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檔案館藏清代檔案讀書會」第八次讀書會活動紀要

 
召集人: 賴惠敏
時間: 2012 年 5 月 23 日(星期三)下午 2:00 至 4:00
地點: 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檔案館中型會議室
撰寫人: 王士銘(國立清華大學歷史研究所博士生)
 
「中西檔案館藏清代檔案讀書會」第八次讀書會活動紀要
 

  今日讀書會,陳國棟教授分享廣州怡和洋行的圖片,也展示一顆怡和洋行印章。這顆印章可能作為交易用印。陳國棟教授解釋中國商號與商記的關係,通常中國商號——「某號」,下面都會分出若干的「某記」。「某記」是指商號的分類帳,又指商號不同的經營項目或帳目。相較於現代商業的母公司與子公司,關係仍是不太一樣的。

  其次,清華大學歷史研究所博士生李華彥報告〈理藩院查訊庫倫客民渠士佶等控案〉。這則案件說明道光二年(1822 年),庫倫哈拉河地區蒙古人驅逐漢人事件。庫倫客民渠士佶(山西太原)、高彪(山西太原)、張喜(直隸宣化)和田發義(山西汾州)、馮茂山(山西汾州)、馬尊廣(山西汾州)、李如桐(山西汾州)到京城控告庫倫章京尚安泰,會同蒙古協理台吉那木扎勒多爾濟、扎奇嚕克齊達爾瑪、扎布齋桑喇嘛驅逐商民,燒毀村屋。庫倫章京尚安泰阻攔未果,欲將渠士佶等索拿回署。渠士佶等人不甘,到北京呈控章京尚安泰同蒙古官員驅逐商民、燒毀房屋等情事。

  清廷將蒙古分為三大部分:漠南蒙古、漠北蒙古與漠西蒙古。事件發生地點位在漠北蒙古,也稱喀爾喀蒙古,屬土謝圖汗管轄範圍。清廷對蒙古地區採取封禁政策。首先是人口封禁:不准內地農民私入蒙地墾種。不准內地商人隨意到蒙古地區經商貿易。不准內地民人攜眷進入蒙古地區。不得在蒙地蓋屋造房,不得定居、娶蒙古婦女為妻、取蒙古名字、入蒙古籍。不准蒙古人隨意往來內地。不准蒙古人拐賣、容留和招致內地農民。不准蒙古各旗互相買賣及餽送屬下人丁,嚴禁互留逃人。不准各旗蒙古人私行往來,私行聯姻和貿易。嚴禁隱匿盜賊。其次,地域封禁:嚴禁私墾牧地。嚴禁各旗越界游牧、畋獵。嚴禁在牧地放火。蒙古與俄國之間不得隨意貿易,須按照清廷規定,進行交易。再者,資源封禁:嚴禁私自採伐樹木。封禁各處礦藏,禁止私自開採。除日常生活所用金屬器皿外,嚴禁將軍器和其他鐵器、金屬攜入蒙古。

  由於清朝對蒙古族採取「分而治之」的統治原則,從這份檔案可以討論土謝圖汗與清廷官員之間的權力關係。例如:盟旗制度是怎麼運作的,清廷官員與蒙古王公怎麼協助處理蒙古人與蒙古人之間糾紛,或者蒙古人與漢人的關係。清廷對漢人私入蒙古地區墾種、經商之禁令執行之檢驗。其次,事件發生地位於庫倫與恰克圖之間的商路上,這裡往來的人士十分複雜。蒙古人與漢人是採取「以物易物」的賒買方式。蒙古人十分仰賴內地的物資,內地商人提供生活物資給蒙古人,蒙古人則以牛羊作為交換。但牛羊長成有一定時間。於是,內地商人先給予蒙古人物資予以通融,並立有憑據,待牛羊長大之後,再向蒙古人收買。牛羊成長過程中,或經歷病痛、或經歷天災,遇有豐年時牛羊盛產,牛羊的收購價格自然低落;遇有歉年,牛羊的收購價格上漲,一漲一消之間影響蒙古人生計甚多。內地商人藉此控制物價,甚而壟斷物價,剝削蒙古人。由此顯示蒙古人長期積欠債務,渠士佶等內地商人與在地蒙古人關係不睦,蒙古人在無力償還債務的情況下,遂率眾忿恨燒毀內地商民房舍,藉此控訴與紓解漢人長期剝削蒙古人的情緒。清廷對於開放漢人前往蒙古貿易、墾殖,是採審查制度,並發放「照票」,若違反規定者,不能在蒙古貿易、墾殖,沒收「照票」與在蒙古的產業。雖然在法理上,這些內地商民處於劣勢,但是清廷長期放任與濫發漢人出入蒙古照票,致使許多內地商民長期在蒙古貿易、墾殖、通婚,立有產業。當清廷欲作裁罰之時,他們未肯輕言放棄。其次,清廷知道若無這些內地商民在蒙古貿易與墾殖,蒙古的經濟情況恐怕更困難,因此清廷也必須極力安撫這些內地商民,保護其在蒙古的產業,想方設法化解、彌平漢人與蒙古人之間的衝突和糾紛。

  李華彥分享了這則十分精彩有趣的故事之後,臺灣師範大學臺灣語文學系博士生簡宏逸解讀「036-012-0028-0029 大吉慶罕爺取過貨物銀兩牲畜等項清單」。這份清單與前一次讀書會解讀的檔案雷同,均是大盛魁與蒙古王公交易清單。簡宏逸查得「乜的」詞義是指:知道、訊問、執行。其次,討論渣子騸馬、渣子騸駝的詞義。騸馬、騸駝是閹割過的馬、駱駝。渣子,即渣滓,指敗類。換言之,渣子騸馬與渣子騸駝可能是指品種不好、體態不好的馬或駱駝。再者,這份交易清單中,記錄騸馬的單價是八兩、騸駝的單價是二十二兩。渣子騸馬的單價是一兩、渣子騸駝的單價是二兩。因此,從單價比較亦可知渣子騸馬與渣子騸駝的價值不如單純的騸馬與騸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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