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檔案讀書會」第十次讀書會紀要

 
講題: 通商裕國——晚清東南沿海非條約口岸的華洋貿易活動
報告人: 李佩蓁博士(中央研究院臺灣史研究所博士後研究人員)
時間: 2019 年 10 月 18 日(五)下午 12:00 至 2:00
地點: 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 研究大樓二樓會議室
撰寫人: 黃品欣(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歷史學系碩士生)
 
「中西檔案讀書會」第十次讀書會紀要
 

  2019 年「中西檔案讀書會」第十次讀書會,由中研院臺史所李佩蓁博士主講,講題為「通商裕國——晚清東南沿海非條約口岸的華洋貿易活動」。茲將演講內容與會後討論摘要如後。

  演講伊始,李博士點出本次報告內容將專注於非條約口岸的華洋貿易活動。這題目弔詭的地方,在於規定上洋人只能於條約口岸從事貿易活動,而不應該在非條約的通商口岸進行貿易;因此洋人若在非條約口岸活動,在法律上即是走私行為,故此議題多半會放在「走私」、「緝私」等主題中研究。而李博士本身十分關注華洋貿易,故此次以非條約口岸的相關材料為主,針對非條約口岸的貿易活動做一報告。

  李博士今日使用的三則史料皆為怡和洋行的檔案。怡和洋行於 1832 年在廣州創立,然創立後並非規矩的在廣州貿易,而是派出商船前往中國沿海各地尋找可進行貿易的口岸。在這過程中,其與總公司的通信往來經常會抄寫路途上可見的資訊附於附件,因此怡和洋行的檔案中保存了不少中文檔案,其中有許多是官方檔案中看不見的有趣材料。而有關非條約口岸的先行研究則有日本學者村上衛教授,研究鴉片戰爭以前洋商如何在閩粵沿海擴大鴉片貿易;臺灣則有臺灣史學者黃富三教授亦使用怡和洋行的檔案,研究怡和洋行在臺灣未開港前的經營體制。

  第一則史料顯示出 1859 年時,英商怡和洋行曾在非條約口岸的福建地區之秀塗港進行走私貿易活動被官方發現,然官方的回應卻是提出「通商裕國」為當今要務,故福建的地方官員議定了章程,將前來貿易之商船收取貨物稅,以濟軍需之用。由此可見,非條約口岸的地方官員們並非以強勢的態度取締前來通商之洋船,而是以通商裕國這一概念為優先,認為洋商有繳交貨物稅即可,亦能充實軍需;對洋商的描述也從原本認為的走私者轉變成「踴躍奉公」者。可知地方官員在已知條約規範的情況下,依然默許洋船前來貿易,能獲得商船的稅收對地方官而言更為重要;因此,洋商的走私行為遂就地合法化了。李博士指出,由此處可見地方官之態度與海關差別頗大,海關必然會對走私行為嚴厲查緝;對地方官來說,卻希望有更多的洋船前來貿易,增加貨稅更為緊要。

  接著,李博士藉由咸豐九年 (1859) 一張由兩江總督致英國領事官員的照會可知,當時的英商不只在東南沿海的各個口岸進行貿易,其貿易的足跡亦曾深入臺灣。李博士介紹的第二則史料指出,有一艘怡和洋行的船,聘了一位漢人「出海」(負責船貨經銷,其角色類似店鋪的掌櫃)張烏豆 (?-1880),在臺灣滬尾港等地進行貿易。故張烏豆收到地方官的照會,表達條約規定不可在臺貿易;不過話鋒一轉,又提出若洋船要在臺貿易,必須繳交釐金;第三部分又指示臺灣的行商們,若遇到前來貿易的洋商,必須提醒他們加入商行、繳交貨稅。地方官雖先指出來臺貿易是違法行為,但重點仍放在必須要繳交貨物稅,否則雖為通商,實則漏稅。由上述兩則檔案可知,地方官對洋商至非通商口岸貿易的看法皆是雖知違法,但這份稅收對地方有利,因此這些洋商在繳交稅款的前提下,便可合法進行貿易。

  再者,李博士從淡新檔案的資料指出,上述的出海張烏豆並未繳稅,故遭官府以漏稅為由加以查拿究辦,並由滬尾港移至中港(今竹南)進行貿易;後又受淡水同知請託前往香港購買白硝,可見張烏豆與地方官員應有一定程度的熟識。李博士透過這三則史料,指出海關是站在緝私的立場去取締這些貿易行為,但地方官卻會為了自身利益選擇和其貿易,如張烏豆便是在這樣的情況下累積財富。綜上所述,李博士提出除了從地方官員對非條約口岸的貿易行為之處理可看見地方官的需求外,參與這些事件中的華人亦扮演了很有趣的角色,後續研究時可持續關注當時這些從事商業的華人之活動軌跡。

  報告結束後,主持人中研院近史所賴惠敏教授補充,有些稅額可能只是規費、看起來並不多,卻反映出一種經濟情況,亦能看出中央與地方貿易之間的消長關係。也藉此詢問李博士,當時的郊行是否需要領商票才能進行貿易?因每個海關皆有不同稅則,沒有開港的港口關稅是否會比較高?地方官是否對地方商人有一定的依賴?李博士回應,以臺灣的情況而言,是不需要商票的。在中法戰爭時,地方官有請當地的富商捐納,可見地方官對商人有一定的依賴;平常地方官可能為商人說話,然許多建設商人也必須承擔。

  臺大歷史系博士候選人蔡松穎詢問,洋船上除了「出海」之外還有哪些人負責船務運作?這些洋船是否適用清朝對商船的規定?李博士回應,根據怡和洋行的檔案,商船上皆會配置一名總監總管船務,因此張烏豆亦是在一名洋人總監之下做生意。洋船的管理主要適用於各條約(如天津條約等),其中洋人經常堅持幾項關於船難和救助的條款,因此就算在非條約口岸處發生船難,地方官還是得前往救助。洋船理論上應要符合條約規範,不過違反條約之事還是經常發生,他們通常是選擇遵守對自己有利的部分。

 臺大歷史系博士候選人鹿智鈞詢問,既然條約規定與實際情形往往有落差,史料上顯示出官員展現了彈性;以帝國的角度而言,中央是否會更彈性對待這些就地合法化的問題。李博士回應,由《籌辦夷務始末》中可見,面對外國公使抱怨,中國官員往往以土地廣大、無法全面管制視為冠冕堂皇的藉口。中國逐漸增開條約口岸,是因原本未開港的口岸早已和洋人有貿易行為。有些官員並不樂見正式開港,即是因開港後關稅就必須上繳。對於開港後繳納稅收的事宜,在臺灣的記載亦可見洋人抱怨雖已繳納關稅,仍有地方官要求洋商再繳納規費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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