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臺灣霧峰林家訟案文書」解讀工作坊第七回解讀紀要
|
|
本次霧峰林家訟案文書解讀工作坊由陳韻如教授領讀「京控案前文件」第六卷 41-80 頁,會中完成第六卷(共 184 頁)41-59 頁文書校訂。
第六卷為同治六年二月至同治七年 (1867-1868) 十月間林應時遞各衙門呈詞並粘抄田段號數。本次領讀的部分涉及蘇州碼的辨讀,而蘇州碼後面通常有計數單位出現,例如,銀兩單位為兩、錢、分、厘、毫、絲、忽;容量單位為秉、石、斗、升、合、勺、撮;面積單位為甲、分、厘、毫、絲、忽、微。具體而言,當契書中出現「〣〦〦〡〨〨十石」,可解讀為「三十六石 六斗 一升 八合 八勺」,或簡化以「36.6188石」表示。如林定月典林友謹水田一叚,2.688 甲,址在阿罩霧細埔仔,年納林 大租 25 石田價銀 1700 元,計一宗白契六紙。(006-0042) 林定月典王調羹水田三叚,共 7.29825 甲,址在羅保吳福庄,年納吳大租谷 53.1175 石,田價銀 1500 元,計一宗契二紙。尾紙未稅此叚,林應時亦有契卷。(006-0043) 又典郭珠池水田一叚,2.5 甲,址在柳湳庄外東勢洋北畔,年納供谷 4.6384 石,又餘租銀 2.4074 兩,又耗銀 2.3192 兩,又番租 2.5 石,田價銀 600 元,計一宗,白契五紙。(006-0044) 以此可知當時霧峰林家買、賣、典田產及土地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