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制度與地方社會工作坊」第三次討論會紀要

 
領讀人: 李仁淵教授(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助研究員)
召集人: 王鴻泰教授(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副研究員)
李仁淵教授(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助研究員)
時間: 2016 年 3 月 19 日(六)下午 2:00 至 5:00
地點: 國立臺灣大學文學院研究室
撰寫人: 施昱丞(國立臺灣大學歷史學研究所博士生)
 
「明清制度與地方社會工作坊」第三次討論會紀要
 

  本次主題是明代衛所制度的管理問題。如何有效管理衛所與軍戶是明朝政府的重大課題,留下許多有關軍政的條例與規則。在《皇明條法事類纂》中,不僅是兵部的數卷,其他各卷也常看到與軍戶相關的討論,可見其影響範圍牽動明代社會的不同層面。本次討論會關注的焦點有二:首先是隨著正軍到衛所的軍餘與舍餘等軍籍隨員如何管理;其次是經由清軍清出來的軍丁應該發派何處。在史料上,主要是《皇明條法事類纂》兵部類卷 24 的 14 條〈存留舍餘充實軍伍〉,以及附編不分卷之 101 條〈禁約清出軍丁不許捏故要收附近衛所〉與 135 條〈清出軍士例前附近衛所其餘俱解原衛〉,並以《大明會典》、《軍政條例類考》的相關條文作為補充。

  在軍餘隨著正軍前往衛所的現象愈來愈普遍之後,如何管理這些軍餘便成為問題,特別是定居衛所及衛所附近的軍餘開始置產之後。根據《大明會典》,軍餘人等如置買附近州縣田地,可將人丁事產附籍於所在州縣。而軍民官員因事故改調後,遺下的弟男子姪,如有田地已成家業,可寄籍所在州縣,「將戶內人丁事產報官,編入圖甲,納糧當差」。不過,《皇明條法事類纂》兵部類卷 24 的 14 條〈存留舍餘充實軍伍〉中,便指出有些衛所官軍戶下的多餘人丁,除了留存幫貼正軍之外,一家中多名人丁只有一兩名寄籍在當地的州縣之下,其他皆隱瞞在家。這些人當衛所要他們服役時就宣稱寄籍在州縣,而當州縣要他們服民役,則稱在衛所;到正軍有缺時,更買通官吏在簿冊中造假,讓清軍的官員回原籍勾軍。年久而籍貫混淆,更難查考。這顯示,衛所中的軍餘、舍餘可以刻意混淆自己在軍政與民政體系中的身分,藉此避役。

  根據《軍政條例類考》卷 1 景泰元年 (1450)〈餘丁寄籍納糧〉例,這些隱蔽在家的多餘人丁應該要盡數發回軍衛,與官軍一樣操守城池,而其田土該納的糧草仍向附近州縣上納。然而,之後卻有直隸保定府縣丞姜耀建言,讓這些衛所中多餘的人丁,除了留存一兩丁在衛所應繼幫貼之外,其他都發歸當地州縣政府聽辦糧差。姜耀這起事例,使許多州縣政府將已經隨營差操的軍餘納入州縣的戶冊,引起巡按直隸監察御史章璠的抗議。章璠顯然是站在衛所的立場。他認為天下軍伍逃亡已多,衛所已經欠缺兵源,若將衛所餘丁撥歸州縣,衛所將更為空虛。且衛所餘丁原本便熟悉軍旅,應讓他們與官軍一同在衛所內保守城池,州縣政府不能擅取軍衛餘丁。他認為除非原籍真的沒有人丁可以辦納糧差,否則應該確實覈實,除了軍中應繼的軍丁外,從空閒的餘丁中取一丁回去承辦糧差,藉由嚴格的查核,避免衛所軍餘被地方政府抓去當差。如此才不致軍伍無人,而事體歸一。兵部後來同意並擴大了章璠的建議,規定所有戶丁舍餘都要「盡數查出,造冊備照,令其常川在營」,不僅餘丁中的「精壯者」要與官軍一同操守城池,「軟弱者」也需資給正軍的裝備開銷,並應負擔雜項差役。從這點來看,可以說民政與軍政兩方面的體系,都在爭取軍衛中的餘丁作為當地的人力資源。

  從姜耀的案例中,也可以看出衛所的複雜性。姜耀是直隸保定府容成縣的縣丞,直隸在洪武年間有許多民戶被垛充到附近衛所充軍,當地衛所因而與原籍的距離比較近。許多民戶將戶中的男丁付託在衛所軍戶中,導致民戶空缺。這些偽託在衛所中的民人占有民田,卻在催徵糧草時稱自己為軍餘,不服催辦,造成當地州縣政府困難。此外,河北的民役在明代較重,而保定不是前線,衛所軍役相對則沒有那麼重,亦讓當地民戶寧願偽附衛所,以逃避民差。換言之,姜耀讓衛所中除一二餘丁應繼幫貼,其他則回歸州縣的建議,本來可能是針對當地情況而設。然而此例一成,就會被其他州縣援引,以徵用軍衛餘丁。姜耀與章璠之間的不同意見,不只是民政與軍政中的衝突,也是同一制度在各地不同狀況下難以通行的明例。

  軍衛中邊衛與腹裡的區別,也顯現在清軍清解出來的軍士應該在附近衛所或發送原衛服役的問題上。明代衛所多遠離原籍,回原籍清勾並調動軍員往往曠日費時;而且其中也不乏軍戶水土不服、或中途逃亡的事例。因此宣德與正統年間,皆曾有「衛所在千里之外者,許於附近收役,行原衛開伍」、「清出軍丁,各就地方改解附近衛分」之例。不過,這種作法也將對許多邊區衛所造成衝擊。在《皇明條法事類纂》135 條〈清出軍士例前附近衛所其餘俱解原衛〉這條成化十五年 (1479) 的案例中,山東布政使司報告其清出衛所在南方的軍士赴告,引用直隸興州右屯衛百戶陰嵩,主張將清出來的軍士直接配置在當地的衛所,「以近就便,軍民便益」之例,欲在附近衛所服役。然而貴州赤水衛的千戶楊照便反對陰嵩的作法,因為這樣一來,本來人數就少的邊衛將難以補足員額。明代許多前後類似的討論,重點之一都在如果清勾軍士,或軍士可利用各種理由就近寄操甚至改衛,則西南、東北等地區的邊衛將無人充補,在苗亂等特別吃緊的場合影響更大。因此後來決議「照舊盡解原衛」,繼續沿用本來的方法。

  實際上,有不少衛所軍戶是利用此存留附近衛份的先例避免到邊區輪衛,進而變造自己的身分。根據《皇明條法事類纂》101 條〈禁約清出軍丁不許捏故要收附近衛所〉,有些人是「原係有籍戶丁,詐稱原衛軍伍空缺,改役附近當軍者」;也有人是「原衛見役軍人,因見有例,乘機逃回原籍,朦朧告編附近者」;甚至有人「捏稱遠年無幻,告願收發本處充軍」。在此條中,在江西清出、原衛在遼東、雲南的軍丁,都引陰嵩之例,欲在附近衛所當軍。本條亦顯示,在陰嵩之例後,許多官員將不論是清勾或自首的軍丁「俯順人情」各發本處附近衛所當軍。此現象有幾種解讀的可能:第一,這些逃軍利用陰嵩之例讓自己在附近衛所服役,而免發邊衛。第二,這些清出來的人口,也可能並非原本的軍戶,而是當地其他沒有戶籍的人口,利用這個機會改變身分。第三,地方軍官亦有可能利用此例讓這將當地人口改轉為軍籍,以補充日益流失的衛所人力。最後的解決方式是,兵部申明陰嵩事例是衛分迷失或遠年無勾之下所作的處置,若沒有這些前提而逕自編發附近衛分者,將官吏人等一體治罪。

  整體來看,本月閱讀材料中的相關現象暴露明中葉制度逐步的失調。首先,明代政府對人民的人身控制早已失效。從軍政體系來看,衛所的正額在明代不斷流失,到天順、成化年間已經成為很嚴重的問題;而各地方政府的糧、差也找不到人承辦。就這點而言,戶籍制度上的糾結與拉扯,正反映民政與軍政體系的人力資源恐缺。其次,制度上的積弊,也使原先的冊籍失效。在此背景下,人民遂得以「活用」制度來擺脫國家的控制,進而拓展其可資運用的身分策略。如此一來,僵化的制度反而蘊含新的可能性,從而開啟明代後期社會關係的新面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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