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檔案讀書會」第十次讀書會紀要

 
報告人: 蔡偉傑(美國印第安那大學內陸歐亞系博士候選人)
召集人: 賴惠敏教授(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研究員)
邱仲麟教授(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研究員)
時間: 2016 年 10 月 28 日(五)下午 2:00 至 4:00
地點: 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檔案館中型會議室
撰寫人: 謝仁晏(國立臺灣大學歷史學系博士生)
 
「中西檔案讀書會」第十次讀書會紀要
 

  本次讀書會由蔡偉傑報告他目前論文研究的一個環節,聚焦於「清朝公主的荷包」一題,相關內容摘要如下:

  報告人首先說明,本次主要探討清朝公主的財產與管理,將重點擺在妝奩,並且介紹臺灣、中國大陸與西方漢學研究的相關成果。根據研究成果與報告人的整理,從制度上說,滿洲政權入關之前,相關制度尚未固定,入關之後在順治九年 (1652) 與乾隆三十五年 (1770),各自針對陪嫁人丁數目做出修正調整。而上述這些出嫁給予的人丁與物品,便是後續她們收入的主要來源。

  接著提到的是公主出嫁前後的待遇。出嫁之前,一般是每個月二十兩,供日常使用,另有數額不一的恩賞銀兩。但出嫁之後,其陪嫁物品與陪嫁人丁,會根據公主們受封的品級有所區分。從陪嫁物品能看出物品項目多且雜,這些物品的來源是宮內,如內務府府庫或者由宮內陳設物選取。若無合適,就會向外採買。這部分屬於一次性的物品。除此之外,還有生活上各類的配給與待遇,包括公主府第、俸祿俸緞,乃至於公主死後的墳陵墓園與守陵戶。

  據此,報告人引出清代女性的財產權問題。清朝嫁入皇族的女子其財產權相對受到法律保障,而皇族女子的財產權則相對缺乏,分產機會也較少。清朝皇帝給皇子的財產能永久保留,但給予公主的嫁妝,卻在過世之後,動產部分(當舖銀、陪嫁銀與恩賞銀)需要收回內務府,僅有不動產的部分留給額附。

  報告人以嘉慶十六年 (1801) 莊敬固倫公主的歸還清單為例,指出相關保留與歸還的問題,並且進一步梳理賞賜公主的地租及其官莊與人丁問題。尤其是莊頭與壯丁的議題是較少人注意的部分。從報告人找到檔案看來,陪嫁人丁在公主死後的動向並不一致,部分人丁有些人復歸原來所在,但有些人丁則仍歸額附所管。因此,研究者要將這些人定義為動產?或者不動產?是未來研究關心的重點。另一個持續發展的議題是:公主財務的檔案,雖難以跟王公的財富直接分開檢視,但根據所見案例,公主有一部分的花費主要是拿去支持藏傳佛教的宗教活動,譬如建立藏傳佛教廟宇,也更進一步獲得當地相同信仰之蒙古人接納。

  報告結束後,在場成員分別提出相關建議或感興趣的議題。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研究員賴惠敏教授首先指出,這次報告所呈現的成果還有一些部分沒有梳理。首先,可以根據《銀庫用項月摺檔》來分析內務府賞給公主的金銀財寶,譬如公主洗三、周歲、雇用奶母、冊封名號打造金冊、公主的嫁妝、修公主府,以及公主園寢等。其次,賴教授補充,杜家驥的研究案例之外,臺北故宮所藏的《內務府現行則例.掌儀司》抄本,有詳細規定各品級公主、郡主、縣君等的嫁妝數量,也能供講者參考。另外,也建議參考已出版的奏銷檔資料。最後則提醒,清朝給公主的嫁妝,例如給蒙古包與否,跟她嫁去的地方有關。

  由於賜予公主的人、地,有些會因為公主逝世而收回,而有些則否,講者在報告中以「動產」與「不動產」來指稱。因此臺北醫學大學通識教育中心助理教授曾美芳教授針對這兩個概念進一步討論。曾教授認為,在隨嫁人丁方面,可能要先確認清朝法律上究竟把這批隨嫁的人丁定義在哪個位置。其次,賜予公主的莊園土地,是否只有使用權,所以才有死後收回的狀況?報告人回應,人丁的問題相對複雜,處理方式還要多加思考。至於莊園土地的議題,報告人亦認為有些部分確實只有使用權,但也需要考量不收回的土地是怎麼回事。總體來說,報告人希望能將問題擺回到該時代脈絡中。

  讀書會成員王士銘提出另一個延伸問題:嫁到蒙古去的公主,在當地消費情況如何?報告人回應,實際上我們很難把公主的丈夫(蒙古王公)與公主的花費直接分開談,且王公本身的檔案保存的狀況差,更增添討論這個問題的難度。或許目前能從《蒙古紀聞》之中找尋線索,只是該材料不算是檔案。按常理來推斷,府內消耗用品,需要透過消費取得,而這些錢還是從內務府來。但還需要再釐清的問題是:物品是從生活當地購買取得,或者從北京內務府拿?

  最後,另一位讀書會成員許富翔詢問報告人,清朝嫁往蒙古的公主,既有建立藏傳佛寺,那麼數量大概有多少?其次,蓋了之後是否有後續的支持,是否有資料可找?報告人回應,這次提出的案例較少,還需要更細緻的整理。然而,從常理想,寺廟的喇嘛、寺廟的修繕,一部分是向當地的人化緣取得經費,但更多的情況,應是王公捐獻。據其所見,有一部分寺廟是家廟,拜的也是藏傳佛教的神祇,這一情況不是特例,如科爾沁右翼前旗也有。然而對本文來說,最麻煩的課題仍是要處理「錢到底從哪來」與「如何花費」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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