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檔案讀書會」第五次讀書會紀要

 
講題: 一體化的強化:嘉慶至光緒新政前軍府制度的推行
報告人: 許富翔(國立政治大學歷史學系博士候選人)
召集人: 賴惠敏教授(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研究員)
邱仲麟教授(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研究員)
時間: 2016 年 5 月27日(五)下午 2:00 至 4:00
地點: 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檔案館中型會議室
撰寫人: 王士銘(國立清華大學歷史研究所博士候選人)
 
「中西檔案讀書會」第五次讀書會紀要
 

  今日讀書會邀請許富翔先生報告最近的研究成果,講題是〈一體化的強化:嘉慶至光緒新政前軍府制度的推行〉,內容摘錄如下:

  乾隆四十三年 (1773),朝廷在熱河設立府、州、縣、廳,管理從內地至熱河定居的民人。由於熱河地區的州縣體制分屬吉林將軍、奉天府、山西巡撫、直隸總督管轄,導致行政效率不佳。而且,民人自康熙年間以來在熱河開墾地畝日久,有礙蒙旗生計,導致蒙、民衝突不斷。因此,嘉慶皇帝決定在熱河設置一名地方大員,統一事權,管理社會秩序。

  嘉慶十五年 (1810) 六月,清朝仿照察哈爾、烏魯木齊的統治經驗,將熱河副都統升格為熱河都統,為熱河最高行政長官,且施行軍府制度,集行政、軍事、司法權於一身;其待遇未及直省駐防將軍,但其職權較直省駐防為重。因此,熱河都統不僅負責熱河府州縣事務,處理熱河的旗、民或蒙、民糾紛,原屬理藩院理事司員、外八廟喇嘛事務也納入管理。熱河軍府設立之後,制度運作上仍遭遇許多問題,例如:州縣官的印信仍用改制前的印信,名實不符;升格之後,行政事務繁雜,吏員不足,經費短絀;熱河都統與直隸總督在行政、司法、財政的權責須再釐清。因此,道光八年 (1828),朝廷修正熱河軍府制度,以符合統治現狀。

  嘉慶至光緒新政前,移居熱河的民人私入旗地、蒙地、木蘭圍場墾殖的現象不斷出現。在熱河軍府改制之後,熱河都統通令各州縣施行保甲制度,管理民人,減緩旗民、蒙漢糾紛;禁墾政策方面,延續乾隆朝的方法並依據現況加以調整:一、敕令蒙古地方官員對境內民人開墾土地丈量立界;二、限制民人承租蒙古土地,禁止蒙古王公將封禁牧場租予民人;三、各關隘官員嚴格查緝出口民人,禁止民人私行出口、私墾地畝;三、嚴禁民人與蒙古婦女通婚。

  熱河軍府改制之前,民人經濟活動持續侵害旗人、蒙古人生計,以致部分旗人、蒙古人竊盜、搶劫事件頻傳。在熱河軍府改制之後,清朝陸續將旗人、蒙古人納入保甲制度,以靖地方。道光十八年 (1836),熱河朝陽縣地方人士自辦鄉勇「太平社」,平時在家耕種,有事動員維持治安,彌補州縣政府治理不足之處。道光二十三年 (1843),熱河都統薩阿鑾鑑於朝陽太平社建置良好,通令各州縣設立太平社。太平社也擴及一般蒙古盟旗制度內。珠颯指出咸豐四年 (1854) 喀喇沁右旗已經編入保甲,組成一個太平社。同治四年 (1865),喀喇沁中旗的村屯、寺院也編入保甲,組成一個太平社。

  總而言之,熱河自民人移墾之後,原有的旗人、蒙古人生活逐漸改變,在嘉慶至光緒新政前,清朝持續調整當地行政制度、財政措施,符合統治現況。在地方治安上,清朝改採民人的保甲制度、太平社管理旗人、蒙古人,破壞既有「旗民分治」與「蒙漢分治」政策,與民人融為「一體」,朝向政區化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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