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普林斯顿大学哲学博士,现任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研究员。研究重点为宋代家族、法律与社会,着有研究论文数十篇。出版专书《宋代的家庭与法律》(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并编译《宋元时代的法律、思想和社会》(台北:国立编译馆,2001)。并曾三度出任傅斯年图书馆主任。
顾名思义,《史料与法史学》的主要目的是针对史料,或重新解读,或以实例呈现运用史料的方法,或提出可做的新题目。除序言作为书评之外,共有九篇论文,涵盖秦汉到清代台湾,又有四位同学对五篇论文提出回应,作为附录。
柳立言 前言 i 徐世虹 文献解读与秦汉律本体认识 1 籾山明 简牍文书学与法制史──以里耶秦简为例 37 宫宅洁 中国古代「罪」的概念──罪秽、净化、分界 69 李均明 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牍考证八则 103 韩树峰 汉晋法律的清约化之路 135 赵 晶 唐令复原所据史料检证──以令式分辨为线索 177 柳立言 从立法的角度重新考察宋代曾否禁巫 217 王泰升 曾文亮 吴俊莹 论清朝地方衙门审案机制的运作──以《淡新档 案》为中心 267 林文凯 清代法律史研究的方法论检讨──「地方法律社 会史」研究提出的对话 311 林 明 陈品伶 张庭瑀 萧妤函 附录:读者回应 3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