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近世儒學與社會」學術工作坊第五次討論會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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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第五次「中國近世儒學與社會學術工作坊」於 10 月 26 日(六)採線上會議舉行,本次討論會共發表 3 篇論文,計 11 人出席。
莊民敬博士發表〈明代的復古射禮儀注:一個《儀禮》學史的側面考察〉一文,聚焦明中葉以降大量新編射禮儀注,討論明代射儀從帶有尚武意味的洪武射儀,逐漸轉為經典範式的尚文「禮射」現象,探討這些文本與「洪武射儀」的區別,以及與《儀禮・鄉射禮》間的關係。首先,莊博士梳理明代中葉至晚期復古射儀在江西、福建、江南與關中等地的傳播脈絡。次則分析「洪武射儀」、新編射儀與《儀禮・鄉射禮》的差異,揭示其在儀節及禮樂方面的創新與妥協。最後,莊博士指出這些復古射儀所借鏡的《儀禮》版本,不是今日最通行之鄭玄 (127-200)、賈公彥(唐代,生卒年不詳)的《儀禮注疏》,而是以楊復(明永樂四年進士)《儀禮圖》扮演最重要的角色。可見楊復《儀禮圖》於明代發揮的影響力,此可補過去禮學史研究之不足。
與會學者認為莊博士的研究完成度高,最重要的貢獻是指出士人尚武風氣對禮學詮釋的影響。就架構而言,第二、三節的重點與第四、五節不同,建議可將文章拆分為兩篇,或調整論述順序,先探討洪武射儀的意涵;或加入理學家對射禮改革理念的討論。此研究的第二節詳細梳理復古射儀的傳播網絡,建議進一步分析各傳播網絡之間的差異與交集,並思考如何將這些網絡與後續小節的討論結合。此外,文中提及不少具有抗倭經驗的人物,或許是討論禮儀與實用的切入點。
張繼瑩教授發表〈塹城的主人:以《土地申告書》為例探討竹塹城土地獲得的過程與結果〉一文,藉由《土地申告書》探討竹塹城從雍正 11 年開始築城,至 20 世紀初拆毀城牆,城內範圍的土地擁有者從道卡斯族與第一批漢人王世傑 (1661-1721) 墾戶,到後來分化為不同投資者與住民,這期間官方如何取得城基、城內衙署與公共建築的土地。張教授指出,王世傑為竹塹的開拓先驅,並在城鎮發展中逐步獻出部分土地,用於建設竹蓮寺、大眾廟等公共設施。至於林恒茂家族自乾隆年間便在竹塹發展,擁有大量土地。日治時期,政府將許多林家的土地劃為官有地,即使林家提出多份證據,但部分土地仍被視為爭議地,被徵用為軍用地與公共建設用地。
與會學者建議,可在前言的部分回顧先行研究,以幫助讀者從學術史的脈絡理解文章重點。同時,需進一步說明《土地申告書》的史料性質及其重要性,闡明本文特別採用理由書與調書的原因。關於標題「塹城的主人」,建議應明確界定「主人」的意涵,或考慮改以「竹塹城的發展」為題,以避免「主人」一詞引發的所有權聯想。至於土地訴訟細節及獻地的後續效益,若能增加相關史料,將有助於理解本文的論點。最後,文中涉及土地的公、私概念之轉變,建議在結論部分補充產權概念與政治、社會變遷的關聯性之相關研究。
江昱緯發表正在進行的研究計畫〈欽恤明允:推官與明代府州的司法運作〉,該研究以明代推官為核心,從制度沿革、地方治理與文化思想三個層面展開討論。其一擬釐清推官制度的起源,及其在明代的演變;次則藉由推官在不同地區的具體作為,討論制度如何因地制宜,維繫地方治理的秩序;最後,透過推官的著作與社會評價,析論明代的法律文化與地方社會。報告人指出,藉由推官與明代府州司法運作的討論,將可推進我們對明代地方訴訟制度的認識,並辨析明、清制度的差異,以確立明代司法制度於傳統中國法律文化發展中的位置;另則究明近世中國監察與司法制度設計之思維。
與會學者建議在前言中,可以強調推官在府州政務運作中的角色,及其在地方官僚體系中的位置,且需進一步思考如何讓章節架構與問題意識前後呼應。關於史料運用方面,墓誌銘資料或許能提供推官升遷過程的線索,但對於贈序、傳記的運用,及其可提出的問題或可進一步闡述。此外,有學者好奇,情理法與法律推理是否為推官的特色,抑或反映明清司法運作中的普遍現象,而判牘資料又如何凸顯推官審理案件的特色。最後,該學者也建議,報告人在未來研究時留意推官在制度、地域與法律各面向間的關係,以凸顯社會與制度間的互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