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制度與地方社會工作坊」第三次討論會紀要

 
領讀人: 陳重方先生(國立故宮博物院圖書文獻處研究助理)
召集人: 王鴻泰教授(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研究員)
李仁淵教授(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助研究員)
時間: 2017 年 4 月 22 日(六)下午 2:00 至 5:00
地點: 國立臺灣大學 文學院文 20 教室
撰寫人: 郭淨仁(國立臺灣大學歷史學系碩士生)
 
「明清制度與地方社會工作坊」第三次討論會紀要
 

  本次讀書會由國立故宮博物院圖書文獻處研究助理陳重方先生領讀題本〈會議川省裁汰皂隸召募仵作一案〉、康熙年間老仵作廖章〈口授編〉等法醫史料。為了順利理解史料,在正式進入閱讀前,先介紹《洗冤錄》系列著作,以及「屍圖/格」、「檢骨圖/格」的流傳。

  宋慈著作的正式書名是《洗冤集錄》,但元、明以來已經普遍習稱《洗冤錄》。雖因書名相同,不免出現宋慈原書與後世系列著作相互混淆的困擾,但這次的閱讀史料都是使用「洗冤錄」一詞。所以,陳先生除在確指宋慈原書(《洗冤集錄》)或某部系列著作(《律例館校正洗冤錄》、《洗冤錄集證》)並進行分析外,皆使用「洗冤錄」一詞,不作特別改動。

  清代驗屍用的屍圖、屍格,可追溯自《大元聖政國朝典章》的〈檢屍法式〉。康熙五十一年 (1712),清廷曾以五城地區使用的圖格作為標準,刊刻頒行全國。只不過這次的〈部頒新定圖格式〉,和現存檔案乃至於《律例館校正洗冤錄》的記載,都有些出入。因此,陳先生推測,在雍乾時期可能又有些許修正與變動。至於檢骨圖、格,則是乾隆三十五年 (1770) 由於安徽按察使增福奏請,刑部經過討論和考證後所製作,由律例館刊刻印刷頒行全國。值得注意的是,辛亥革命後,這兩種圖格只經過一些修正,各自改稱〈驗斷書〉、〈檢斷書〉,就被繼續使用。即使有法醫不斷呼籲,但要等到抗戰結束,司法行政部才開始改革。陳先生依據檔案並展示實物指出,1950 年代初期驗屍報告的格式,都還能看見清代兩種圖格的痕跡。

  《洗冤錄》問世不久就出現了訂補著作,元代還能看到引用《洗冤錄》判斷死因的例子。到了明清時期,《洗冤錄》廣為流行,甚至在某些文獻中,還有將「洗冤」一詞等同於「檢驗屍體」的用法;但也因版本眾多,所以出現了統一版本的需求。雍正六年 (1728),湖北巡撫馬會伯提出將《洗冤錄》「重加核閱,以期畫一」的意見,刑部不僅「議如所請」,也開始進行文本徵集。但雍正十年 (1732) 刑部科房大火,燒燬了案卷和徵集來的《洗冤錄》文本;後又因纂修《大清律例》,只好再次延期。直到乾隆六年 (1741) 十一月,《大清律例》「刻樣」繕寫完成、送武英殿刊刻後,刑部才開始校訂《洗冤錄》,且半年後就纂修完成,刊發《律例館校正洗冤錄》了。

  清代並不是由中央統一頒發給全國有需求的人,而是仿照雍正年間頒行律例的方式,只有一定層級以上的官員,才會領到武英殿刊刻印刷的《律例館校正洗冤錄》。為數最多的州縣官員、乃至於仵作,則是透過布政使翻刻得到書籍。依照檔案記載,布政使會根據兩部「刻樣」進行翻刻,再層層轉發給所屬官員。有趣的是,刑部同時也允許「坊肆」刊刻《洗冤錄》,書籍流傳管道並未侷限官方或特定群體,一般民眾也有機會購買及閱讀。在檔案裡,確實也有民眾購閱《洗冤錄》,掌握部分檢驗知識後,質疑官員的驗屍結果,甚至進一步提出京控。

  除了坊刻本與官刻本,清代也存在民間著作(如《洗冤錄集證》等書)與官定本《律例館校正洗冤錄》同時並行的情形。而使用不同的版本、著作,也會影響判案結果。乾嘉以降,便不乏地方官員以《洗冤錄集證》作為檢驗依據,刑部官員引用《律例館校正洗冤錄》駁回的例子。還曾發生過因知州與知縣各自使用不同版本的《洗冤錄集證》,導致雙方爭執不休,最後只好另尋善本的情形。

  陳先生認為,《洗冤錄集證》系列著作非常值得關注。這類書籍最大的特色,就是蒐羅各種案例,補充《律例館校正洗冤錄》的不足。諸多案例中,有些引自地方檔案——雖沒有現在認知的檔案「形式」,卻有檔案「內容」,可稱為「不是檔案的檔案」。雖然徵引時多有刪節,但透過殘存的蛛絲馬跡,可以在某種程度上觀察出,地方官員、甚至仵作,如何閱讀、理解、運用《洗冤錄》。例如,在清末河南省的案件中,就能看到仵作直指《洗冤錄》錯誤、不可憑信,且意見被接受的情形。

  由於官定本《律例館校正洗冤錄》的頒行,清代檢驗知識因而產生標準化的刻板印象,因此陳先生特意挑選閱讀老仵作廖章〈口授編〉來對此作檢驗。在宋慈最初的記載,「蒸骨」、「煮骨」是為了查驗骨骼上有無因毆打而造成的傷痕。但約略在康熙年間,因為兩位仵作的關係,「蒸骨」的內涵發生相當大的變化。首先是王明德《讀律佩觽》記下他向「高年行人」學來的「下部受傷檢驗法」,其次就是老仵作廖章〈口授編〉的「虛軟處檢驗法」。王明德的記載,後來收進《律例館校正洗冤錄》,成為官訂標準知識。老仵作廖章〈口授編〉雖未採入,卻透過巡撫、按察使、幕友等管道產生影響。順帶一提,〈口授編〉字數雖少,僅能算是一篇短文,卻是相當難得的仵作「自述」史料,藉此能夠看到仵作如何以「口授」方式,向師友、前輩仵作學習檢驗知識。

  乾隆二年 (1737),刑部尚書徐本等人的〈會議川省裁汰皂隸召募仵作一案〉題本,則是陳先生數年前自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抄錄出的檔案。這件題本,雖是在議處四川省未確實按照雍正年間規定,利用裁汰皂隸節省的經費,招募仵作;但由於層層徵引的關係,使人意外看到清代將仵作納入官衙體制後諸多完整的細節,以及中央和地方對於此事的考量和應對措施。

  根據《大清會典》等政書記載,雍正年間規定,依照州縣大小,招募一至三名仵作與「跟隨學習」者,並由書吏為他們講解《洗冤錄》。但閱讀這件題本卻可以發現:四川不僅沒有根據名額召募仵作,也未以書吏講解《洗冤錄》的方式訓練仵作,而是讓仵作帶領仵作「於各府州及省城處,考選熟練仵作一名,設局教導」。這些負責教導的「熟練仵作」,甚至可以領取「謝師銀」。此外,這件題本還反映出一個細節:巡撫楊馝在四川設立仵作的期間,更仿照「兵丁子弟有充當餘丁之例」,若「仵作之子弟、親屬有情願跟隨學習者,許其報明入冊」。如果再與雍正、乾隆年間諸多檔案、省例相互對照,可以說自開始便埋下仵作這一職業,後來成為「黨徒流傳」、「世世相傳」的原因了。

  在依序講述完書籍流傳和仵作制度後,陳先生另外於《檢驗便覽》中挑選案件,補充說明。從這些最初應是官員或幕友為了備忘而抄錄的案件,可以清楚看到,除了遵循《洗冤錄》、不敢有任何逾越的刻板印象外,確實也有仵作能夠靈活運用自身經驗,以及向前輩仵作學習檢驗知識,用來「回應」官員的質疑、批評。其中,還有官員根據《律例館校正洗冤錄》,詰問仵作為何不按照書中記載檢驗時,仵作則以參與過並已審結的案件,作為證據來為自己辯護。透過閱讀這些史料,促使人反思「清代檢驗知識標準化」這一論斷,以及如何運用、整合各類史料進行研究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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