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制度與地方社會工作坊」第一次討論會紀要

 
領讀人: 李佩蓁(國立臺灣大學歷史學研究所博士候選人)
郭淨仁(國立臺灣大學歷史學研究所碩士生)
召集人: 王鴻泰教授(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副研究員)
李仁淵教授(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助研究員)
時間: 2016 年 1 月 9 日(六)下午 2:00 至下午 5:00
地點: 國立臺灣大學文學院文 20 教室
撰寫人: 施昱丞(國立臺灣大學歷史學研究所博士生)
 
「明清制度與地方社會工作坊」第一次討論會紀要
 

  本次讀書會主題為一條鞭法與明清時期戶籍制度的演變,邀請廣州中山大學歷史學系劉志偉教授擔任討論人。先由國立臺灣大學歷史學研究所碩士生郭淨仁、國立臺灣大學歷史學研究所博士候選人李佩蓁,分別導讀劉教授〈明清珠江三角洲里甲制中「戶」的演變〉與〈清代廣東地區圖甲制中的「總戶」與「子戶」〉二文,接著由劉教授評論,再由其他人提問。整體而言,本次討論會並不限於戶籍制度,更涉及政府賦役、財稅制度的結構翻轉,以及民間社會因之而產生的組織性變遷。

  首先是兩篇文章的導讀。郭淨仁認為,從〈明清珠江三角洲里甲制中「戶」的演變〉一文來看,相對於明代的里甲制度,清代的「戶」已經沒有人口登記的意義,而比較像一種「基金會」。從本文所舉的《(順德)李氏族譜》來看,戶長逐漸不再是實際的人名,這反映「戶」不再對應個別的家庭或家族,而可以是各種人群的組合。因此在清代,族長的權力提高,「戶」底下也湧入大量的人口。接著是李佩甄導讀〈清代廣東地區圖甲制中的「總戶」與「子戶」〉。李佩蓁延續前文論點,指出清代的戶已經不是實質的主體,而是政府的登記單位。比起明初的里甲制度以地緣編組不同的家庭個體,由於明清以來宗族組織的強化,圖甲制下一甲內的戶口越來越趨向與血緣的宗族組織疊合。同時在一戶之中,為了避免宗族內部各支派因拖欠稅糧而相互牽累,擁有「總戶」的宗族會在本甲內分化出若干「子戶」,而取代了原本「里長—甲首」的關係。在這種情況下,地方政府因應實際需要在賦役徵派上的調整,便常順應宗族組織的整合趨勢。然而由於各地的實際狀況不同,在一個圖甲內部「總戶—子戶」的編制與社會實體的對應又表現出多種形式,並反應於國家徵收錢糧的方式。李佩蓁另外補充乾隆五十七年 (1792) 的〈閩浙總督伍拉納等奏為查明閩省積欠銀兩折〉,該份材料中有「零星小戶,每致艱於輸納」、「即令自立戶名,推收過割」等記載,可與清代圖甲制下的戶籍政策相互對應。

  針對兩篇文章的導讀,劉教授的回應可歸納為以下數點。其中最為關鍵的,是「戶」在概念上的質變。明清兩代歷經一條鞭法到攤丁入地,產生新型態的賦役制度。在此制度之下,賦役不再以里甲之下實際的人戶為根據,而是將役折銀攤入土地,再由每戶擁有的田畝數課稅。也就是說,課稅的對象由原先政府所支配的家戶個體,轉變為實際的田產。在此脈絡之下,官方在乎的是藉由「戶」找到納稅人,因此戶就從原先里甲所登記的實際人口,轉變為賦稅的單位。

  放在從里甲到圖甲的歷史進程中,戶的意義更在於地方社會的自治。由於戶成為賦稅登記單位,不再對應到實際的家戶,因此「戶」不再是有行動力的主體,而是可以轉賣變換的物件。一個戶中可以有各種人群,未必都要是同一個家庭或宗族;戶的內涵因此不再是一個實質的社會組織單位,其性質更接近今日的「戶頭」。反過來說,只要能確實課稅,官方在原則上不必過問戶內部的群體組成。這顯示,稅賦的徵收在行政末梢,必須仰賴戶底下的社會組織方能落實。

  從明代到清代,同一戶底下的人群越趨複雜。清代圖甲在總戶之下,往往分出許多子戶;尤有甚者,子戶之下還可能繼續分化出花戶、爪戶等。相較於片山剛認為圖甲制中產生「子戶—總戶—甲—圖—官」逐層上納的納稅流程,劉教授認為圖甲中的戶籍僅為納稅單位,並不直接對應於實際的社會關係,實際上稅賦徵收的方式複雜多樣,並不總是有「子戶—總戶」的層級關係。這樣的發展使得稅賦的繳納更為複雜多樣,更仰賴宗族等中介。地方政府常欲以「自封投櫃」等方式令子戶自行繳納,以防侵吞,甚至欲掌握子戶之下未登記的爪戶、花戶;然而實際上,稅賦在清代中葉後常是由宗族統一匯納。在地的自主社會組織與官方的胥吏等,在收稅的過程中,遂對於花戶的掌握上產生競爭關係。比起明初里甲制度整齊劃一的設計,清代圖甲制中地方的組織因地制宜,在對官方的義務當中有更多主導權;而這樣的發展,與「戶」之性質的轉變互相關聯。

  既然土地可以交易,作為土地登記單位的戶,同理也就可以轉讓。在清代,買賣土地有時就等同是頂下別人的戶,許多族譜上特地記載「入贅」,其用意即在說明該人係以合法手段頂下此戶。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助研究員李仁淵教授表示,這方面有名的例子是「關永茂碑」。從碑文可知,這群小姓在地方屢遭欺壓,後來湊錢買通胥吏,合起來在官府中成立「關永茂」戶。值得一提的是,他們立碑不僅在於彰顯合法立戶的過程,更是要嚴防門戶,將戶內的人群界定清楚,防止外人用類似的手段加入本戶。劉教授認為,這就說明一條鞭法以後的戶更像是「法人」,政府的目的只在於穩定課稅,制度面上不需追問戶底下的人群組成。這形同擴大戶底下之社會組織的權力。

  制度上戶籍可以被頂讓、被創造,便開啟民間各種新的身分策略。那些被既有身分界線區隔的人,很可能是千方百計地意圖進入這套結構。除了前述關永茂碑的例子,劉教授認為值得思考的可能還有很多。人們可以在僵化的制度之下取得戶籍,得到相應的如考科舉等權利,但要付出相當的成本。如果從廣州中山大學圖書館所藏的《南海氏族》來看,則可以發現許多蜑民更改戶籍的例子。《南海氏族》是清末當地仕紳要辦團練,按族去收經費而編成的四本登記冊,裡面便有許多戶籍被人在旁加註小字,說該戶本來其實是蜑民。這一方面顯示,水上人、蜑民等原屬弱勢的族群,可以利用制度來創造新的身分;另一方面,這些跡象也說明制度中間有很多地方可以上下其手,如許多官方的戶籍登記簿上,在某甲之下會補充「又二甲某某戶」,顯然是後來才添補上去的新戶。

  在圖甲制的背景之下,國立臺灣大學歷史學系副教授衣若蘭好奇圖甲與保甲的差異,並追問戶籍中女性的地位。劉教授的回應是,圖甲與保甲是兩個不同的系統,兩者概念不同。圖甲的戶基本上只登記土地,保甲則透過戶登記了家庭人口數,儘管這樣的數字與實際狀況仍可能有差距。當乾隆意欲稍稍掌握天下人口的數字,所依據的便是保甲而非圖甲。至於戶籍制度中的性別差異?劉教授指出,由於明初「計口配鹽」的制度,剛開始里甲中的戶籍中確實有登記女口,然而這個制度沒有持續多久,因此女口在戶籍中很快便不再有意義。有些地方志雖然直到清末仍保存「口數」的紀錄,但那很可能只是地方政府的慣習,實際上比起戶數與田畝數,口數在一條鞭法之後已經不再是評估稅收的依據。就此而言,戶口數字僅在明初的制度上能稍微體現性別的分布,但很快就與女性無關。

  戶籍制度的轉變也反映到現今地方文獻數位化遇到的問題。明清戶籍性質的變化錯開土地與特定人群的對應關係,等於是在制度上解除土地買賣的戶籍限制。一個人只要約定在土地所登記的戶下納稅,他便可以在任何地區、包括非戶籍所在的地區擁有土地。同時一個人也可能在不同的圖甲開戶登記在此圖甲下擁有的土地,儘管在清代開戶並不容易。因此,一個人在不同地區擁有的土地可能登記在不同戶名底下,在同一戶名底下的土地,未必為同一人所有。劉教授認為這有如沒有「G」的 GIS,是未來應該克服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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