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制度與地方社會工作坊」第五次討論會紀要

 
召集人: 王鴻泰教授(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副研究員)
李仁淵教授(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助研究員)
時間: 2015 年 6 月 7 日(日)下午 2:30 至 6:00
地點: 國立臺灣大學文學院文二十教室
撰寫人: 林榮盛(國立臺灣大學歷史學研究所碩士生)
 
「明清制度與地方社會工作坊」第五次討論會紀要
 

  本次讀書會邀請到廈門大學歷史系鄭振滿教授一同參與。正式進入讀書會之前,鄭教授談到《皇明條法事類纂》的史料價值。其一,提供我們討論明代前、中期社會發生變化的豐富材料。鄭教授指出,現在關於明初社會的研究,多是比較偏向結構性的里甲、戶籍、賦役制度等課題,但難以說明這些制度落實在社會中所產生的各種現象與變化。而《皇明條法事類纂》中,有較多的案例細節,可以讓我們清楚看到有哪些不同的人群,如何突破國家制度來求生。例如私出外境與違禁下海等案例,得以讓我們重新反思明初的海禁政策、朝貢制度,以及所謂「片板不許下海」等問題。其實朝廷的政策很難限制民間私人的海上貿易,所以才有後來的倭寇、開海以及鄭芝龍的海上勢力等等。

  其二,社會上出現了各種違反國家制度的問題,官員將如何面對,並且做出哪些回應。以往研究對於傳統官僚政治的認識比較僵化,認為科舉出身的讀書人缺乏對世俗事務的處理與應變能力,但其實不然。閱讀《皇明條法事類纂》以及實錄、官員文集等資料時,我們可以集中注意官員經常討論哪些議題、如何處理;新辦法產生後透過哪些形式發布,其適用範圍是全國通行,或是處理某些地區、某些情況的特例。當然,最重要的目的,還是將這些情況放回整體明史發展的脈絡中,重新解釋制度在社會的變化。

  其三,思考明王朝統治的原理。閱讀這些材料會發現,官員針對問題提出的辦法,實際上往往無法根治問題。社會中出現的這些問題,往往伴隨著歷朝官員的修修補補,而與王朝的江山相始終;這大概與國家治理「不違祖制」的政治意識形態有關。例如明代的宗祿制度,施行到後來即便國家財政難以維持,也終究未曾取消,但卻造成社會龐大的勞役負擔。衛所制度發展到明後期同樣失去軍事功能,但國家仍然試圖維持,結果造成這些帶有軍戶背景的「光棍」、「喇虎」作惡地方,成為嚴重的治安問題。如果單純從制度的條文規範與存廢與否來看,幾乎無法解釋明代歷史的變化。反之,我們應該重新思考這些失去作用的統治機制為何還得以存在,甚至必須維護,進而探討王朝的統治邏輯。換言之,傳統時代統治者對於國家的想像為何?其以何種原則治理社會?都值得再深究。

  接著,讀書會正式進入討論。相較於前幾次討論《皇明條法事類纂》,此次閱讀的材料是《盟水齋存牘》。我們挑選了其中幾篇關於海上貿易及「澳夷」的材料,由國立清華大學歷史研究所碩士盧正恒領讀。《盟水齋存牘》的作者是顏俊彥,該書為作者於崇禎元年 (1628) 至三年 (1630) 廣州推官任內所完成。盧正恒提醒當時的背景需要注意之處有二:其一,隆慶元年 (1567) 以後,開放月港允許中國人民出海;同時,允許外國人到澳門進行貿易。鄭教授補充,這樣的模式基本上延續到清代,也是促使閩、粵二省全球化的重要因素。其二,此段時間,閩籍的鄭芝龍、李魁奇、鍾斌等海盜時常寇擾廣東沿海,造成一定程度的損害。

  我們首先討論「嚇詐洋船得財陳誠等杖」與「違禁出洋郭進興繇詳」二條。前條資料主要說明有一郭振興之船,得到前任巡撫批准出海,卻遭到駐紮在東莞附近的裏海遊擊府,以「明禁不許片帆出海」的理由派船阻截,同時受到該遊擊府的哨官勒索銀兩。鄭教授以為,這個事件呈現出當時複雜的海防兵備布署,以及與商船貿易相關的市舶司制度。衝突的背後,其實反映市舶司條例與「不許片帆出海」規定的矛盾;而前者的存在,實際上已經否定後者。遊擊府的哨官利用「片帆不許下海」試圖敲詐商人,最後遂被「以不應為而為之律杖之」。另外,中研院史語所博士後研究員張繼瑩博士也注意到,此案反映巡撫邊疆大員所批准的公文,在離任後其效力可能有局限性,如遭到下屬否定並以此訛詐海商。

  為了更進一步釐清細節,我們接著討論下一條「違禁出洋郭進興繇詳」。此條乍看之下,郭進興與哨官陳誠等各有其罪;郭進興被視為「重利輕生,走死如鶩」之輩,陳誠則是「亡賴棍徒」、「要挾為利」。此時鄭教授提醒我們,二條標題名稱最後的小字:「杖」與「繇詳」,意涵相當重要,需特別注意。鄭教授指出,「杖」指判決結果,「繇詳」則應該是番禺知縣的查案報告,經提交到按察院後,覆批「府併審」,因此轉給存牘作者作為審案附件。換言之,後條與前條實為不同的公文類別,前者為推官的判決文,後者為推官在判案前便收到的公文;而且兩者成文時間順序相反。討論至此,我們便比較清楚原案應為:郭進興與陳誠皆被地方官視為有罪者,是「進興自有進興之罪,陳誠自有陳誠之罪,兩不相掩也」。然而,郭進興不滿受到指控,因而再提上訴。案件經由按察院,再發回廣州府。經過推官的調查後發現,郭進興其實持有前任巡撫的批准出海文件,卻受到裏海遊擊府的阻截與恐嚇取財。

  下一條「閩商闌入郭玉興等九徒」。此條材料清楚說明一般商船出入廣州的正常程序,必由香山盤查貨物,並且到市舶司報關交稅;而若無總督、巡撫之特別允許,船隻想假借飄風說詞,含糊停泊、出入洋面,則為法令所不許。一日推官接到楊璋呈稟,有「洋賊千餘突入內河」。推官呈文該管部門後,得到憲司、兵巡道各自卸責或事關邊防,應上報督、撫等推託式的回應。惟布政司有較為明確、謹慎的指示,除要求繼續審查,並派通譯前往「諭遣真夷退還外澳。庶社(杜)他釁」。迨推官再查,得結果是郭玉興等四船,「滿載番貨,排列刀銃,聚集千人」。同時取得供詞,內有一船據稱是福建的衛所百戶莊國相,得到福建布政司給牌,出海採買香料欲解送京師。推官依據搜得之船貨與偽造關防,從情理判斷,應為「假官」莊國相,滿載南洋之蘇木、胡椒、牛皮藤、棕竹等貨物,欲進入廣州從事私人貿易。其餘郭玉興三船,則是據引飄風之例,取得巡視海道授單而進入省河,最後判決令其輸餉。

  此條材料整體看來,其實事件是因楊璋而起。最後的調查結果,除了莊國相因「假官」受到另外處置,其餘三船「猶然商也」,而非所謂「洋賊」。歸納下來,當時商船欲進入廣州貿易,除了經由香山、市舶司等正常途徑,還可以「飄風」名義取得巡海道的許可;當然,賄賂巡洋哨官也可能是其中的管道之一。值得注意的是,回到當時的歷史脈絡,由於盜寇不時騷擾,廣東海防系統神經尤為敏感,因此相關單位主管皆在第一時間釐清權責,強調海禁甚嚴、封疆干係實重。最後確認闌入者僅是違法商人,亦僅是罰款結案,而不論其「排列刀銃,聚集千人」。或許我們可以如此推測,這群商人可能是在月港取得合法執照出海,到東南亞買辦貨物,回程時欲經過廣州販賣,卻遭到楊璋舉發;雖然目前並未查到更多關於楊璋的資訊,但其動機或許是出於同業競爭的因素。

  透過此次案例的討論,確實有助於再次思考鄭教授於會前所談到,有關明代制度史與社會史的變遷、官僚政治的反應,還有國家統治原理的邏輯等課題。當然,此次討論的過程,我們也面臨了許多關於制度及名詞稱謂上的疑問。諸如憲司、按察司、巡海道、兵巡道、「本廳」等,在一份文件中同時出現時,所指各為何種官職,權責劃分為何,公文書的傳遞又該如何經過這些官員批示等。培養好此類史學背景知識,相信是充分把握、深入理解這些史料的堅實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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