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水災害的社會回應與國家干預:清及日治時期的洪水防禦」——顧雅文女士講演活動紀要

時間:2012 年 5 月 29 日(二)下午 2:00 至 4:00
地點:中央研究院臺灣史研究所 802 室
主講人:顧雅文女士(中研院臺史所助研究員)
與談人:張素玢女士(國立臺灣師範大學臺灣史研究所副教授)
講題:洪水災害的社會回應與國家干預:清及日治時期的洪水防禦
主持人:林文凱先生(中研院臺史所助研究員)

明清研究推動委員會助理 吳佩瑾 採訪撰寫

  2012 年 5 月 29 日下午,臺史所「週二演講」活動由所內助研究員顧雅文女士主講,講題為「洪水災害的社會回應與國家干預:清及日治時期的洪水防禦」,並邀請張素玢女士蒞臨與談。顧女士長年從事臺灣水利史研究,本次演講就清代光緒至日治後期(1920 年代中期後)的臺灣溪堤防洪工事演進,探討洪水防禦的社會回應與國家干預狀況。



  清代的洪水防禦分為兩種,有國家補助營建的「官堤」與民間自建的「民堤」,但除了大甲溪堤為計畫性營建官堤之外,諸如東螺溪、後壠溪等處,多為地方仕紳勸捐倡建、民眾鳩築,堤防籌建、捐修事宜見諸於碑刻與文獻,顯示出清代民間社會防禦洪水的積極力量,而國家並未有太多作為。

  日治初期,日本土木技師在考察大甲溪、濁水溪與臺南河川後,認為臺灣河川多為「暴流」,洪水難治,不能完全複製內地(日本)經驗進行防禦工程,即使治理後也常會潰堤,得失無法相償。反之,地方防禦洪水的作為遠比總督府更為積極,延續清代舊慣,倡議築造堤防的幾乎皆是地方庄民或仕紳,經費負擔多數或全數來自民間,大部份使用於堤防舊址重建或延長防洪硬體措施。總督府甚少涉入決策與執行,但提供技術指導且為認可堤防興築工程的一方,有意地委任社會力量籌建防洪工程,只維持最小限度的干預。



  至 1910 年代,日本洪災引發治水熱潮。1911 年全島洪災,受到輿論影響,總督府開始水害調查,隔年成立河川調查委員會從事九大河川調查。於 1910 年代前半期,總督府成為防洪工程決策者,並執行濁水溪護岸工事(1912 年),以國庫資金雇請與利益毫不相干的地方苦力修築,工程著眼於固定主流河道,保護南北岸甘蔗採收區,以維護糖業、鐵道等經濟利益,此一工程整建也使得相鄰區域出現大面積的新耕地。顧女士關注到總督府態度的轉變,原本總督府認為殖民地的臺灣,河川均原始、天然,難以「馴服」,自古整治未果,災害頻仍,是阻撓其積極治水的理由,如今態度一轉,認為治水不僅是保護農業耕地,更能得到新開發的耕地以種植經濟作物,挑戰河川「原始」特性變成治水的最佳理由。從保護農業到興利工商的立場轉折,亦顯現國家的控管力量逐漸增強,但仍未負起防洪全責。

  日治中期,官方的築堤技術受到民間信賴,百姓不再寄望自修自守的民堤,但仍徵用地方民力修築,新技術工法帶來的高額工費也非民間能全額負擔,故人民逐漸認為築堤防洪是政府的責任。總督府選擇築堤地點的基準並不在於維持狹隘的地方利益,庄民只好依據舊慣,捐助土地或勞力促請總督府修築堤防。此時期的國家仍想借助社會的防洪力量,並未試圖成為唯一的決策者或執行者。



  1920 年代後,總督府於 1923 年關東震災復興之際,重新重視殖民地的治水利益,故從 1927 年起,國庫預算在原本的河川費之外又多了「治水事業費」,專款從事地方治水連續工事,國家成為大部分堤防工程的決策者與執行者,並支出大部分經費,走向河川管理中央集權化傾向。1929 年「河川法」成立後,堤防保護的責任從國家轉移給地方社會。即使國家規劃好築堤地點,但地方人民的請願仍會影響築堤的先後順序,有些地方原本並非洪水災害區,卻因對岸請願獲准而受害,不得不也跟著做出回應,如宜蘭濁水溪七年治水事業一案。

  細察清代至日治末期的防洪工事修築變遷可發現,國家干預反而誘發地方社會對洪水防禦的主動性,而社會回應也會影響國家的洪水防禦事業規劃,國家干預與社會回應間複雜交錯的角力關係,值得進一步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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