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檔案讀書會」第六次讀書會紀要

 
講題: 從幾則民事案件看庫倫商民的商業糾紛
報告人: 王士銘(國立清華大學歷史研究所博士候選人)
召集人: 賴惠敏教授(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研究員)
邱仲麟教授(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研究員)
時間: 2016 年 6 月 24 日(五)下午 2:00 至 4:00
地點: 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一樓會議室
撰寫人: 王士銘(國立清華大學歷史研究所博士候選人)
 
「中西檔案讀書會」第六次讀書會紀要
 

  今日讀書會由國立清華大學歷史研究所博士候選人王士銘報告最近的研究成果,講題是〈從幾則民事案件看庫倫商民的商業糾紛〉內容摘錄如下:

  自十八世紀起,庫倫因恰克圖貿易成為喀爾喀蒙古的商業據點,山西、直隸商民得地利之便,向綏遠城將軍府、張家口察哈爾都統、多倫諾爾同知申請理藩院部票,前往庫倫貿易。康熙五十九年 (1720),清朝派駐理藩院司員駐紮庫倫,又稱庫倫商民事務章京,管理內地商民的刑、民事。乾隆二十七年 (1762),清朝又設置庫倫辦事大臣,專責俄羅斯事務,統轄庫倫商民事務章京、恰克圖章京。十九世紀中葉,庫倫因商業活動日趨活絡,逐漸分為三個區域:呼勒、甘丹、買賣城。由於清朝管制蒙、漢往來,呼勒是哲布尊丹巴及其徒眾的生活區;內地商民則住在買賣城,只准許在部落設帳貿易。波茲德涅耶夫《蒙古及蒙古人》說,呼勒與買賣城距離五俄里(5.3 公里)。十八世紀晚期,呼勒的喇嘛為貪圖方便,默許內地商民在呼勒搭棚貿易,漸漸形成圍繞呼勒的商業區。道光十六年 (1836),呼勒的喇嘛認為商民打擾清幽,遷往呼勒西側的甘丹寺。咸豐五年 (1855) 以後,喇嘛們又覺得生活不便,商民隨至甘丹寺附近搭棚貿易,形成新的商業區。

  自庫倫互市起,清朝在買賣城設十二甲首,由眾商民公推一位殷實商民擔任甲首,監管十至十五家店鋪,協助庫倫商民事務章京,維持治安,調解商民吵架、酗酒鬧事、賭博、嫖妓等事。由於庫倫商民來去不定,每個月甲首均調查甲內人數,呈報庫倫商民事務衙門。咸豐五年 (1855),庫倫商民事務衙門為管理西庫倫商民,設四甲首。頭甲領天字第一至八號,二甲領地字第一至十一號,三甲領元字第一至七號,四甲領黃字第一至五號。每字號內有五至十個店鋪不等。光緒八年 (1882),清朝開放內地商民移墾喀爾喀之後,來庫倫商民漸多,十二甲首之下又有八甲長、十戶長的編制。

  從現藏蒙古國家檔案局的庫倫商民糾紛檔案中,本人擇選二則案件來討論庫倫商民經營情況及庫倫甲首的職責。首先是興盛鳴商鋪案。這家店鋪的故事可由二方面來討論。第一是店鋪經營規模。這家商鋪創立何時已無可考,但嘉慶十八年 (1813) 庫倫商民事務衙門〈闔營舖號人丁市圈尺丈清冊〉記載:興盛鳴是庫倫買賣城十甲大舖戶,執事人是趙朝庫,舖內夥友六人:程明斗、趙應瑞、高良會、趙安竣、程大貴,在土謝圖汗部各旗貿易。道光十六年 (1836),興盛鳴遭受回祿,眾鋪夥合議修繕經費二千兩應由財東趙安竣支付,但趙安竣說目前無力支付,可先由本鋪銀股代墊,並以其名下房產抵押給本鋪;待合賬之日再行補足墊款,眾人皆應允。同年,興盛鳴在西庫倫向渠士傑租地基一所,蓋房三處,添購一切傢俱共三千兩,設立「西興盛鳴」分鋪。道光十八年 (1839),趙安竣與喬弼合資成立大盛鳴,並以興盛鳴名義,入大盛鳴資本銀一千六百兩,做銀股二俸。道光二十一年 (1841),興盛鳴租興盛魁的舊房屋一所;道光二十八年 (1848),花費一千餘兩修繕。咸豐五年 (1855),興盛鳴向哲布尊丹巴沙畢納爾衙門租空地一塊,建蓋房屋二院,花費一千餘兩。

  第二,從股利分配看鋪夥與財東關係。嘉慶二十一年 (1816),趙安峻出銀三百二十兩、房院菜園四處價銀三百二十兩,二宗共六百四十兩,為興盛鳴的銀股一俸六厘(一俸即一股)。嘉慶二十三年 (1818),興盛鳴合賬,趙安峻、程大貴各頂身力一俸。道光三年 (1823)合賬,二人各加身力一厘。道光九年 (1829)合賬,二人各加身力二厘。劉維嶽在道光十一年 (1831) 入興盛鳴,其因做事勤快在道光十四年 (1834) 得趙安竣、程大貴賞識,頂身股二厘。咸豐四年 (1854),財東趙安峻過世,少東趙全傑、趙全宋主事,漸與劉維嶽不合;劉維嶽心生離鋪念頭。同治七年 (1868),趙全傑、趙全宋與劉維嶽發生股俸糾紛,對簿公堂。這則案件原為庫倫商民事務衙門審理,但趙氏兄弟與劉維嶽均不滿該衙門處置,乃狀告庫倫辦事大臣。時任辦事大臣的張廷岳釐清案情之後,當庭裁示:趙氏兄弟與劉維嶽結清頂身力股俸之後,劉維嶽即可辭職出鋪。

  其次為喬烈義房產繼承案。喬烈義在庫倫貿易多年,咸豐六年 (1856) 十二月,喬烈義在西庫倫占空地一處,承領門牌,搭蓋房舍。光緒七年 (1881),庫倫商民事務章京福任查門牌,喬烈義將房舍一分為二,交喬振興、喬振隆經營。福任將原有門牌註銷,發出二張新的門牌分別給喬振興、喬振隆。而後,喬烈義過世,遺留房產交由西庫倫甲首託管。喬振業是喬烈義的姪子,光緒十六年 (1890) 十二月,喬振業受喬烈義妻子喬田氏委託去庫倫,承領喬烈義的房屋、門牌、租息。西庫倫甲首呈報庫倫商民事務章京文訓,文訓令甲首傳諭喬振業,取具殷實鋪保將遺產及歷年租息銀兩承領具結。張蔭田是喬烈義表姪,喬振業說僅有張蔭田一人作保。文訓擔心冒領,令甲首保管喬烈義的遺留房產;待查清楚喬振業的身分之後,再行領取具結。嗣後,文訓將這件案子呈報庫倫辦事大臣安德,咨文山西布政使奎俊,轉飭汾陽縣知縣李其滋查明。李其滋查問喬田氏確有其事。光緒十七年 (1891) 七月,庫倫商民事務衙門接到李其滋來文之後,允許喬振業簽結領取喬烈義遺留房產。

  與會學人對這二則案件所揭示的庫倫商民的營業形態頗感興趣。例如:一般商鋪的股份有銀股、身股,按經營規模分為三年、五年或十年合賬一次;鋪夥每年除應得工資外,按其資歷及商鋪經營好壞,可以分別頂一、二厘至一股(十厘)的身股。興盛鳴每六年合賬一次,除邀集財東、鋪夥分享股利外,也請甲首見證,以示公平。鋪夥離職的時候,應須與店鋪的財東、掌櫃結算工作期間的薪金,並請甲首見證。其次,興盛鳴案、喬烈義案揭示:有些庫倫商民生財有道,可以頂下一間店鋪或向他人租一間鋪子營業。而且,有些店鋪的執事人會將店面內分出一部分櫃位,租給其他商民使用。庫倫商民交易契約中,除買方、賣方外,另有中介人(或保人)簽字。甲首雖不在契約中簽字,卻擔負公證角色,監臨簽約過程,並將契約送庫倫商民事務衙門存案。庫倫商民的產業、財物、股份移轉,均有甲首參與,確保其產業、財物交給繼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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