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臺灣霧峰林家訟案文書」解讀工作坊第八回解讀紀要

 
領讀人: 陳韻如教授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副教授)
召集人: 黃富三教授(中央研究院臺灣史研究所)
曾文亮教授(中央研究院臺灣史研究所)
時間: 2020 年 10 月 20 日(二)晚上 5:30 至 8:30
地點: 中央研究院臺灣史研究所 724 研討室
撰寫人: 洪珮倫(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系碩士生)
 
「清代臺灣霧峰林家訟案文書」解讀工作坊第八回解讀紀要
 

  本次霧峰林家訟案文書解讀工作坊先由陳韻如教授領讀「京控案前文件」第六卷 41-80 頁,會中完成第六卷(共 184 頁)60-80 頁文書校訂,後由吳俊瑩博士接手領讀,續完成同卷 81-90 頁文書校訂。

  第六卷為同治六年二月至同治七年 (1867-1868) 十月間林應時遞各衙門呈詞並粘抄田段號數。本次領讀的部分於處理蘇州碼的辨讀後,後續則為林應時具控為豎股攻家勒契霸業事之相關文書。林應時稱其承先祖父林瞻至先父林定月,籌買置草湖瓦磘庄等處水田計二百餘甲、埔園十餘叚、竹圍厝宅十五處,相沿六世歷掌無異,後被阿罩霧庄勢豪林有田即林文明,仝林萬得、林家長香、林瑞麟等,倚恃官勢,霸作一方,擇肥而噬,於同治三年八月初九日,會盟豎股,糾率匪夥數百餘猛,各執抬鎗、大銃,擁家圍攻,勒契贖命。無奈將六房所有各處田業契卷,交陳福傳經手,献與林有田等取去霸佔為業。又將寡嫂李招涼擄住,姦淫佔為己妾等情。(006-0060) 林應時又稱林文明等人屢次抗傳不到,且其熟識上下衙門,燻天勢焰,弱民受害恆多。(006-0062) 惟官府認為林應時之呈批有誇大之嫌,因為此等大案,如果害及身家,林應時豈能忍至兩年有餘,始行出控。且處田園,究係誰家之業,應有粮冊可稽,而認需仰賴台灣府飭縣查明覆奪。(006-0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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