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obert E. Hegel and Katherine Carlitz, Writing and Law in Late Imperial China: Crime, Conflict, and Judgment (Seattle : University of Washington Press, 2007) 書摘分享

 
時間: 2011 年 12 月 21 日
撰寫人: 孫中曾(中國文化大學博士)
與會者: 呂妙芬、賴惠敏、林文凱、巫仁恕、孫中曾、陳耀煌、瞿惠遠
 
Robert E. Hegel and Katherine Carlitz, Writing and Law in Late Imperial China: Crime, Conflict, and Judgment (Seattle : University of Washington Press, 2007) 書摘分享
 
Robert E. Hegel and Katherine Carlitz, Writing and Law in Late Imperial China: Crime, Conflict, and Judgment 《中華帝國晚期的法律與書寫:罪行、衝突與判決》(Seattle : University of Washington Press, 2007. 343 pp.)

  誠如何谷理 (Robert E. Hegel) 在〈導論〉中指出,自 1980 年後「法律文化」研究已是顯學,在新世紀其論述更逐漸擴展到跨學科的研究。本書是 2003 年於華盛頓大學召開之「中華帝國晚期的寫作與法律」國際研討會的論文集,集結了歷史、文學、宗教各領域的學者,針對明清時期的「法律書寫」(written law) 與「有關法律的書寫」(writing about law),進行相關研究,希望藉此深入探究傳統中國社會中的法律與文化互動關係。

  Michael J. E. Palmer 的書評直言,本書各論文主要是探討中華帝國晚期的法律及相關書寫,與其他的中國法律、法制史有別。無疑地,編者試圖以一更普遍、更具基礎性的視角,考察中國傳統社會體制中的法律文化,正如歐中坦 (Jonathan Ocko) 引用卡佛 (Robert Cover) 所言:「一旦在敘事脈絡中給出意義,法律便不僅僅是要遵守法條的系統,更是吾人俯仰生活其間的世界。」 (pp.278) 可知在脈絡中的敘事才是本書的重心所在。

  英、美自 1973 年懷特 (J. B. White) 出版《法律的想像:法律的思想及表述的本質研究》(The Legal Imagination: Studies in the Nature of Legal Thought and Expression) 一書之後,「法律與文學」在數十年間已經成為極具影響力的研究領域。基本上,此一論題可分成兩個面向,一是「文學中的法律」(law in literature),另一是「做為文學的法律」(law as literature);前者集中於文學作品如小說、戲劇對法律的描寫;後者則將法律文本視為文學文本,並運用文學批評、文學理論進行閱讀及解釋。何谷理認為中國與西方法律文本一致的是,法律技術在其文化初期即已滲透到文化各個層面之中,而將法律、小說及宗教的書寫視同文本進行分析與考察,正是對於中國法律世界進行基本論述的基礎研究,是真正進入中國語言與書寫所建構之文化系統的文化論述。

  本書共分四個部分:一是修辭與說服,二是法律論述與國家權力,三是文學與法律歷程,最後一部分則是回顧。第一部分包括四篇文章,第一章 Maram Epstein以乾隆朝一些強調因為出於孝而殺人的案件為例,由於刑科題本題對於事件經過、罪名成立,以及被告與受害者之間的關係均有交代,作者透過分析案情的書寫,指出刑案可以透過選擇性記錄、重點訊息的強調、隱藏等修辭技巧,及訴諸法律要求而影響判決。作者特別說明這些刑案紀錄如何強調被告的孝行(孝的動機)而成功獲得減刑。第二篇戴真蘭 (Janet Theiss) 的文章以包括所謂「潑婦、淫婦」在內的「悍婦」為主題,分析當時中國法律文本的修辭策略,如何用以增加或是減輕罪嫌的刑責,如果稱呼受害人為「潑婦」,則便可能是在給兇殺案中的男性一個比較合理的犯案動機,為殺妻之夫預留了減刑的伏筆。作者透過不同案例,說明吾人要理解此一審判的特性,就當類似小說重構悍婦的描繪一般。唐澤靖彥則以僧人為例,指出僧人訴訟文書的書寫與明清小說中僧人刻板印象之間所具有的敘事元素。作者以語言的使用作為敘事的分析,模糊犯罪小說類型與訴訟文書間的 距離。第四章是本論集中最具理論性分析的一章,何谷理成功地建立法律與文學之間的共同性,以說服為具體的作用為例,分析修辭的操作與小說敘事的關聯是共同 分享更為基本的模式。同時,以讀者視角及王朝修辭為考察面向,指出法律與文學在說服上所共同具有的修辭作用。

  第二部分以國家權力、法律意義與論述關係為主要內容。步德茂 (Thomas Buoye) 認為無論傳統或現代,法律科文就是社會統治菁英在控制意識型態上的具體顯現,而自此一角度來看清律並無例外。邱澎生則針對十六到十九世紀間中國的商人資本化發展,分析此一時期的法律與經濟相關文本,特別針對那些離開家鄉遠赴城鎮貿易的客商而表示同情憐憫的相關論述,以及明清法律文獻中涉及保護商人交易安全的條文變化,做了一些分析。Mark Mcnicholas 以清律中的詐偽罪為例,討論十八世紀中期政治性與經濟犯罪的關係及其變化。康豹 (Paul R. Katz) 以神判儀式 (judicial rituals) 強調陰間司法體系的作用,當人們無法判定有罪與無罪時,陰間神明將裁決是非,如臺灣漢人社會的「斬雞頭」、「立誓」與「告陰狀」儀式均為顯例,可見明清時 期中國與臺灣許多裁判均包括法律與禮儀兩個領域。

  第三部分是文學與法律程序的論述,沈安德 (James St.André) 分析南宋《名公書判清明集》中的案例,並以之比較明代小說《全補包龍圖判百家公案》的文本書寫。這兩個文本恰好落在法律與文學的範疇,作者引用「文學中的法律」 與「視為文學的法律」進行分析。Daniel M. Youd 以「報」的分析為例,認為故事自身就提供了正義的競爭視野、人的個性與動機的競爭視野,以及法律所具有的整齊社會與宇宙的競爭視野。地方小說對於「報」的 超越促使我們對犯罪、懲罰的理解,更重要的是,這讓我們明白帝國晚期小說中有關法律的事物,其所依恃的並非僅是單一意識型態的審美結構。「報」帶給我們強力而有變化的觀念,讓我們能保有批判的感動。柯麗德 (Katherine Carlitz) 試圖透過三部書寫同一命案的不同文本,即吳沃堯的《九命奇冤》(1907)、《警富新書》(1809)、《梁天來告御狀》(1904) 來做比較,說明文學與法律的文本差異,藉由文本的比較道出文學與法律在現代轉化中的變化。作者意識到帝國晚期多數中國人對於法律的認知,是既代表人間正義,同時也代表天上正義;但從清末起,人們開始質疑此一傳統信念,《九命奇冤》正可表現出對天人完全不同的觀念。作者成功地論述作品文本中所謂法律意義的差異,並指出九命謀殺的文本模糊了「文學中的法律」及「作為文學的法律」之間的界域,最終與西方的文學和法律分析有著一個重要區別。

  最後,歐中坦 (Jonathan Ocko) 以「詮釋的社群」為全書作總結。作者認為透過詮釋社群的概念,確實可以看到清代法律文本中的豐富聲音與意涵,會因不同人物、身分、立場而形成不同的詮釋與意義,但其中仍然具有某些共同規則、程序與文化認知,此也維繫了傳統法律文化的運作。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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