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臺灣霧峰林家訟案文書」解讀工作坊第四回解讀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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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霧峰林家訟案文書解讀工作坊由林正慧教授領讀「京控案前文件」第三、四、五卷,會中完成第三卷 15-39 頁、第四卷(共 5 頁)、第五卷(共 1 頁)文書校訂;後由陳偉智教授領讀,會中完成第六卷(共 184 頁)1-13 頁文書校訂。
林教授領讀的部分,第三卷為洪姓族人控告林文明案之呈稿,同治六年 (1867) 三月,洪水易,為勢鱷久霸恳乞親臨律办押还归管事 (003-0016);洪和尚,為藉官殃民無分黑白恩即親臨移營会拏撫率歸庄事 (003-0018);洪秋,為豪惡踞霸民無聊生恳請親臨押还归管事 (003-0022);洪江,為恃豪強霸罪惡滔天,恩准親臨律办押还归管事 (003-0023);洪乃,為恃強搶霸冤懸四載恳請親臨押还归管以安生業事 (003-0026);洪清溪,為富惡強霸田厝恳乞親臨押还归耕以安生業事 (003-0027);洪俊,為為富不仁搶女作婢乞迅飭差押还究办事 (003-0028);洪張氏,為業既佔踞棲又無所乞恩親臨押还归耕以救蟻命事 (003-0032);洪大烈,為豎股霸田煙祀無資恳乞飭差究办返还事 (003-0036) 等等。而官府則認為同治元年 (1862) 逆案洪姓股首甚多,林文明等何敢擁家搜搶。且事隔两年有餘,始據赴案控告,所呈恐有不實,候即飭差查明核奪。
第四卷為戴潮春之亂叛產相關文件,包含官府命令製作叛產名冊、收取抄封穀憑證與叛產租額。第五卷,為京控案前黃連蒲上呈文件,其因親人、家丁被林有里、林有田等殺害,故上呈申冤。
陳教授領讀之部分,第六卷為同治六年二月至同治七年十月間林應時遞各衙門呈詞並粘抄田段號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