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文人史料研讀會」第三次討論會紀要

 
講題: 明清時代知識階層的讀書與讀律
藥物與犯罪:清代刑案所見麻藥的使用及其風險
報告人: 吳景傑博士(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博士後研究人員)
吳靜芳教授(東海大學歷史學系)
召集人: 巫仁恕教授(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
時間: 2020 年 10 月 17 日(六)上午 10:30 至下午 2:30
地點: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歷史學系視聽教室(勤大樓四樓)
撰寫人: 江昱緯(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歷史學系博士生)
 
「明代文人史料研讀會」第三次討論會紀要
 

  吳景傑博士本次講題為「明清時代知識階層的讀書與讀律」。吳博士自研究生時期即關注法律史的課題,曾發表〈明代婦女買賣案件中的法律推理〉、〈明清時代的判語考試與法律知識〉等論文。此次講題的發想,來自吳博士閱讀明代判例判牘中婦女買賣案件時,發現民眾在公堂上會說出買賣婦女情事,進而好奇是民眾不清楚買賣婦女乃犯罪行為,或是他們認為這並非犯罪,並引發以下的問題:生活於明清社會的民眾如何辨識什麼樣行為是犯罪?若要辨識犯罪必須了解法律,明清時期的民眾又如何獲得法律知識?

  關於明清社會的法律知識環境,可以從明太祖頒布的《大誥》與《教民榜文》談起。《大誥》不僅展現明太祖的法律理念,其中所收入的案例也在告誡臣民何為犯罪行為。不過,《明大誥》在明中葉以後的流通率已逐漸降低。洪武晚期的《教民榜文》中,較重要的規範是里老制度,尤其是明定里老人得以在申明亭進行公開審案。《教民榜文》中也規定七、八歲學子應讀《大誥》。另一類如告示榜文;或如乾隆年間的張五緯,將法律條文轉譯成淺白易懂的文字;又如日用類書會收入契約格式與歌訣,皆是獲取法律知識的途徑。不過,上述的知識媒介都要在「識字」的條件下,才能有效理解其中的法律知識。因此,審訊旁聽將是另一種管道。雖然,審訊旁聽是否開放,全憑地方官的意願。若州縣官員願意公開審判,他可以透過此一場合教育子民。當然,法律知識的傳播仍是具有「雜訊」的,一是識字率的問題,二是如張五緯以淺白文字解釋法律的並不多,三是城鄉 的問題。

  從民眾的角度來看法律知識,史料所限大多只能從旁證來討論,難以精確的估算他們對於法律知識的掌握。因此,吳博士將關注點轉移至知識分子上,提出:知識分子如何獲得法律知識?對士人、考生與官員等知識分子而言,讀律是必要的嗎?從科舉考試來看,明太祖訂定科舉考試內容時,其中之一是「判」,即判語考試。但在成化朝以後,判語考試轉趨形式,市面上也開始出版收入判語佳作的科考用書,以判語考試取材的實務作用逐漸弱化。清代也大致延續這個情形,於是乾隆年間廢止判語考試。不過,對於州縣官員來說,審判是行政事務的一環。清代職官書中羅列大量地方官應該閱讀書籍,當中便包含歷代的官箴書、律例、醫書、相驗用書等,書籍種類十分繁雜,畢竟法律審判只是地方官工作的一環而非公務的全部。如此,地方官需要認真讀律嗎?對於這個問題,講者認為還要抱持疑問的態度。

  不過,當我們假設地方官員必須讀律時,他們該如何讀?從律學家建議來看,大多著重於讀懂國家律法。惟地方官事務繁雜,難以花費時間及心力讀律,遑論到達「通曉」的程度。因此,官箴書中又會依照輕重緩急建議哪些律法是可以優先閱讀。此外,若運用年譜討論讀律的實際情況,發現其中記載一名刑部官員初任官時,對於公文寫作與律法仍舊生疏,經過一段時間的歷練後才逐漸熟稔。最後,吳博士認為,藉由明清時期知識階層讀律與讀書的討論,可以重新思考法制史學者提出「情理法」與「依法審理」兩種相異的審判模式。或許我們可以問的是,當地方官依「情」審判時,是出於自主的選擇,或是因法律知識的熟悉度不足,不得不依「情」而行。

  演講結束後,與會學者熱烈討論。唐立宗教授提出,年譜中提到的較多是公文寫作,對於讀律是否有透露更多的訊息。吳博士回應,就目前所見年譜,讀律的記載較少,或許對當時知識分子而言,讀律是很稀鬆平常的,所以不用記在年譜上;相對的,也可能是他們並沒有讀律。

  李卓穎教授認為,如果「讀」作為一個行動、實踐,在這些官箴書或參考書籍中,是否有必讀的、具有權威的書籍,這些書籍是否有層累的情形,彼此之間是否有對話或延續性。此外,在讀書的實踐過程中,可能要注意讀律社群的發展。何淑宜教授則好奇,現在得見的公文與判例判牘是由誰產出的,是地方官獨立寫作或是與幕友共同寫成。

  吳靜芳教授講題為「藥物與犯罪:清代刑案所見麻藥的使用及其風險」。吳教授專長為明清社會史、醫療史,著有〈「積善」與「用藥」:明代求子方法的傳播與運用〉、〈明代男性求子的醫療文化史考察:以種子方為例〉與〈穿鄉越境:清代檔案所見賣藥人的活動與行銷手法〉等論文。本次以「麻藥」為題,首先考察歷代醫書或筆記中關於麻藥的記載,尤其是在清代史料中麻藥的種類與作用。講者定義「麻藥」,在明清的文本中可見「麻藥」、「迷藥」與「蒙汗藥」等不同說法,但都泛指具有麻醉作用,讓人失去知覺的藥草。從醫籍來看,麻藥或以內服,或以外敷,來緩解病患的痛覺。宋元時期,醫者以草烏、曼陀羅花為主研製麻藥方。明清時期,醫者除沿用前代藥方外,又多以鬧羊花製作麻藥。由於醫者對於麻藥方多抱持謹慎態度,醫書中關於麻藥的記載並不多,或有醫者表明不收錄麻藥方,避免遭到有心人士利用。不過,在明清時期「多元開放的醫療市場」中,醫藥書的出版、抄寫或口傳並不限於醫者。因此,一般民眾要獲取麻藥知識也並非難事,犯罪也可能就此產生。

  吳教授接著運用清代的檔案,如內閣題本刑科、宮中檔、軍機處檔,分析迷竊、迷拐、迷奸等刑案。從這些檔案來看,民眾可以透過三種管道接收麻藥知識、調製麻藥以及取得麻藥。第一,隨著明清商業出版發展大盛,醫藥、方書大量刊印,廣泛流通於市面,犯人便可購得方書自行習得麻藥方。或是藉由醫者親友、走方醫或賣藥人聽聞醫藥知識,自行加工藥草,並調配麻藥方。第二,犯人可能先前曾有瘡瘍等外科疾病,在醫者治療過程中,無意間獲得麻藥知識並取得藥草。有時候,醫者為了提醒病患謹慎使用麻藥,避免誤服時的警語,竟也成為犯案者獲取麻藥知識的管道。第三,有不少犯人是藉由「聽聞」得到麻藥訊息,可見除了文字流傳以外,口耳相傳的影響又更為強大。

  從檔案紀錄來看,利用麻藥進行犯罪的案件,如迷竊、迷拐與迷奸層出不窮,致使人心惶惶。對此重大社會隱憂,清代官方法律針對以麻藥迷昏再行竊、圖利者,按「強盜」律、「略人略賣人」律處以刑罰。同治九年,增修「強盜」律的條例中,加重犯下迷拐之人的刑罰,將用藥迷拐幼童的罪犯依照強盜律「擬斬立決」。不過,地方官員對於提供麻藥資訊或草藥者,多有因確切姓名與去向不詳,難以追蹤而不予以追究的情形。此外,清代官方雖明白麻藥會被用於犯罪,但對於麻藥藥草的處理較為消極,通常只在迷竊、迷拐與迷奸案件發生後,才會派員剷除麻藥藥草。整體來看,清代官方與醫者都意識到麻藥的危險性,不過民眾能獲取麻藥知識或藥草的管道相當多元,類似的案件也難以根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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