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檔案讀書會」第二次讀書會紀要

 
講題: 反思明清中國的商業法律與市場演化問題
主講人: 邱澎生教授(上海交通大學歷史學系)
時間: 2019 年 2 月 22 日(五)下午 2:00 至 4:00
地點: 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 檔案館第二會議室
撰寫人: 謝仁晏(國立臺灣大學歷史系博士候選人)
 
「中西檔案讀書會」第二次讀書會紀要
 

  2019 年第二次「中西檔案讀書會」,邀請到邱澎生教授演講「反思明清中國的商業法律與市場演化問題」,茲將內容摘要如後。

  首先邱教授指出,本次分享的內容是其近二十年來所關注的議題。這次討論先從學術史的反省出發,然後再以近期出版成果加以申論「商業法律」、「市場演變」這一核心課題。

  邱教授之所以關注這一核心課題,主要是針對兩種學術觀點:第一種學術觀點主張明清中國經濟有變化而法律沒調整,這可謂是一種「雙元格局論」。例如吳承明先生指出,十六世紀以後中國出現農業土地所有權與使用權分離、由短工到長工的雇工法律身分改善、海外貿易引發大規模白銀流入中國、大商人資本興起、長程貿易帶動農村手工業成長、財政貨幣化等六大「新的、不可逆的」經濟變化,但吳先生同時卻又認為這些只是證明當時中國出現了種種「現代化因素」,由於沒有出現足以保障私有產權的商法,加上滿清入關,促使政治體制更加走向專制,從而阻礙了中國走向真正的「現代化」。這種主張經濟有變化而法律沒調整的「雙元格局」,仍是目前明清經濟史與法制史學界的主流論述,邱教授希望重新評估這種觀點。

  第二種學術觀點可以黃仁宇先生提出的「數目字管理」範式為代表,黃先生區分出資本主義與非資本主義兩大類社會,前者可以用「數目字管理」,但後者卻始終無法完成向「數目字管理」的轉型。黃先生的「數目字管理」範式並非簡單地說政府也有人口、土地數字統計,而是強調一種特殊的社會類型,在這類社會裡「法律既以私人財產權之不可侵犯作宗旨,也能同樣以數目字上加減乘除的方式,將權利與義務,分割歸併,來支持這樣的分工合作。這在推進科技的發展中,產生了一個無可比擬的優勢條件」。邱教授認為上述兩套論述基本上都以某種簡化的「西方模式」歷史發展經驗來檢視中國的經濟與法律發展,需要進行重估與調整。

  邱教授認為自己近二十年來研究的主要目標,即是希望鬆動這兩種學界主流論述。邱教授首先提出,過去提及「西方模式」是從中國與西方的對比出發,卻未細緻考慮何謂西方(例如西方各國的發展差異)。其次,主張深入研究中國經濟發展的具體案例,反省主流論述。邱教授以為,《大分流》、《轉變的中國》這兩本著作所提倡的互惠式比較,有助於開展研究。不過互惠式比較難度較高,不僅要熟悉中國,也得對西方具體經濟發展有一定知識水平。這十年來,出版的兩本專著研究主題雖有些微變動,但都是與前述兩種主流看法對話。

  邱教授進一步以 2018 年出版的作品為例,分別討論「明清中國商業法律架構」與「市場演化」。邱教授首先指出,在明清商業法律的基本架構一題中,過去認為中國沒有商業法律,主要是「官尊民卑」的刻板觀點所致。例如十六世紀以前的官商,以繇役建立彼此關係,在此狀況下,商民認為進行商業訴訟不利於己;再者,又有材料較少的情形。不過,邱教授開展相關學術議題之關鍵材料「蘇州碑刻」,其收錄文獻跨度甚長,其中又以十八世紀的文獻紀錄,對商業法律研究具深刻意義。

  邱教授也提到十六世紀《弘治問刑條例》,已經出現禁止江西等地商人不得跨區到北京打債務糾紛官司。萬曆四十年 (1612) 王肯堂考訂此例制訂於天順年間 (1457-1464),是故十五世紀晚期,就有因商業訴訟狀況變化而修訂的條文;其次,王肯堂建議此例文當去除江西兩字,更具「一般意義」。此外,王士性也注意到徽州商人面對商業糾紛時,採取以眾幫眾之法,此法為江西人所效仿,所以十五至十六世紀商民打官司的歷史,還有更多細微線索留待後續挖掘。至於十八世紀之後越發常見的商業訴訟,邱教授以巴縣檔案「監生章景昌等稟列聖宮武聖廟會首李定安侵吞公款一案」為例,講述當時商業官司已有特定的流程可循,且商人纏訟的狀況常見於商業較發達的城鎮,尤其像學者所歸納的長程貿易線上的城鎮。如今有巴縣檔案,使研究者擁有更多材料可以分析。

  不過邱教授強調,有訴訟事實並不代表即有商業法律,他進一步討論何謂商法?所謂商法,是歐洲經濟與法制史研究所帶出的議題,依據學者整理,大略有五種分類,其中以「實證上理解商業與商人關係」的法律最值得關注。這一類型的商法,就是解決糾紛方法,或是推理、商理。邱教授認為中國具備這一類型的商法,並且舉出明清中國最基本的兩條商業法律:一、禁止把持行市,其「律」文變化雖少,但相關的「例」文卻逐步增加。此處邱教授再次反省科大衛的論點,重新思考商業訴訟考量的是什麼?其中有沒有邏輯,還是只考慮「恩情」?從乾隆年間所見的案例,可以看到官方把商業行為邏輯納入判案輕重的考量中。二、牙行/埠頭法規。其中也有增訂律文、例文以加強市場安全,更可見乾隆五年 (1740) 諭旨保護客商資本的方法。後續邱教授有兩點重要觀察:第一,商人群體會透過訴訟使官方認可其商業習慣,進而成為判決成案。第二、研究上更要留意各省「省例」,例如江蘇省例成為各省互相判案的參考依據。

  明清時期中國不僅有事實上的法律,亦有理論上的法律。例如棉布商人以戶律有「佃主有撤佃」,則商業上亦可以同樣辦理。相關議題又與訟師訴訟使用的言詞邏輯、刑名幕友對於判案的權衡等發展脈絡相關,都使得就法律論法律的狀況有更多討論的空間。雖然多數人對中國商業法律的看法,乃承襲鄭觀應以來傳統中國欠缺商法的論調,但邱教授提到,十九世紀八零年代曾有外國商人秉持不同觀點,認為中國實際上有商業糾紛的裁決合輯,由刑名幕友、稅關監督,以及官員監督,可以提供商業保護。要而言之,研究上要留意不同個案,對於歐洲的商法也要有更多過程上的理解。

  第三部分「市場演化」,仍以邱教授之專著為引,提出相關案例,並從中歸結,諸如明清商人團體、經濟組織、法律規範、商業習慣以及商業文化等議題,一方面受到明清歷史時空限制,卻也逐步改造市場的結構。論述中所提及的區域,雖是長程貿易線上的幾個城市,但這些具體案例應該也能夠看出當時市場與制度之間的互動。邱教授提到,既有的研究成果確曾注意到晚明士大夫開始更加提倡「重商以利農」與「保富是為政要道」等說法,除此之外,十八世紀清朝政府官員辯論滇銅開採與官方收購的問題時,還曾經出現李紱所謂「公利之利,無往不利」的維護商人礦場經營權的論點,這些具有實質影響力的經濟政策,其實也可視為當時中國「政治」已然受到市場經濟的衝擊與影響。同時,巴縣檔案也可見到地方政府積極運用「發商生息」的制度,透過主動借錢給商人以籌錢補充政府的財政收入,並應付軍費、教育與慈善救濟等公共支出的需求。這些例證應該都可相當程度視為當時中國市場演化已然影響政治與法律制度,多少可以提醒我們那些強調明清政治更加專制因而阻礙經濟發展等既有看法的侷限性。

  最後,邱教授提到,中西之間發展異同的比較問題本就不可避免,但我們應該更加認真地進行比較,有必要運用「互惠式比較」,不要將西方簡單地視為進步然後探究中國何以失敗,必須更加留心中西雙方彼此有異有同的複雜歷史情境,避免落入某種對立式的「二元論述」。邱教授並以王國斌教授主張之「對稱均衡式 (symmetric) 比較」提醒聽眾,應對兩方比較的案例有充分且實際的認識,並以批判性檢視已有的比較研究成果,更要推進往後的研究發展,才能進行更有意義的比較研究。

  演講結束後,在場學者分別給予回饋意見。主持人中研院近史所賴惠敏教授首先就「清代專制體制是否阻礙商業發展」給予回饋。例如演講中談到「發商生息」,這在清代各省或各州縣都曾出現相關案例;其次,乾隆皇帝本身也曾主導中俄恰克圖貿易的物品價格。從這些面向思考,也許以「國家資本主義」觀點,與西方經濟發展相互比較,會更有收穫。其次,蒙古地區的政商關係密切,貿易路線往往與官方交通要道重疊,更常見官員挾帶商貨的情形。然而,官員違規夾帶商貨的處罰載於清代官員處分則例之中,並不歸入今日討論的商法範疇,因此若將材料延伸,也能看到更多面向。邱教授回應,「國家資本主義」的確值得注意,東印度公司就是一個案例。如何以此角度研究明清中國,也還有待更多的嘗試。關於官商之間與懲處條例的視角,邱教授同意此說,也認為關注者還不多。

  隨後,中研院人社中心劉序楓教授以自身研究商標廣告的案例為本,與邱教授對話。就其觀察,乾隆朝晚期以後,嚇阻仿冒之法,往往以「男盜女娼」作結。與此次提出的仿冒案件有些差異。這是否因為棉布是大商號、大產業才得到重視?是故,相關法律問題的普遍性要如何詮釋?邱教授回應,劉教授所提的棉布業的確像是特例,不過,檢視經濟變化,常會先注意到特殊、特別發達的產業,相關議題或許可以轉換問題意識來探討。中研院近史所朱瑪瓏教授則詢問 1882 年外國人觀察商業史料的來源。邱教授回應,這份材料是在 2008 年成書時注意到,但本次演講所提出的部分尚屬初步,仍有待更細緻的分析。目前學界對這一材料較有研究者,係香港的吳海傑教授。臺灣大學歷史系博士候選人鹿智鈞向邱教授請教,跨領域與長時段的分析應把握那些核心觀念。邱教授回應,第一步得有關鍵史料,同時注意到史料的不同層次。於此同時,也要有對的問題意識,方能在後續研究提出史家的解釋。對於相關研究,邱教授認為羅威廉 (William Rowe) 研究漢口的兩本著作 (Hankow : commerce and society in a Chinese city 1796-1889;Hankow : conflict and community in a Chinese city, 1796-1895),值得後學學習。

  中研院近史所巫仁恕教授首先同意邱教授的研究反省,同時提供新出版的史料訊息;此外,巫教授進一步提出,清代中國城市制定的商法,不一定是線性發展的,於此同時,不同城市之間在同時期的商法發展也有所差別。上述問題可能與官員遷轉有關,仍有待深入探究。邱教授同意巫教授的想法,並以此脈絡作結,他認為在這種狀況下,蘇州碑刻便顯得更為重要,因為其所遺留者,係歷任官員判決,加強商人團體維繫權利的過程。由此出發,得見商法長時段在同一地區的變化,進一步與其他中國城市加以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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