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檔案讀書會」第六次讀書會紀要

 
報告人: 吳靜芳博士(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博士後研究員)
王士銘先生(國立清華大學歷史研究所博士生)
召集人: 賴惠敏教授(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研究員)
邱仲麟教授(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研究員)
時間: 2014 年 6 月 27 日(五)下午 2:00 至 4:00
地點: 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檔案館中型會議室
撰寫人: 王士銘(國立清華大學歷史研究所博士生)
 
「中西檔案讀書會」第六次讀書會紀要
 

  今日讀書會由吳靜芳與王士銘報告近期研究進度。

  吳靜芳是國立成功大學歷史學系博士,今年在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擔任博士後研究員,於年初加入中西檔案讀書會。報告題目是「《大清律例》鬥毆律之『原毆傷輕,因風身死』例的成立與變化」。

  本次報告中,吳靜芳主要利用《大清律例》、《大清會典事例》,以及史語所館藏之內閣大庫鬥毆案檔案,探討清代鬥毆律中「原毆傷輕,因風身死」例的成立與變化,如何影響刑部與地方官員對毆人者量刑輕重之考慮。據劉錚雲教授提示,內閣大庫的刑案紀錄具醫療史料價值,可作為外科治療的醫案來處理。因此,吳靜芳藉由分析鬥毆案,指出隨著「因風身死」例的成立,當時社會對於傷科醫療知識的需求逐日遞增與專業化,此不僅反映在官修《律例館校正洗冤錄》與私人輯修如《洗冤錄詳義》等,同時在嘉慶時期也可見幾部以「傷科」為名的專書問世。

  吳靜芳提到,清初沈之奇註解《大清律例》,分析歷代「鬥毆」律文的變化,提到「鬥毆」律的獨立始自明代,但事實上宋代已有「鬥毆」律的規定。清律大多承襲自明律,但部分內容仍有變革,例如對於鬥毆殺人者的判決,從明律規定「絞刑」,到清代改為「絞監候」。由於等待秋審覆核的犯人人數眾多,在獄中患病死亡的情況也不少,引起康熙帝的注意而諭旨九卿會議討論,定下若鬥毆案被害者因風身死,加害者得「免其擬抵,減等發落」的結論。其後開啟自乾隆朝至嘉慶朝,清廷對於鬥毆因風身死例中關於保辜限期與量刑輕重的增修規定。

  在「原毆傷輕,因風傷死」例正式成立之前,康熙末年至雍正初年鬥毆案被毆者若是越數日因風身死,地方官員往往援引恩詔或前例的方式,對毆人者擬減等免抵。乾隆五年 (1740)「原毆傷輕,因風傷死」例正式成立,提供刑部與地方官處理鬥毆因風身死案的量刑空間,同時也使刑部與地方官員對於毆人者是否符合減等免抵的條件有更多議論。

  對此,地方官員為了證明被毆者確是因傷進風身死,會依據親友、鄰佑與醫者的供詞,詳細記載被毆者的傷勢處理、傷後復原情況以及破傷風症候,作為對於毆人者擬杖流刑的依據。其中,值得注意的是仵作檢驗鬥毆致死案屍體的喝報內容與死因判斷的變化。原本,在雍正朝之前,仵作驗屍多按既有規定項目進行報告,並以「因傷身死」作結。然而,從乾隆朝以後的檔案紀錄來看,仵作對於因風身死的屍身,除了例行檢驗的報告項目外,又多了「面色黃」、「口眼歪斜」的描述,最後以傷口進風身死作結,而這類檢驗報告往往成為地方官員呈報案件為因風身死案的重要依據。

  最後,報告者提到當時民眾似乎具有辨識破傷風症狀的能力。從檔案紀錄來看,案件相關人士回答地方官員審訊時,不僅能指出死者瀕死前出現的口眼歪斜是傷處冒風所致,並且請醫調治的時機是以治療傷處冒風為前提。那麼,在尋醫之前,民眾當下如何處理緊急外傷?而醫者在患者已染破傷風才介入的話,又採取何種治療?關於前述問題的探討,需將刑案紀錄與醫書、通俗方書等所載外傷醫療知識相互參照分析,而這也是吳靜芳接下來將進行的課題。

  王士銘報告的題目為「清末民初的蒙古金礦公司 (1898-1920)」。蒙古金礦公司於 1898 年由中、俄合資設立,1920 年結束營業。該研究從日本國立公文書館、蒙古國家檔案館、中研院近史所檔案館等館藏史料中,初步分析金礦公司組織、工作人員、工作薪金、開採方式、開採地點、產金量、報效經費, 討論蒙古金礦公司對庫倫社會與經濟造成的影響。

  清代蒙古的社會、經濟重心在色楞格河流域,這個地區最重要的二個聚落是庫倫與恰克圖。兩地之間有眾多漢人、蒙人、俄人從事貿易、農耕、採礦活動。十七世紀,俄人持續向西伯利亞拓殖,在尼布楚 (Nerchinsk) 發現金礦、銀礦,大大刺激移民的淘金熱潮。西伯利亞與蒙古礦脈相連,尤以庫倫─土謝圖汗部、車臣汗部境內,富藏金礦。光緒年間,已有不少俄人私入庫倫的昭莫多山、克魯倫河的支流特勒基河採金。內閣學士洪鈞建議朝廷不僅應派兵役日夜巡邏,更應設廠採金,使俄人無從越取,並可充實國家財政。

  俄人柯樂德曾在海關總稅務司當差,熟悉中國情事;光緒二十年 (1894),他建議李鴻章開採土謝圖汗部與車臣汗部境內的金礦。李鴻章遂指示庫倫辦事大臣連順與柯樂德籌辦金礦公司,設廠開礦。柯樂德不僅在中國籌措資金,也有俄國資本家支持。1898 年,清廷頒布開採章程,允許設立蒙古金礦公司。公司資本額 300 萬兩,指定柯樂德為公司代理人,除少數外籍管理人員外,應專聘蒙古人、漢人擔任淘砂工。並且,除去付還股分本息暨各廠一切經費,所得礦利,應分十成,以四成報效國家,以一成津貼蒙古王公,以五成歸股東。

  雖然我們可以從現存清朝檔案知道,清朝推動新政下的蒙古金礦公司成立始末、資本額、分股方法,但對蒙古金礦公司運作實情所知甚少。王士銘另從羅曼諾夫(Boris Aleksandrovich Romanov)撰寫的《俄國在滿洲 (1892-1906)》(Russia in Manchuria (1892-1906) : Essays on the History of the Foreign Policy of Russian Autocracy in the Imperialist Era)找到一些線索。俄國人為開採中國礦藏,聖彼得堡國際銀行、華俄道勝銀行、俄國採金公司在1897 年 6 月 14 日共同成立辛迪加 (Syndicat)中國礦藏勘查公司。這家公司在 1900 年成立一家礦業股份公司,專門開採蒙古金礦,即為蒙古金礦公司。公司資本額 180 萬盧布,俄國資本占 60%,開採金礦 15 處。董事會在聖彼得堡,設經理一名,專事蒙古金礦公司業務。其次,工作人員有從美國函聘來的 40 名工程師和技術員,與數千名中國籍、俄國籍淘砂工人。金礦開採初期,先用機器開掘,但未能獲利,後來改用土法淘洗。土法淘洗,只有春、夏二季可以工作,入秋則水涸,不能淘砂。每一名工人一天淘洗金砂,可得金幾分,礦場五、六十工人,每日可採金二、三錢。

  蒙古金礦公司設立之後,吸引了天津、保定、河間府人前來淘金。各處金廠附近逐漸形成聚落,工人生活條件頗差,通常三五人一間房舍,房舍簡陋不堪;亦有商販從庫倫來,遊走各處金廠兜售日常物資。陳籙《止室筆記》記載:「金礦出產金沙,弊端甚多。所有核算報銷賬冊均用俄文,蒙人無從查核,工程師、監工、工頭等,層層蒙蔽。華工等若偷取盜賣,公司經理勢難察覺,俄政府亦無從查考。華工偷竊金沙,日積月累,卻無法輸運出境,故不得不交結匪類,以為羽翼。

  因之,無業流氓聚集金溝左近者,動以千百計,聚眾開賭,結隊殺人,無惡不作。庫倫、恰克圖均有收買私金的商店,獲利特厚,然與匪徒交易時易被劫殺。由於金廠採金季節短暫,採金工人皆為游手好閒之輩,最好滋事;秋冬之際,金廠周遭搶劫案件頻仍,駐守庫倫巡兵日夜查緝,防不勝防;亦有雞鳴狗盜之徒,流竄庫倫、恰克圖市街,構成治安隱憂。

[1]報效經費,係清代民間商人或官商對官府的非固定捐款,但有的成為固定的稅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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