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戰船的製造與樣式的轉變——以臺、閩、粵為例」——李其霖先生講演活動摘要

主講人:李其霖(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博士後研究)
講 題:清代戰船的製造與樣式的轉變——以臺、閩、粵為例
時 間:2011 年 3 月 29 日(二)上午 10:30-12:30
地 點:中央研究院臺灣史研究所 817 室


  2011年3月29日,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博士後研究李其霖先生,於本院臺史所進行學術講演,講題為「清代戰船的製造與樣式的轉變——以臺、閩、粵為例」。李其霖先生畢業於國立暨南國際大學歷史學系,博士論文為〈清代前期沿海的水師與戰船〉,使用檔案與官書資料,研究明末至鴉片戰爭 (1644-1842) 期間,浙江、福建、臺灣及廣東的綠營水師。



  清代入關後接收明朝戰船,此後興建之戰船即以明朝的船型為主。當時主力船為鳥船、趕繒船和艍船;爾後,以鳥船太過笨重為由進行汰換,後以趕繒船和艍船為主力。道光四年 (1824),趕繒船又為速度更快的同安梭船所取代。

  戰船改造自明代即已開始,主要是縮小戰船體積,增加航行速度。清代戰船改造沿用明代策略,然而幾乎都利用民間之商、漁船,其改造重點,又以增加船速為首要,並沒有針對船隻結構及性能進行研發。此現象乃因受限於清代海防策略思想主要針對海寇,其戰略又僅在於威嚇、凌駕敵人,因此清代並無一套研發機制,致使清代造船能力始終無法提升。直至同治五年 (1866) 五月,閩浙總督左宗棠 (1812-1885) 奏請設立新式戰船廠,同年八月至福州馬尾選擇廠址,福州船政局正式成立。船政局的成立不只是製造戰船,更開辦學堂,培養水師人才。此後福州船政局幾乎取代各地軍工戰船廠,清代的戰船製造進入新的模式。



  清代造船仰賴軍工匠制度的完善,軍工匠的形成包括:一、採辦木料的官員(即料差或料辦);二、製造戰船的工匠(造船匠);三、負責採辦木料的軍工伐木匠(軍工匠首、伐木匠);四、保護軍工匠安全之人員(護衛工匠)。臺灣地理位置特殊,軍工匠制度與福建內地之規定不同,造船所需木料除了本地供應外,亦必須派遣料差至福建內地採辦。在臺灣採辦木料為了確認軍工匠身分,各地縣廳將發給軍工匠首一腰牌,一方面可讓他們便宜行事,一方面也可防止百姓上山盜伐。

  清代戰船廠設於浙江、福建、廣東,而臺灣因為位置特殊,戰船制度有別於其他地區,戰船數量亦最多。臺灣原設有臺灣軍工道廠,但因道光年間港道泥沙淤積嚴重,部分地區已呈現陸化現象,遂由臺灣知府負責興建另一座造船廠——臺灣軍工府廠,主要承擔軍工道廠無法如期完成的二十九艘戰船。

  李博士清晰、明快的講演,使得聽眾對於清代戰船的製造與樣式的轉變特色有更深入的瞭解,而生動且記錄詳實的田野調查資料,更讓與會者如臨其境,深刻感受歷史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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