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臺灣霧峰林家訟案文書」解讀工作坊第十六回解讀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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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霧峰林家訟案文書解讀工作坊,由陳偉智教授領讀霧峰林家京控案前文件第八卷,會中完成第八卷(共 70 頁)第1-36 頁文書校訂。第八卷共 70 頁,收有同治八年 (1869) 六月至十一月期間霧峰林家與林應時互控訴訟文書。
本次解讀範圍的時間為同治八年的六月至九月,主要內容為霧峰林家以管事黃智聰為抱告控告林泉、林應時等人誣告,並請求各官員加以傳訊,包括霧峰林家向臺灣道、臺灣府等各級官員告狀,以及抱告黃智聰赴公堂堂訊後口供的史料。霧峰林家主張林泉所稱霸占田產一事為誣告,並指出林泉在戴潮春事件時,係因從逆方捐出家產作為賠罪,而霧峰林家使用林泉土地係因花錢購買,而非如其所說濫用官威霸占人民土地。從中可見林文明嘗試向各級官員提出訴訟,卻未獲得突破性進展的情形,也無法將當事人林應時確實傳往公堂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