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檔案讀書會」第三次讀書會紀要

 
講題: 清代婦女買賣案件中的形成因素與旗民關係——以《順天府檔案》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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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人: 衛姿伃(國立暨南大學歷史學系碩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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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 2017 年 3 月 31 日(五)下午 2:00 至 4:00
地點: 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 檔案館第二會議室
撰寫人: 謝仁晏(國立臺灣大學歷史學系博士生)
刊登日期: 2017/3/31
 

  2017 年中西檔案讀書會第三次讀書會,由國立暨南大學歷史學系碩士生衛姿伃女士報告,主題為「清代婦女買賣案件中的形成因素與旗民關係——以《順天府檔案》為例」,茲將內容與後續討論摘要如下。

  報告人說明,此次報告主題為她碩士論文的章節。處理這個議題時,主要是想探討冀東地區(指直隸東部的二府一州——順天府、永平府、遵化州)的百姓為何要賣妻女,其次也想討論旗漢關係。報告人首先歸納兩類買賣狀況:一、夫家與娘家為了金錢,將婦女轉賣;二、被買賣的婦女,其丈夫在關外討生活,因此婦女被託付給娘家或夫家的親屬,進而遭到這些親屬或者外人拐賣。

  報告人首先挑出兩件檔案,指出不僅只有家族內的人作婦女買賣,外人與人口販子(人口販子一般稱之為「人牙」)也會有此活動。然而,清朝律法認定拐賣行為是違法的,但為何還是有人這樣做?報告人統計,自己所關注的主題案件共九十六件,其中外人強制拐賣計四十五件,比例最高;再細緻一點歸結,這些婦女多為寡婦,但也可與外人接觸。其次是因丈夫至外地工作謀生的案例,有二十一件;這類案件中的丈夫通常往東北,少部分去蒙古口外,更少部分則是在鄰近當雇工。整體來看,由於清代人口增長速度快,且流動頻繁,是以可見家族內或者外人買賣婦女的情況。

  除了民人婦女拐賣案件外,報告人也注意到一件同治年間關於旗人婦女的案件。故事主角是閒散旗人納拉金與其妻田氏,田氏遭人留滯,因而有相關法律訴訟文件;但透過文件紀錄,無法直接得知田氏屬於旗或民。報告人遂從男方家中情況推測,由於納拉金並未當兵,故沒有朝廷俸餉,進而以此認定他們家必須有其他謀生方式。整體看來,旗人與漢民之間的婚配,雖經法律限制,但仍有旗人女性被買賣的狀況。

  報告人緊接著從冀東地區的生計問題切入,分析造成這些買賣情況的原因。她將時空背景拉回到清初圈地,結合方志資料,指出圈地之後,所餘留的民地並不豐饒,且民地的面積有限;清代中後期又有「人口膨脹」的問題。這是當地人向外討生活並導致買賣婦女的原因,據此,報告人將重點放到「闖關東」一題上。所謂關東,係指山海關以東的遼寧、吉林與黑龍江地區,此地區是清朝龍興之地,順治年間曾開放民人開墾,但乾隆朝年間逐步封禁,然而報告人從檔案中仍發現不少案件,是民人為了討生活前往關東地區,而造成留在家鄉的妻兒遭拐賣。

  那麼,在《順天府檔案》這麼多法律訴訟案件裡,婦女的形象又是如何?對此,報告人首先陳述清代民間訴訟中,州縣官員並不鼓勵婦女進行訴訟;然而,在檔案中卻還是能看到婦女擔任原告,縱使比例甚少,但仍證明了規定有其例外性。婦女任原告的例子可歸納為兩種情況:其一為丈夫無意外,卻由妻子進行訴訟;另一類是丈夫過世,兒子成年,仍由婦女自行提起訴訟。但若由婦女提出訴訟,在識字能力有限的狀況下,訴狀是由誰書寫?報告人指出,在她所見的《順天府檔案》中,只看到「代書」寫狀,而不見訟師。而寫作狀詞的目的,是為了讓官員受理案件,根據狀詞內容,還能細分出幾種寫作方式:強調自己弱勢,對方態度強硬;控訴被告方是違反道德行為,博取儒家官員同情;誇大案情內容,吸引官府受理案件等三類。

  百姓走上訴訟一途,其目的主要是為求公道,是以能透過檔案中看到「銷案」的例子。審案本身存在靈活性,每一位官員對於同一案件的態度不一定相同,這點顯示在判詞上,加上州縣官員本身也有考量,基本上只要能平息訴訟,官員會採取自認合理的方法斷案。在這種態度下,州縣官可以採取調處(分為由州縣官調處、民間自行調處,以及半官方調處三大類)之方法以平息糾紛,避免訴訟浪費金錢與時間。

  最後,報告人從地方官的堂斷批語裡,再次提出該地區「旗民混雜」的問題,說明法律待遇差異,但法律上的特殊性與旗人受拐騙的案例有其矛盾。報告人總結,或許自乾隆以降,旗人實際生活情況不若以往,在這一層面上已與民人相差無幾。

  報告結束後,在場師長與學友就此研究成果給予相關意見。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研究員賴惠敏教授首先就報告內容提出一些疑問,報告中討論旗民混雜研究,卻沒有包括北京城,這是比較奇怪的;此外,所謂混居或混雜,我們也看不到旗人與民人的比例究竟差異多少?又如檔案中的納拉金,既然是旗人,應該是給處理旗人司法案件的單位,為何是交由順天府處理,原因可以再深究。而檔案中談到的「東錢」(一種地方貨幣單位),要怎麼樣與其他貨幣折算,也需要更細緻的處理。隨後賴教授建議報告人在研究視角上得做出更全面性的考量,例如:第一,明明奴婢買賣在清朝是合法行為,所以才有人牙這種合法領照的人做買賣中介,他們真的會如報告中呈現的,願冒著喪失合法執照的風險做非法拐賣嗎?再者,報告中提到檔案內看不到訟師,只見代書,這兩者是否有不同之處?最後,此研究對於現有研究成果的關照稍少,若可加強與其他同類型研究的比較,或能得到更好的結果。

  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博士後研究人員黃麗君博士延伸賴惠敏教授的觀點,認為報告中最大的問題有二:第一、本研究與既有的法制史、婦女史乃至於清史皆無法對話;第二、結論本身不明確。黃博士建議報告人除了研究回顧的功夫要做得更足,也需要更明白檔案本身的性質。國立臺灣大學歷史學系博士班蔡松穎也提出批評,指出雖然在題目上提到了旗民關係,但相關論述很少;再者,報告人指出旗人是用特殊的法律,但實際上清代旗民之間本來就適用於不同法律,故此「旗人特殊說」必須商榷。另外,從整個案例原因來看,由丈夫自己賣妻的情形不多見,這部分或許可以再深入討論。報告人感謝相關批評,並坦承旗人的案件,整體比例不多,目前已知的有四五件,會重新思考這幾件案件如何進一步開展。再者,與他人研究的比較部分的確不足,也會盡力補足這一塊。

  樹德科技大學通識教育學院李華彥教授就論文結構上建議報告人,如旗人案件只有五件左右,比例較少,是否獨立開展為一篇論文較為允當?再者,研究時須注意闖關東與走西口的時空背景有所差異,研究時須清楚分梳。就整體來看,在所挑選的九十餘件檔案中,要怎麼樣找出獨立的主軸,並做出歸結,是最為重要的工作。最後,李華彥教授也請報告人解釋,縣官在何種狀況下,可以不受理案件?報告人回應,州縣官會依照規定受理,但如果看了狀詞之後仍無法找出案內需要的關係,則會停止繼續審理。

  東吳大學歷史學系許富翔教授則以為,報告人若從婦女遭買賣的原因切入,便可以突出個人研究與前人不同的地方,如:強調本地為人口外移的社會;其次,報告人對於闖關東的論斷需要修正,因為據研究可知,也有不少人前往熱河(內蒙古)地區。印第安納大學博士候選人蔡偉傑也提到回顧不足與結論不明確的部分,他認為參考前人研究的好處在於,觀摩同樣的資料別人如何利用?此外,也可嘗試另外的材料(如:比較階層差異)。而報告中提到的旗人案件過少,或許可以將之定年,找出時序發展,看是否能與大時代背景結合。此外,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研究助理王中奇先生則以文章寫作的立場建議,因為論文中的案例與人物很多,但報告中並非每個人都有詳細的出場原因,是以寫作之時,要不就省略不寫,要寫就得解釋清楚;同時,在挑選案例時,建議把案例清楚分類,且挑選具有代表意義者,讀者閱讀時才不會感到文章雜亂。

  最後,與會眾人仍鼓勵報告人,將結論梳理清晰,更有助於此研究的學術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