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傳統法律在東亞的流傳:以十八世紀朝鮮法為例

 
 
主講人: Frédéric CONSTANT 先生(法國巴黎第十大學副教授)
主持人: 柯蘭 (Paola Calanca) 女士(法國遠東學院臺北中心主任)、陳熙遠教授(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副研究員)
主辦單位: 法國遠東學院臺北中心、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所文化思想史研究室
時間: 2015 年 03 月 09 日(一)下午 2:00 至 下午 4:00
地點: 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研究大樓 701 會議室

摘要

自從太祖王效仿明代明朝的制度,朝鮮國(1392-1897年)實行了與中國同樣的 法律。頒布於 1397 年的《經國六典》已經反映《大明律》對朝鮮法的影響。之後,隨 著社會演變的需求,以條例補充律文為主要現像,兩國的法律均有所變化。而條例的 來源基本上都是皇帝、國王的諭旨或中央司法機構的裁判。因此,在研究法律流傳的本質時,描述各個國家的司法機構是怎麼解釋,以及執行固有法具有不可忽略的重要 地位。當判斷死刑,以便就天命之論避免冤死之囚犯導致滅朝之危,清朝和韓國的李 朝都制定了復審制度,實行慎刑之政。流傳下來的相關案例給我們提供研究兩國司法 機構執行同樣源於《大明律》的成文法的參考來源。演講中將會概括地比較,以殺人案件為例,在司法工作的過程中朝鮮朝與清朝怎麼運用和解釋法律。

(中文演講,由法國遠東學院臺北中心主任 Paola Calanca 柯蘭女士及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副研究員陳熙遠先生共同主持。)

備註:自由入座,無須報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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