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制度與地方社會工作坊」第八次討論會紀要

 
報告人: 領讀人:張繼瑩(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博士後研究人員)
    李仁淵教授(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助研究員)
召集人: 王鴻泰教授(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副研究員)
李仁淵教授(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助研究員)
時間: 2015 年 10 月 1 日(四)下午 3:30 至下午 6:00
地點: 國立臺灣大學文學院外文系研討教室
撰寫人: 施昱丞(國立臺灣大學歷史學研究所博士生)
 
「明清制度與地方社會工作坊」第八次討論會紀要
 

  本次討論會分別由張繼瑩博士、李仁淵教授兩位帶讀。張博士選擇《皇明條法事類纂》卷 15 第 17 條、卷 27 第 14 條,分別討論北京衛所關糧管理,以及永樂十三年 (1415) 所設的「府軍前衛」;李仁淵教授則提供福建省屏南縣柏源村蘇氏族譜的選段,討論明代軍戶脫籍的策略。本次也邀請到哈佛大學東亞系宋怡明 (Michael Szonyi) 教授與中山大學歷史學系劉志偉教授共同討論。

  首先是北京衛所的關糧管理問題,這也是本次討論最為熱烈的焦點。張博士指出,藉由《皇明條法事類纂》卷 15 第 17 條的記載,可看出至遲在成化年間,北京關糧發放已有故意延遲的問題。一方面,這顯示京城倉庫在管理上的問題。原先派去管倉庫的人,到倉場不僅不依規範,還會搶奪糧米。另一方面,軍戶在發放時未必能領到全額,而家屬在領取物資的往返過程,也花費很多盤纏。尤有甚者,積欠的糧餉如果延遲太久,因為與後來的發放時段重疊,會導致等最久的人未必能先領取的局面,進而釀生更嚴重的衝突。就此而言,倉糧物資牽涉到北京衛所的生計,其管理的弊端等同揭露當時京城社會的缺口。

  討論北京的關糧管理,必須注意幾個重要的背景因素。第一,相較於其他地區的衛所,北京的衛所人數較為特殊,約在十萬左右。考慮到此次史料的時間是在成化年間,也就是正統十四年 (1449) 土木堡事件之後,人數可能更多。第二,案件中載有「無籍人等」參與,他們會「打攪納戶人等」、強搶單位物資。這表示當時社會上可能已出現一批包括倉庫管理人如「斗庫」等在內的「中間人」,他們熟悉糧餉收支的流程,知道哪些環節可以上下其手。

  值得注意的是,明代關於關倉管理,其實自有一套查核制度。從史料來看,當時關糧應是由各衛所「差委監支」,輪流派員監視。這些資料頗可與《明實錄》對應。參照張博士所提供《明實錄》中宣德三年 (1428)、景泰元年 (1450) 與成化十四年 (1478) 的記載,可知在宣德三年已派人駐守倉庫;而景泰元年的實錄,則有裁減軍斗員額的建議,並規定衛所的監管人員在任務結束後,必須返回原衛所,並改由原衛所支薪。到了成化十四年,則在景泰年間的案件上延伸出一條新的律例。這些資料顯示,監督機制非但法發揮效用,反而加劇原先管理上的問題。事實上,衛所的軍員既然仰賴關糧的物資,他們肯定熟悉發放的程序與相關環節。這麼一來,衛所派去督管關糧的人員,很可能也成為上述的「中間人」。

  透過史料分析,張博士指出,關糧管理的問題至遲在成化年間已開始擴大。這類案件從一開始的管理不佳、物資延遲發放等,演變為許多人直接強搶物資,而且這些行徑甚至有常態化的跡象。按照史料所載,這些案件到後來連軍人、校衛等都捲入,甚至相互勾結;此外,「無籍人等」一詞在史料中的出現,暗示在地方上作威作福的軍餘如「喇虎」等,很可能也牽涉其中。換言之,關糧管理的問題已經發生質變:軍需物資的領取與發放,逐步成為基層社會勢力角逐的場域;而其參與者及得利者,則有相當一部分是控管這些物資的軍員,而未必是原先仰賴這些物資維生的軍戶。

  無論是關糧管理或倉管的監督,都顯示明代政府運作的制度雖然存在,但其本身的內在邏輯已然轉變。劉志偉教授指出,案例標題提到「侵剋糧長」,這是具有歷史意義的指標。在朱元璋設計的制度下,糧長具有很高的威信,甚至可以直接覲見皇帝。誠如梁方仲所言,糧長的地位在明代中期顯著下降;而糧長力量的掏空也顯示,這套機制的末端已無法以其原先所預想的方式與社會銜接。從關糧管理的問題來看,國家的制度顯然是弊端重重,但正因為下層機制的私自運作,反而讓政府的制度可以繼續維持而不致崩潰。就此而言,關糧管理的弊端,僅在政府的層面上是問題;對民間而言,這反而可視為他們摸索出來提高自身效益的應對方式。這或許就能延伸至宋怡明教授所提「制度套利」的概念。

  另一個《皇明條法事類纂》的案例,是卷 27 第 14 條「府軍前衛」。此衛所是成祖在永樂十三年為皇太孫,即後來的宣宗所設,其性質類似禁衛軍,因此刻意挑選與皇太孫同年的軍戶,也就是「幼軍」。或許由於員額與編制上都異於其他衛所,維持不易,官方後來傾向讓該衛所自然萎縮,進而立下缺額不補的命令。其結果是,該衛所的軍戶大量出逃,到了成化十年 (1474),該衛所原先二萬八千名的旗軍只剩下約一萬七千名。如果對照《明實錄》的記載,當時還在的旗軍可能已經不到一萬名,官方因而另設「逃亡則抓回守邊哨半年」的罰則,但實際上並未執行。幾經討論後,官方的結論是不如廢除這條罰則。這顯示,官方其實無法解決府軍前衛軍戶逃亡的問題。從這條材料可以看出當時衛所制度逐漸瓦解的一面。

  最後是由李仁淵教授帶讀柏源蘇氏族譜選段。這份族譜中包含一篇傳抄下來的訴狀,記錄天順六年 (1462) 蘇鐸為了證明自家為民戶而非軍戶,所涉入的一場官司。根據訴狀說法,軍丁蘇廣是出自蘇鐸鄰都的軍戶,在南京服役。三年前他先是以追討軍裝的名義回原籍,指稱戶下田土被盜賣,在里長協調下追回原價銀兩。然而蘇廣並不滿足,見鄰都蘇鐸家境寬裕,而指控蘇鐸與他們是同宗,卻逃避應該負擔的軍役責任。蘇鐸的父親被屈打而亡,其戶被併入蘇廣軍戶內,而提請上訴。

  這份訴狀並不完全,缺漏 115 字,卻提供相當豐富的訊息。首先,該訴狀開頭就提出洪武以來的戶帖登記紀錄來佐證,結尾並訴請查閱在南京的洪武年間軍民籍冊,顯見官方文書深入一般民眾的生活,其身分與相應的責任都由文書決定。而這份訴狀也被當作家族身分的證明,在族譜中傳抄至今。其次,這份文件顯示出「戶籍」對民眾生活的重要性,當時人不僅會因為生計考量設法轉變戶籍,逃避應該負擔的賦役責任,甚至會以戶籍興訟,作為爭奪財產的一種手段。李教授指出,《皇明條法事類纂》中即有部分案例在處理與柏源蘇氏類似的訴訟案件,如戶籍糾紛或軍田買賣等;然而這些案例採取的觀點與民間訴狀不同,可以互相對照,討論官方與民間對這些制度問題的不同看法。環繞戶籍,當可更為深入地剖析明代基層民眾的社會議題,以及他們面對國家編戶體制的生存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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