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檔案讀書會」第一次讀書會紀要

 
講題: 民運與軍運:明清漕糧運輸體制的轉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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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人: 阮寶玉教授(廣州中山大學珠海校區歷史學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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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 2019 年 1 月 18 日(五)下午 12:00 至 2:00
地點: 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 研究大樓二樓會議室
撰寫人: 謝仁晏(國立臺灣大學歷史學系博士候選人)
刊登日期: 2019/01/18
 

  2019 年「中西檔案讀書會」第一次讀書會,由中山大學歷史系阮寶玉教授主講,講題為「民運與軍運:明清漕糧運輸體制的轉變」,兹將內容與會後討論摘要如後。

  阮教授首先陳述學界對「民運與軍運」的相關看法,其中基礎多以《明史.食貨志》為依據。其起始與明成祖遷都北京有關,此後運法有三大階段:永樂年間建立節級遞運、軍運模式,搭配民運;宣德年間改為兌運,成化年間再確立以民運送往各地水次倉,其餘全用軍運,此後全以軍運為主。

  明代改革的關鍵之一在於糧長制度。由於明初運輸由糧長負責,出現負擔過重的問題,因此周忱 (1381-1453) 於宣德年間提出改革,各縣建立水次置場並由官方所控,以削除糧長大權。創立於宣德六年 (1431) 的兌運法改革,於江南地區確實執行,如江南杭州、湖州府等地區方志內容,各縣建水次倉的建立狀況,皆符合改革內容。然而,江西的狀況與江南不同,例如九江府是正統年間兌軍水次倉中心,後來與贛江流域的吳城、龍津、樟樹鎮四處列為四大中心,因此民運仍然要把東西運送到四個點,後於嘉靖年間改於省城南昌府交兌。而湖廣、河南與山東地區則與江西的體制類似。是以《明史.食貨志》所說的三度改革,基本上是針對江南地區,目的是解決江南財賦重地如何運往北京,但其他地方並不全用此法。阮教授指出,江南以外地區的狀況,民運仍有一定重要性,軍運並沒有取代民運,這與過往研究發現有所不同。另外,因運途距離引發運費費用的相關問題,又與明代中後期賦役改革有關,部分地區便以漕糧先折銀徵收,再到特定地區購買漕米,因此出現「米市」貿易重鎮(如漢口等地)。

  從制度上而言,漕運以地區共分十二總,下轄衛所,由這些衛所負責運輸。從運軍名稱來看,也是以地區區分,這彰顯了明代運輸的基本原則,即由本地運軍運輸本地漕糧;但實際上,某些地方因運輸數額重,本地衛所無法負擔,遂有跨區域協助運輸的情況。例如明代江西衛所設置,其實不全然為運漕,更有面對贛南山區少數民族的治理目的。因此其運糧主要是贛北地區衛所負責,但贛北地區衛所無法負擔江西的總運量,才出現如湖廣地區等衛所協助運糧(跨區)的狀況。而上述幾處運輸模式皆相同,都是先到南昌府搬糧後,沿長江駕駛漕船進入儀真閘,再轉入運河。但像南京本地運軍,則是將運軍船隻停留在儀真閘壩內,然後派運軍人力前往江西南昌督運,由民運船駛入壩內,再行移入軍船,進入運河送往北京。

  跨區域運輸與長運法顯然不同,但目前對於這種運輸方式討論較少。而在這樣的體制下,有民船與民力受到雇募,參與運糧。從資料顯示,南京地區的運費往往從地方官經費出,而非由運軍出錢。若更深入探討經費問題,可知南京雇募的費用來源,是在正德三年 (1508) 之後才仿效江北,明定過江米加徵條目。但即便加徵作為雇募經費來源,這些經費往往被挪用至政府財用所需,實際能運用的經費仍舊不足。

  再者,正德、嘉靖年間因逢動亂,導致衛所有所變動,漕運的相關規定也跟著改動,其中以程限制度較值得注意。程限制度是規定漕船行程的方法,隨著漕船運輸過慢、拖欠等議題,官方把程限嚴格化,但並未改善運輸效率,反造成惡性循環。明後期又因天氣惡化,山東段的運河結冰,運輸更慢,效率更差。上述原因讓江西、湖廣等地開始仿效南京運軍留駐壩上,花錢雇募運輸的模式。畢自嚴的奏疏直接提出「儀兌」,實際上是南京運軍模式的明文化,以民運為主。上述的發展,大抵可視為清代雇募的雛形。有趣的是,清代文獻當中不再出現「儀兌」一詞,是因當地的地理變化,儀真逐漸失去功能;其次,南京運軍不復存在,亦是「儀兌」消失的原因。清初也存在明代雇募的態勢,基本上是繼承相關制度,而跨區運軍的承繼,漸次發展特定群體分化的狀況,進而成為後世「幫」的群體。

  最後,阮教授自言,近期留意到衛所體制與清代八旗之間的關聯,如清初蔡士英係由明末衛所官員轉變為清初八旗佐領,後任漕運總督。另外,粗略統計清朝與漕運職務相關者,約有百分之八十出身於八旗體系,但此問題還有待開展。阮教授總結,此次分享的課題,其意義在於軍運與民運之間的關係,並不是隨著改革,便由一方取代另一方,還需考量區域差異,才能看到更實際的面向。

  會後主持人賴惠敏教授首先給予建議,提到中研院近史所內所藏之清代財政類檔案,有不少旗丁與青幫的檔案,也與漕運有關,還可以再深入探究。而報告最後提到的內務府比丁冊,也值得再追索。賴教授進一步補充,漕丁可能是內務府管理,因此這些人可以攜帶貨物,與內務府的業務相關。阮教授回應,漕運與鹽務都是重要的經濟命脈,且觀察明清運糧的相關過程變化,清代有越發商業化的取向,與明代很不相同。

  樹德科技大學李華彥教授則請教賦漕額度等相關數額分配的相關議題。阮教授回應,到明成祖遷都之後,對洪武時期供應制度重新分配,進而有南糧(留在南京)與北漕(送往北京)的區隔。例如所謂江南「四百萬石」的說法,過往如黃仁宇認為是「漕運能負擔的上限」,但阮教授更關心的是這個數字的訂立標準為何,以及衍伸之賦役問題。

  暨南大學李今芸教授詢問,軍運與民運的差異,以及運漕與運鹽的商民是否有重疊?阮教授指出,民運是親身應役,軍運則是付給民運特定段運費,之後轉交衛所內的運漕軍。之所以需要民運,主因是永樂年間衛所逃軍甚多,官方一面進行勾補空缺,一面讓民運填補。而運漕與運鹽的商民,確有重疊之處,因為同時運漕、運鹽有雙重利益,衛所也有人在兼運鹽與漕米。這當中另應注意到漕船查驗相對較鬆,所以不論去程或回程,挾帶私貨是常見現象。

  美國印第安納大學蔡偉傑博士則就報告中一些細節,如程限制度越發嚴格的原因,以及鹽船運輸米易腐壞等問題加以提問。阮教授回應,當時不少漕船為了貿易刻意多留運河沿線,官方無法控制,為了反制這種狀況,把罰責與時限定的越發嚴厲。關於腐爛問題,包括鹽船、漕船都會遇到此類情形,所以運送時,得搭配陽光曝曬維持米糧乾燥,同時也要徵收木與蓆,加以搭配貯存,盡可能避免霉爛。

  最後,臺北醫學大學曾美芳教授向阮教授請益運輸模式變動過程中,國家經費如何與之調整?從這個角度思考,最初以糧長,改換為軍運,再復歸雇募民運。討論中,第一階段與最後階段都歸為民運,但糧長制度與明中期後的民運,是否可看做同一種性質,可能還需要考慮。中研院史語所李仁淵教授同意曾教授的說法,報告中的民運,其實包括數種方式,複雜性更高,後續發表論述時,要更強調細部的區別,以免混淆。其次李教授也詢問,阮教授提到制度改革走向糧戶應役,其實際執行的可能性如何?阮教授同意曾教授所提到的糧長制度問題,係其研究想對話的重要議題。再者,回顧傳統陳說,民運往往與白糧相關,但其實這次討論,以及明代邊鎮運糧的議題,都與民運有關,這是此課題之重要所在。關於李教授的提問,官方規定與實際操作間可能存在差距,實際上可能是糧戶雇用其他人運送,來面對官方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