人犯罪條例及其他為特殊情況制定的條例,是否反映出皇權凌駕於法律之上的現象,期待金博士日後可以做出更多討論。

  近史所馬騰教授則指出,清朝社會的一體化十分明顯,如內地商人前往外蒙、新疆等地貿易,或者居住邊疆的罪人發遣往內地,那麼流放刑的實施是否也對清朝社會的一體化產生影響?影響又有多大?金博士回應,這是一個很好的思考方向,會在日後的研究中加以關注。主持人巫教授補充,流放刑確實有助於清帝國廣袤疆域的一體化,如才子紀曉嵐曾被流放至烏魯木齊,其在遊記中描寫的新疆就與內地十分相似,另外也有蒙古人流放至福建、廣東等地,這些現象均顯示流放刑的實施確實會讓邊疆地區更接近中央。

  編者按:本文照片由中研院近史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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