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凌寒教授演講「清代判書上的敘述與案情真實的區別——以寶坻、巴縣和南部檔案與刑科題本的比較為例」紀要

 
講題: 清代判書上的敘述與案情真實的區別——以寶坻、巴縣和南部檔案與刑科題本的比較為例
書名:
主講人: 梅凌寒 (Frédéric Constant) 教授(法國巴黎第十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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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陳熙遠教授(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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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會者:
時間: 2018 年 4 月 25 日(三)下午 3:00 至 5:00
地點: 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 研究大樓 702 會議室
撰寫人: 吳景傑(國立臺灣大學歷史學系博士生)
刊登日期: 2018/04/25
 

  梅凌寒 (Frédéric Constant) 教授,現為法國巴黎第十大學教授,研究領域為明清中國的法律文化。本次演講主要是透過刑科題本與地方衙門檔案的比較,討論雙方在內容紀錄上的差距。

  本次講題的發想,源自數年前梅教授在北京發現了與刑科題本相應的寶坻檔案,撰寫成〈刑科題本的擬成:以寶坻縣檔案與刑科題本的比較為依據〉一文。[1]隨後前往四川成都、南充閱讀巴縣檔案與南部縣檔案,前後共收集到近五十件與刑科題本相應的案件。

  由於刑科題本是清代司法程序中主要文書之一,由巡撫擬定,奏給皇帝和抄送給刑部覆核,也是中央行政機關裁判案件的重要依據。同時,刑科題本還是連結地方和中央審判程序的關鍵環節。因此梅教授在本次演講中,各從寶坻檔案與巴縣檔案提取一件與刑科題本相應的案件,講述刑科題本與地方檔案在記述同一案件之間的差異,並以官箴書中記載的文書格式討論其文書製作的方式。

  首先是寶坻檔案的「鄭慶年案件」,徐景雲向鄭慶年討債時遭鄭慶年以木棍毆傷致死,原擬絞監候,經多次秋審後減為流刑。但是如果對照刑科題本的「招解」部分,就會發現兩者在紀錄上的不同,像是徐景雲的鄰佑鄭旭棟並未出現在寶坻檔案中;勘單中記錄協助鄭慶年抬移屍體的牌頭,到了刑科題本改為鄭旭棟;供詞也有修改過的痕跡,甚至對於兇手有無自帶兇器的描述亦有出入,而這牽涉到罪名是「故殺」或「鬥毆殺」,刑責亦有所別。巴縣檔案的「王椿廷案件」同樣因錢財問題發生衝突,進而造成傷害,也與刑科題本在敘述上產生類似的差別。

  梅教授認為,這種些微差距就會影響刑責輕重的情況也出現在「殺一家非死罪二人」、「殺一家三人」、「鬥毆殺人」、「圖財害命」、「謀殺」、「故殺」、「夜無故入人家」、「違犯教令」、「殺死姦夫」、「威逼至死」等罪。而許多時候官員之所以會做此修飾,主要是為了符合刑科題本中「招解」的格式。如果官員不希望上呈的招解被上級批駁,或是加速案件處理的進度,最好按照範本格式書寫,而《審看擬式》、《牧令須知》等官箴書便提供了最好的範本,但這也使得官員在書寫過程中必須要對案件進行一定程度的剪裁。

  最後,梅教授引用復旦大學法學院王志強教授的看法,認為面對繁重的行政事務,地方官員往往難以在有限的時間內進行嚴密審理,如果要減少被上級批駁的機會,最好也是最符合經濟效益的選擇,終究還是盡力符合範本的內容撰寫文書。

  演講結束後,現場討論十分熱絡。主持人中研院史語所陳熙遠教授補充,徐忠明〈臺前與幕後——一起清代命案的真相〉[2]一文以官員日記與刑科題本對照,而梅教授此次演講,則是以地方檔案對照,可以看到不同面貌。

  中研院史語所張谷銘教授提問,如果官員被駁回案件會有何影響?梅教授回應,如果案件被上級批駁,很容易影響官員的考核;同時,減少案件被駁的機會,也是為了避免文書往來與犯人解送的麻煩。梅教授也補充其個人觀察,認為乾隆初刑科題本的口供較口語,但乾隆八、九年 (1743-1744) 之後反而比較文言。臺灣大學法律學系陳韻如教授提問,審轉程序如果是形式審的話,是否會將人犯一同解審?若不將人犯解審,上級如何發現案件的矛盾而批駁?梅教授回應,規範上確實需要將犯人與文書一同解審,但地方檔案反映出的情況有時並非如此,然而即使沒有審問人犯,上級官員仍然可就文書描述的邏輯尋找矛盾點來批駁。

  中研院近史所賴惠敏教授補充,從本院館藏的一些「招冊」來看,康熙皇帝有很多時候不願意勾決人犯,可能官員試探到皇帝的意向而在製作文書時寬大處理。中研院史語所劉錚雲教授補充,也許法律平時很寬大,但是當政權受到威脅,或是案件受到皇帝關注時,地方官就有可能會比較慎重的處理,或是將犯人解送京師。

  中研院史語所李仁淵教授提問,現存地方檔案多半為乾隆中期之後,可能無法處理檔案文書被定型化的現象,但官箴書是否有可能往這方面處理?梅教授回應,這也許是目前可以進行處理的問題。清華大學歷史研究所博士生陳重方補充,也許可以關注一些進入官方程序之前,介乎官方與非官方之間的資料,如浙江圖書館有一份抄本,記錄了官員與仵作的問答,有些內容與之後的甘結就約略不同,若能結合這類型的資料,也許可再進一步深究。

  中研院近史所巫仁恕教授補充,明清時期有很多判牘,其中有不少批駁的紀錄,許多情況也指出文書中的矛盾駁回案件。而關於地方檔案在時代上的差別,根據巫教授觀察,就乾隆朝與同治朝巴縣檔案盜竊類案件之中大型盜匪的情況而言,乾隆朝常有解送大盜的案件,但同治朝就較少。中研院史語所王鴻泰教授則詢問官員符合範本製作文書是否真的能提高行政效率?影響案件的現實因素太多,也許並不能因此解決案件的爭議。梅教授回應,目前所見到的刑科題本多半如此,相信這樣的做法仍具一定作用。

[1] 梅凌寒,〈刑科題本的擬成:以寶坻縣檔案與刑科題本的比較爲依據〉,《中國古代法律文獻研究》(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7),11 輯。

[2] 徐忠明,〈臺前與幕後——一起清代命案的真相〉,《明鏡高懸——中國法律文化的多維觀照》(桂林: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