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地方檔案中的罪人醫療——以18世紀末巴縣的事例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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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研究旨在確認清朝地方政府為罪犯提供何種醫療以及負責罪犯醫療的官醫之作用。調查結果表明,儘管與現代理想不同,在皇帝統治下的前近代中國,有規定生病的罪犯可以收到治療。清代以實刑執行作為司法政策的基調,地方官署管理的罪犯數量比以前更多。負責罪犯醫療的官醫,由於低薪與對罪人治療的心理抵觸,其職位不受歡迎。而且從官醫的醫療活動,看得出來醫療處方上的保守性。這可能有兩個原因。首先,與私人市場不同,官醫沒有使用新藥的誘因。其次,害怕因罪犯死亡而受到譴責,因此他們使用經典處方。
本研究旨在確認清朝地方政府為罪犯提供何種醫療以及負責罪犯醫療的官醫之作用。調查結果表明,儘管與現代理想不同,在皇帝統治下的前近代中國,有規定生病的罪犯可以收到治療。清代以實刑執行作為司法政策的基調,地方官署管理的罪犯數量比以前更多。負責罪犯醫療的官醫,由於低薪與對罪人治療的心理抵觸,其職位不受歡迎。而且從官醫的醫療活動,看得出來醫療處方上的保守性。這可能有兩個原因。首先,與私人市場不同,官醫沒有使用新藥的誘因。其次,害怕因罪犯死亡而受到譴責,因此他們使用經典處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