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世紀東亞英文史料讀書會」第四次讀書會紀要

 
講題: 美國國會文書I:Parker to Marcy (U.S. Secretary of State), 10 March, 1857
主持人: 朱瑪瓏教授(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
時間: 2019 年 5 月 24 日(五)下午 12:00 至 2:00
地點: 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研究大樓 四樓會議室
撰寫人: 黃寶雯(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歷史所碩士生)
 
「十九世紀東亞英文史料讀書會」第四次讀書會紀要
 

  本次讀書會為共同翻譯並討論〈伯駕致美國國務卿建議出兵佔領臺灣〉之報告。該報告來源出自中研院已購資料庫 Nineteenth Century Collections Online, NCCO 中的「美國駐中國使節信函」 (MS Despatches from U.S. Ministers to China, 1843-1906)。該篇伯駕(Peter Parker, 1804-1888)報告手稿的複製品質不佳,多處不能辨識。朱瑪瓏教授在香港大學圖書館,利用其資料庫 U.S. Congressional Serial Set (「美國國會工作報告全文資料庫1817-1994」),找到伯駕報告鉛字版,解決手稿不易辨識的問題。該篇手寫文書被編於美國總統提交給參議院的一份 1424 頁的印刷文件裡,匯集 1850 年代美國駐中國代表麥蓮 (Robert Milligan McLane) 與伯駕,從澳門等地遞交美國國務院的外交文書,內容相當豐富,包含迫使日本「開國」的黑船政策之形成與執行、美國如何應對太平天國等紀錄。

  本次讀書會選讀之文件,為伯駕 1857 年 3 月 10 日在澳門寫給美國國務卿 William L. Marcy 的信件,旨在說服美國出兵臺灣。文中透露出伯駕對臺灣的看法,也可看到在十九世紀中葉政治經濟脈絡下,臺灣在西方人眼中的獨特意義。中研院近史所前輩學者黃嘉謨的《美國與臺灣》(1966),以及美國歷史學者 Tyler Dennett 的 Americans in Eastern Asia (1922) 等著作,皆有提及並說明相關背景。伯駕為美國早期來華醫療傳教士與外交官。鴉片戰爭時期曾參與《望廈條約》的談判,後擔任過美國駐華公使。觀現在之台美關係,雖與本信所呈現之情勢大相逕庭,但本信可視作台美關係的初步發展,追溯台美關係的歷史。本信件由讀書會成員集體翻譯,成果如下:
 

美國領事館,
澳門,1857年3月10日

先生:

  我曾在去年 12 月 12 日的第 34 號公文以及今年 2 月 12 日的第 5 號公文中,提及福爾摩沙。我現在有榮幸隨信轉給國務院一則相同主題的重要通信(附件 3 ),此通信來自魯賓內 (W. M. Robinet) 閣下,他是一位祕魯人,先前曾任職於祕魯海軍,現已辭職,並告知祕魯政府他已成為美國的入籍公民。他告訴我他的入籍證明是在舊金山取得的。魯賓內先生作為一個在中國有進取心的商人已有好幾年,並且他的思考模式看起來就像個真正的美國人。很少有人能像他一樣提供有關於這座美麗島嶼相當真實的消息。這座島最大的價值在於其豐富的礦產和農業資源。附件的表格顯示上一年的出口額達到 1,654,000 銀元,而且,在適當管理之下,可能幾年之內還能翻倍再翻倍。煤礦似乎取之不竭,相當容易取得且品質良好,正好滿足現今蒸氣航運時代的特殊需求。

  尤其對美國而言,該島的位置就商業與政治的角度來看也相當誘人。一旦要建立加州到日本與中國的輪船航線,此煤礦供給的來源會是最有利的。該島可能不會一直屬於中國;假如這座島嶼真的在政治與地緣的層次上脫離中國,很清楚地,美國應該要去佔領這座島嶼,尤其考量到權力平衡這個重要原則。英國在大西洋擁有聖赫勒那島;地中海有直布羅陀和馬爾他;在紅海有亞丁;在印度洋有模里西斯、錫蘭、檳城和新加坡;在中國海有香港。假如美國有意願且有能力來佔領福爾摩沙,英國肯定無從反對。

  如果有一個國家使自己暴露在這種制裁之下,那就是中國。[1]對於美國,她「拒絕履行她所簽署的完整義務」,並且在神聖的條約規定下,仍然「拒絕對方享有他們要求的權利」。當她仍然持續抗拒,根據上述的國際法原則知識,只要美國想要就有權利取得福爾摩沙作為抵押品,「直到她所受的傷害得到令人滿意的補償。」(見亨利.惠頓,《萬國公法》,頁 362)

  香港總督及海軍上將無意間洩漏了 (betrayed) 他們對福爾摩沙的興趣。香港總督告訴魯賓內先生,「如果他在那裡的生意受到阻撓,西摩爾上將 (Admiral Seymour) 一定會派遣一艘軍艦過去關照」等。不過,比起我傳給阿姆斯壯海軍准將 (Commodore Armstrong,美國海軍東印度艦隊司令)訊息的那一天,也就是上個月二十四日,現在的我並不是那麼擔憂英國對這件事採取的即刻行動。我希望,忙碌於中國事務的英國當局,不會有空對臺灣採取任何行動,而且最遲數月,我將會收到國務院針對我有幸於 12 月 12 日所呈公文中,所提到之觀點的相關指示。

  先前由小奈伊 (Gideon Nye, Jr.) 閣下所提的陳請(第五號文書的附件 G),以及現在魯賓內先生的提議,各自都在不知道我已針對福爾摩沙上書多次的情況下提出。他們都希望福爾摩沙變成一個獨立的殖民地,或成為至少由美國保護的一個獨立且羸弱的政府。

  根據先前建議三強(英、法、美)通過之「關於福爾摩沙、舟山和朝鮮」的計畫(第 34 號文),開放福爾摩沙進行不受限的自由商業往來,可以順利的解決很多問題,並且對最先入場的人最有利。

  解釋我在上個月 27 日和阿姆斯壯海軍准將會談的備忘錄中所表達的觀點(附件 2),我希望指出,我知道,根據國際法 (law of nations),通常在求償行為中,國家「交付(特別)任命給其官員和臣民」(參見惠頓,第 362 頁),一旦海軍軍力足夠,我將斷然採取行動,將以「完整的權力」修改條約、恢復所有的損失,平息所有的不滿。而這個行動有待華盛頓政府的定奪,或者,如果政府覺得合適的話,忽視這項意見也無所謂,儘管這項建議是來自我發自於良知的無私動機、愛國心和公義。

  我相信福爾摩沙與世界將會變得更好,只要前者隸屬於一個文明國家。基督教國家不幸船難公民遭受的食人暴行與野蠻殺戮,屆時將告終結。該島不僅在外在,連道德上也會變成一個美麗島,正如它的名字所指出的。

  不管我關於福爾摩沙的這些提議是對是錯,我忠實地收錄並呈交給國務院,懇請將其上呈總統鈞鑒,作為政府決定的憑據,仰望他們儘速與具體的指示。
 

您最忠實的僕人
伯駕

[1]此處所譯之「制裁」,原文為 reprisal,通常意為「報復」,為一種國際法律上的用語,指的是以強償的方式報復敵國,例如甲國徵收屬於乙國人民之財產,且不給予補償,乙國亦可以同樣的方式對待甲國人民,以作為報仇。根據早稻田大學所藏之《萬國公法》漢譯版本,相關用語包含「強償」、「以怨抱怨」等。本文配合信件內容,在翻譯時稍作調整。早稻田大學圖書館版之《萬國公法》,見 http://archive.wul.waseda.ac.jp/kosho/i13/i13_00722/i13_00722_0005/i13_00722_0005_p0003.jpg?fbclid=IwAR0HhKEh3SxYRnBD30Of7uISWg1YhDMEMnTfHiaf-hGbQ1j4bcqC94CDCf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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