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制度與地方社會工作坊」第三次討論會紀要

 
召集人: 王鴻泰 教授(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副研究員)
李仁淵 博士(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研究助理)
時間: 2015 年 4月 18 日(六)下午 2:00 至 5:00
地點: 國立臺灣大學文學院史研教室
撰寫人: 施昱丞(國立臺灣大學歷史學研究所博士生)
 
「明清制度與地方社會工作坊」第三次討論會紀要
 

  本次討論會的主題是:明代衛所軍籍人士在天順到成化年間所引發的社會問題。由史語所博士後研究員張繼瑩博士領讀,並提供《明憲宗實錄》、《弘治問刑條例》等相關資料。這次討論的材料包括《皇明條法事類纂》29 卷第 1 條、34 卷第 1、2、5、6、9、11、13、14 等條,主要都環繞於成化年間對於「光棍」、「喇虎」這類案例的處置。這些案件主要都發生於北京,或者是周遭其他省分。涉案人多為地方上的軍人或軍餘,官方將這些人定位為地方上有害治安的地痞流氓。成化年間,各地發生越來越多類似的案件,其中成化十四年 (1478) 的金吾右衛軍餘張昭的「口稱聖號」一案,甚至被記載於《明憲宗實錄》。其影響力可見一斑。

  如何安頓各地軍人與隨行的軍餘,始終是明代政治與社會的重大課題。讀書會成員針對本次案例,討論出幾點值得注意之處。第一,法律與社會現象的差異。法律係因應社會現象來加以改定,從中可以思考官方的各種考量,以及民間實際上如何操作這些規制。第二,軍人與軍餘在地方上的管理。這直接關係到衛所的管理系統,以及軍戶與一般百姓的互動關係。第三,這些軍戶在地方上兼營的生計。他們在軍旅之外的營生方式,毋寧都是當時社會生活的重要材料。以下分別簡要說明討論內容。

  首先是法律與社會現象之間的關係,這可以從法律概念的界定談起。從張繼瑩博士整理出來的材料可以看到,在天順到成化年間,判決案例中原本是以「光棍」(34 卷第 1 條)、「賴皮」(34 卷第 2 條)等名詞,指稱地方上「三五成群,白晝在街潑灑,毆人搶物」的「無籍軍民」;到了成化十四、十五年 (1479) 左右,相關案例開始規整劃一,改以「喇虎」指稱這些人。這顯示當時類似的社會問題普遍發生,而且都與無籍軍民有關。然而在《福惠全書》中,「喇虎」則被視為是在地方上「訛詐生事」,以興訟作威脅的人。

  「喇虎」指涉對象的轉變,反映法律與社會現象之間有著複雜的交互作用。從本次所讀到的各個案例看來,「喇虎」的犯行往往要大到某個地步之後,或牽連到某個特殊層級,官府才會介入處理。這反映幾個問題。首先,地方官很可能為了省事、不願介入地方糾紛等因素,或傾向以鬥毆、誣告充軍及遷徙律來處理類似的案例。也就是說,提告與被告雙方都會受罰,如 11 卷所記載的「被害之人赴官告理,必須同受其刑」,這將導致很多受害者不敢去告官。

  張繼瑩博士更指出法律中「喇虎」現象的轉變,尚包含地域與處置對象的擴大。在空間上,成化四年 (1468)「喇虎」的適用地區原本在北京,在成化六年 (1470) 就已經擴及河南、山東與北直隸等地。這些地區都是南北大運河的重要節點,反映「喇虎」很可能與運河沿岸軍隊生態有關。此外,《弘治問刑條例》中,對於審判對象的區分更加細密,並將知情不報的里老鄰佑一體治罪。而前述成化十四年張昭案件中「口稱聖號」的行為,也成為判定「喇虎」的標準之一。「口稱聖號」的實質內容必須進一步探究,但無論如何,類似案例在成化年間確實有數量上的增長,反映出成化年間特殊的社會現象。必須注意的是,我們無從得知範圍擴大之後的「喇虎」,與原先的法律對象,是否仍是同一批人。

  其次,則是「喇虎」所展現的軍民關係。各地衛所軍人與隨往的軍餘,在嵌入當地社會的過程中,很可能有相當多的衝突。擁有武力的軍人或軍餘,利用被害人害怕報復的心理,打擾左鄰右舍的軍戶與平民,使其生活在恐懼之中。種種跡象顯示,「喇虎」長期作威作福,源自於原法律懲處較輕,被害人自認倒楣以及加害人報復威脅,形成社會潛在的危機。

  對「喇虎」的處置方式,尤其是「枷號」此一刑罰,反映官方其實理解其後的社會背景。天順元年 (1457) 的法律尚未出現「喇虎」一詞,卻已有「枷號」的處置,只是此一法條後經革除。在天順八年 (1464) 對「光棍」的判例中,僅有充軍而沒有枷號的刑罰。及至成化四年的案例中,大理寺認為涉案的「喇虎」犯行重大,應該嚴加懲處,因而增添「枷號一個月」的刑罰。此案遂成為後來相關案例的判準。「枷號」意指在原犯地點公開展示,用意是讓周邊居民與受害者感受到官方對此類行徑的處置。法律因應社會變化所做的調整,反過來說,也顯示主事者逐步意識到犯行的嚴重性及其對社會的影響。

  除了城市中的無籍軍民,「喇虎」的現象也發生在其他軍旅層面。一方面,在輪班操軍的移動過程中,軍隊中人也可能洗劫沿途經過的村莊。然而由於「恐誤期限,生事罪累」,負責緝捕與審理的官員可能會暫時把案件壓下;地方上的百姓也或許因為不清楚這些軍人的隸屬單位,因而無從舉報。這些管理疏失,很可能使為政者注意到問題的複雜性。另一方面,軍隊的移動有水陸兩路,連帶「喇虎」的現象也開始發生在運河沿岸地帶。張繼瑩博士認為這些案例的出現,應該置於成化時期用兵河套地區、大量兵員調集北方的背景中加以理解。

  再者,案例中軍戶的生計以及互動,提供許多當時社會生活的線索。這可以分成以下數點來講。第一,「喇虎」搶的多半是銀兩,而且很多贓銀都直接得自被搶者的身上。這顯示,成化年間民間已經開始用銀兩作為一部分的流通貨幣,而且人們會隨身攜帶。此外,在成化六年的案例(34 卷第 5 條)中,「喇虎」打劫山東武城縣甲馬營水驛時,將庫房中充當白銀的白鐵劫去。驛站庫房中為何會有可以假充白銀的白鐵,令人好奇;另外,34 卷第 2 條也有商家在交易時「看是白銅,不肯賣與」的紀錄。官驛庫房有以白鐵充銀,民間亦有白銅充銀。從這些零星的現象可以推測,當時的人已經越來越熟悉以白銀交易。就此而言,案件中搶奪白銀以及白銀交易的例子,正可提供明代貨幣發展史鮮明的實例。

  第二,「喇虎」可能也熟悉官方採辦商品的門路,並擁有經濟上的人脈。在成化十四年這個後來被收入《憲宗實錄》的案例中,張昭騙走浙江商人的紙貨,結果自己賣得八十兩。浙江商人提告後獲得官方重視,張昭才被拿緝到案,連帶追溯其先前的各種犯行。八十兩以當時的經濟水平而言,是非常大的一筆巨款。能夠賣到八十兩的紙貨,其數量想必異常龐大。張昭如何搬運這批紙貨?如何出貨?都成為問題。此外,這麼大量的紙貨,其買賣的對象肯定不尋常。與會老師們推論,這很可能是官方要向民間採買的貨品,張昭或許就是利用其金吾右衛軍餘的身分,才得以取信於浙江商人。種種現象都顯示,軍餘在地方上可能早已有自己的網絡,才得以掌控官方與民間的情報。

  此外,尚有許多值得注意的社會訊息。其一,在 34 卷第 2 條的案例中,遭搶的店舖包括糖鋪。明代前期的糖業發展、乃至糖的生產與銷售通路,都是值得追蹤的大問題。史語所副研究員王鴻泰老師認為,這應該是麥芽糖,而不是後來的蔗糖或甜菜糖。其二是軍民的衣著。在各案例中,「喇虎」打劫時往往會搶奪他人的衣物,這些贓衣往往都是毛料的衣服,而且有些還包括氈帽、綢巾。毛料衣物或許與北方天候的寒冷有關,在當時應該是有一定價位的商品。其三,在家裡如果收藏《大誥》可以減罪,這點記載於 34 卷第 5 條。其四,案例中記載,犯人手或臉上會被刺字,打上明確的身分標記。王老師提醒,肉刑早已廢除,然黥面刺字作為肉刑中最輕微的一種,在明代仍見施行,亦值得注意。

  整體而言,成化年間一系列與「喇虎」相關的案例,原先似乎起於大量移動、聚居的軍戶與相關人等,在城市、衛所等地和民人或其他軍戶的衝突;後來擴大到類似的現象,不限於軍戶與城市,而為約束這批人逐漸形成一系列的條例。政府因應社會的變化而修訂法律,與此同時,也以某些特定行為對特定的社會群體貼上標籤,形成相關條例加以處置,讓羅士傑教授聯想到國民黨政府制定的《檢肅流氓條例》。從這些案例可看出,成化年間地方上由軍戶衍生出來的社會問題日趨嚴重,影響到地方秩序的穩定,令官方不得不形成一套對應的條例加以處理,顯現出明代中葉社會與法制互動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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